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2021年英美合同法单词

英美合同法单词按课本出现顺序 Promise 允诺 Remedy 救济Competent persons 有相应行为能力之当事人Enforceable 可(由法律)强制执行的 Agreement 协议 P1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当事人 Offeror 要约人 Offer 要约Offeree 受要约人 Aeptance 承诺 Assurance 确诺Manifestation of intent 意思表示 Commitment 许诺 Promisor 允诺人 Promisee 受允诺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 Consideration 约因 Benefit 利益 Detriment 损害 Advantage 利益Disadvantage 不利益Object of the contract 合同标的 Statute of Frauds 防止欺诈条例P2Formation 合同成立 Enforcement 强制执行 Performance 履行Discharge 解除Bilateral contract 双务合同 Unilateral contract 单务合同A promise for a promise 以允诺换允诺A promise for an act 以允诺换行为 P3Inplete contract 不完全履行合同 Partial performance contract 部分履行合同Actual contract 真实合同 Express contract 明示合同 P4 Implied-in-fact contract 默示合同/事实默示的合同 P5Quasi-contract 准合同 / implied-in-law contract 法律默示的合同Meeting of minds 合意 Injustice 不公正Unjust eichment 不当得利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 合同客观理论Intent 意图Resonably prudent person standard 合理谨慎人的标准 In jest 开玩笑 In anger 生气In excitement 兴奋状态 Invalid 无效 P6 Formal contract 要式合同 Contacts under seal 盖印合同 Recognizance 具结Acknowledge 承认Negotiable instruments 可转让票据 Letters of credit 信用证 Invoice 发票;发货单 Bill of lading 提单Informal contract 非要式合同/simple contract 简单合同 P8 Valid contract 有效合同 Void contract 无效合同Voidable contract 可撤销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Contractual capacity 订约能力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 保密协议Minors 未成年人Insane persons 精神病者 Intoxicated persons 酗酒人 Duress 胁迫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影响 Fraud 欺诈 P9Cases involving mutual mistake 双方都有误解的合同Contract at will 任意合同 Excuted contract/performedcontract/pleted contract 已履行/已完成的合同Excutory contract 待执行合同 P10Sources of contract law 合同法的渊源 Common law 普通法/judge-made law 法官造法General principle 一般法律原则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统一商法典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 on Uniform State Law 美国统一州级法律委员会全国大会 Draft 起草(法律) Merchant 商人P11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Contracts 法律整编第二版:合同法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美国法学会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___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Firm offer rule 实盘规则(不可撤销要约规则)Mailbox rule 发信主义 Battle of forms 格式之争 Mirror image rule 镜像规则 P12Jurisprudential foundation 法理学基础Legal realism 法律现实主义 Open-ended standard 开口标准Formalities 形式 Make whole 填平Electronic Signature Act 电子签章法 P13Electronic sound 电子声音 Electronic symbol 电子符号Electronic process 电子程序 Preserve 保留 In writing 书面Laissez-faire 放任政策Freedom of contract 合同自由 P14Classical law of contracts 古典合同法理论Objective rules 客观规则 Certainty 确定性Predictability 可预见性Chain of distribution for goods 物流链 Form contract 标准合同Automobile contract 汽车买卖合同 Mortgage contract 抵押合同Sale contracts for consumer goods 消费品买卖合同Legal theories 法律原理/理论 Oppressive 强制性 Decisional law 判例法Small-town virtue 小城道德标准 Interest of business 商业的利益 Rural context 农村环境 Urban context 城市环境 P15 Defenses to the enforcement of a contract 对合同履行的抗辩Trade usage 行业惯例Specific performance 强制履行 Expectation interest 预期利益 Reliance interest 信赖利益Substitute performance 替代履行 Restitution 恢复原状Genuineness of assent 同意的真实性 Duress 胁迫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影响 Fraud 欺诈 P16Writing and form 书面和形式问题 Equity 衡平Court of mon law 普通法院Chancery court/court of equity 衡平法院Fairness 公平Moral rights道德权利 Natural law 自然法Doctrine of equity 衡平准则 P17Lawyers 法律人 Case law 判例法Public policy 社会公共政策 P19Novation (合同)更新 Liquidated damages 违约金 Covenant of good faith 善意条款 P20Mutual assent 双方同意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合理谨慎人 P21 Offeror 要约人Offeree 受要约人 Promise 承诺 Aept 承诺Invitation to negotiate 要约邀请/谈判邀请Form letter 格式信函 Quote 报价Promissory estoppel 允诺禁反言;不得自食其言 P22Standard of offer 判断要约的标准 A reasonable person 合理人标准 P31Prevail 优先 P33 Terms of offer 要约的条件P38Open terms 开放条款Gap-filling rule 空隙填补规则 Time of performance 履行时间 P40Quantum meruit 按劳付酬;按合理价格支付;质量价值Quasi contract 准合同 P43 Communication of offer 要约的传达 Supported by consideration 有约因支持的Option 选择权Irrevocable 不可撤销的Firm offers 不可撤销的要约/实盘要约 P47Offers in auction 拍卖的要约Auction without reserve 无保留的拍卖Auction wiht reserve 有保留的拍卖 Collateral contract 附随合同;附属契约 P50Auction in electronic merce 电子商务拍卖 P53Termination of offer 要约的终止 P54Lapse of time 逾时;期满失效 P55Revocation of offer 要约的撤回 P56Offeree’s refusal of offer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Counter-offer 反要约Mirror aeptance 镜像规则 P62Option 选择权 P64 Termination by law P65Terms and conditions 条款和条件 Counter-offer 反要约 Mirror aeptance rule 镜像承诺规则 P68Cross offers 交叉要约 P71Indefiniteness 缺乏确定性;不确定性 P72Meeting of minds 达成合意Entry-into-force time of aeptance 承诺的生效时间Aeptance-upon-dispatch rule/mailbox rule 承诺发出主义/投邮主义 P73Quiet title to the land 确认土地所有权 P74Option contract 选择权合同 P75 Promise 允诺Performance 履行 P77 General contractor 总承包商Subcontractor 次承包商 P82 Malpractice ___;不当执业 P86Implied-in-fact contract 事实默示的合同 P87Good faith 诚信原则Reasonableness 合理性原则 P93Commercial reasonableness 商业合理性 P94Unconscionability不正当;显失公平;不受良心控制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预定损害赔偿条款Battle of the forms 格式信函之战 P95Gap-filling rule 空隙填补规则 Merchantability 适售性 P96Proposals for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对合同的补充建议P97 Different terms 不同条款 Additional terms 额外条款Merchants 商人Non-merchants 非商人Materially alter 实质性变更 Complaint 抱怨 Warranty 担保 Merchantability 适售性 Fitness 合目的性 P98Impacts of E-merce and web-laws on the forms 电子商务与网络法对格式合同的影响Shrink wrap license 拆封许可 P102Public policy 公共政策 P103 An enforceable contract 有强制力的合同Consideration 约因Inducement/incentives 诱因 Detriment 损害Impelling influence 强有力的影响因素Bargaining 讨价还价Legal detriment or disadvantage 法律上的损失或不利益 Quid pro quo 对价 Gift 赠与 P112Contract in signed writing 经签署的书面合同Supported by consideration 已受约因支持Contract under seal 盖印合同 Forbearance 忍耐/克制 P115 Sufficient consideration 充分的约因 Gift promise 赠与的允诺P116Nominal consideration 名义上的约因Shocks the conscience of the court 震惊法庭的良心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 约因的适当性 P123Sufficiency of consideration 约因的充分性Nominal 有名无实的;名义上的 Equity 衡平法 P124Forbearance from suit 容忍不诉 Past consideration 过去的约因 Moral obligation 道德义务 P125 Quantum meruit 所提供服务之实际价值Good consideration 有效的约因 P126Moral consideration 道德约因 Legal consideration 法律约因P131Pre-existing duty 既存的义务 P132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合同的修改 P135Sales contract 买卖合同 Termination 终止(合同)Rescission 解除(合同) Unforeseen and unanticipated circumstances 无法预料、不曾预见之情况Estoppel 禁反言 Waiver 弃权 P137Executory contract 待履行合同Compromising an existing claim 既存请求权的妥协Bona fide dispute “真实的”或“善意的争议” P139 Aord 新债清偿合同 Satisfaction 满足Aord and satisfaction 新债清偿合同与满足 P140Illusory promise 虚假允诺Mutuality of obligation 义务相互性 P144Output contract 产量合同Requirement contract 需求合同 P148Stale claims 逾时失效的请求权 The statue of limitations 诉讼时效 Discharge in bankruptcy 破产免责 New consideration 新约因 P150 Forbearance from suit 隐忍不诉Abstention from legal conduct 合法行为的节制Detriment 利益损失 P152 A bona fide suit 善意诉讼Sufficient consideration 充分的约因 P153Aleatory promise 不确定/偶然性的承诺Promissory estoppel 允诺性禁反言 P158Injustice 不公正 Remedies 救济Unjust eichment 不当得利 P159Parol evidence rule 口头证据法则 Terms and conditions 条款和条件 Parol 口头的 In writing 书面的Extrinsic evidence 外在证据 P174Integration 整合Final and plete 最终且完整的 Partial integration 部分整合Final but not plete 最终但不完全 Prior writings and oral agreement 事前的书面和口头协议Contemporaneous writing 同时书面 Subsequent agreements 事后协议 No oral modification clause 禁止头变更条款 P175Reliability of writings 书面的可靠性 A principle of substance 实体法律原则 P176Procedural substantive 程序的实体性 Diversityjurisdiction 区分管辖权 P177Final and plete writings 最终且完整的书面The statute of frauds 防止欺诈条例 Memorandum ___ P197 Partial integrated 部分整合 Total integrated 完全整合Additional prior non-contradictory parol terms 协议订立前的非抵触性的其他口头条件Informality 不规范;非正式Completely integrated writing 完全整合的书面Fully integrated/pleted 完全整合的Form approach 形式的方法 P198 The face of the contract 合同的表面 Extrinsic evidence 外来证据 Intrinsic evidence 内在证据 Merger clause 归并条款Verbal understandings 口头谅解书 P199Implied terms (合同的)默示条款 Separate consideration 独立的约因 Separate agreement 分别的协议 P202Substituting or contradicting terms 替代或变更原有条款Express language 明示语言 P220 Extra or additional terms 额外或附属条款Side or collateral agreement 额外或附属协议Merger clause 归并条款Separate consideration 独立的约因 P221Ambiguity/ambiguities 含混不清之处 Latent 隐性的/ 潜在的Patent 显性的 P222Terms based on custom 依据惯例确立的合同条款Course of dealing 交易过程Custom and usage of the trade 行业惯例Prior negotiations 订约前协商Antecedent understanding 签约前协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对合同的理解上走了完全不同的两条路,在大陆法下,合同作为债的原因而存在,基于这一理念,或者说是基于这一理论抽象,大陆法的民法体系将合同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沟通起来;而在英美法里,合同只是有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之间互有联系的承诺而已。
【ACCA paper F4】(PartB2)

1.Consideration对价,又可称为约因,其含义为“法律意 1.Consideration对价,又可称为约因,其含义为“法律意 义上的对价既可以由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利 润或收益所构成,也可以由另一方所遭受或承担的忍耐、 损害、损失或责任、义务所构成”,或“一方之行为,或 容忍或所为之诺言,乃换取对方诺言之代价,此项诺言既 有对价关系,自属有效。” 对价的意义在于:一般来说,一项允诺须有对价支持才具 有法律约束力,或一项合同须有对价支持才可成立生效。 简单地说, 简单地说,对价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或为获得某种利 益所应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可以是作为(积极的行为, 如承诺支付货款)或不作为(消极的行为,如承诺不从事 某种行为) 对价也可以视为“为购买允诺所支付的成本”。对价是相 对于允诺而言的。
Formation of contracts II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应注意: 该原则只能用于抗辩,而不能用作起诉的理由; Combe v Combe 1951 decree nisi (non-absolute ruling,离婚暂准判令) is (nonruling,离婚暂准判令) a ruling by a court that does not have any force until such time that a particular condition is met. Once the condition is met the ruling becomes decree absolute and is binding. Typically, the condition is that no new evidence or further petitions with a bearing on the case are introduced to the court.
合同法2 common law

Thomas V. Thomas
• Thomas先生留下一处房产,其遗产执行人便相信 Thomas先生应当是希望其妻子可以继续居住在其 遗留下来的房屋中的。于是,Thomas先生的遗产 执行人便基于对上述遗愿的确信相Thomas 太太 作出下面承诺:即只要她同意每年支付执行人1英 镑并安排好房屋的修缮,那么执行人便将房屋转 移给她使用,Thomas太太依照执行人的要求这么 做了。但是后来在执行人的其中之一死亡后,另 一个执行人拒绝执行他们的承诺,将Thomas太太 赶出该房屋….
法律行为概念
有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并不强调合法性
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 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强调)
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 的;3,意思表示 • 民事行为一般有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善意的要求)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Adequate(适当) :私法自治为交易之本 • 交易活动,贵在当事人能透过其自主意思 而获பைடு நூலகம்其欲望之满足,因此,交易的标的 价值几何,应由当事人自行判断。 • 对价这一规则,避免了对价原则可能导致 的偏执,为公平和自由这两种价值的协调 与平衡找到了合理的分界点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but not be adequate 对价 必须是充分但无须恰当
合同法3
Consideration and promissory estoppel 约因与允诺禁止反言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作者:向仲侠李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单方声明默认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9-02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oppel),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
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判决禁反言(estoppelbyjudgment)、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
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其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法发展自身特点决定的,由于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立法机构,禁反言原则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的案件裁判,比起国内法,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活动就要相对要少一些。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一、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Hadley v. Baxendale)1. 故事是这样的。
有个磨坊主,他的磨坊轴坏了。
这磨坊轴就像磨坊的心脏一样重要。
他把这个轴交给一家运输公司,让他们运到能制造新轴的地方。
他告诉运输公司这是磨坊的轴,但没特别强调如果晚到会有啥严重后果。
结果运输公司晚点了,磨坊因为没有新轴就没法开工,损失了不少钱。
2. 法庭的判决。
法庭说呢,运输公司只需要赔偿在签订合同时能合理预见的损失。
因为磨坊主没把晚点会导致磨坊停工这种特殊损失告知运输公司,所以运输公司不用赔磨坊停工的那部分大损失,只需要赔一些基本的、能合理预见的损失,就像轴本身的价值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确立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见规则的基础。
二、帕拉丁诉简案(Paradine v. Jane)1. 事情的来龙去脉。
帕拉丁把一块土地租给了简。
结果呢,这块土地被敌军占领了。
简就不想交租金了,他觉得这不是自己的错啊,土地都被敌人占了,自己啥也干不了。
2. 判决情况。
法庭可不这么认为哦。
法庭说,简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他就有义务交租金,不管发生了什么不可抗力之类的事情(当然在当时的法律观念下)。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普通法早期,合同义务的严格性,就是说只要你签了合同,就得履行,没太多借口可找。
三、拉弗尔斯诉维切豪斯案(Raffles v. Wichelhaus)1. 案例详情。
这两个人签订了一个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里提到了一艘叫“无敌号”(Peerless)的船来运输棉花。
但巧的是,有两艘叫“无敌号”的船。
拉弗尔斯想的是一艘10月份出发的船,维切豪斯想的是12月份出发的船。
结果就乱套了。
2. 法庭判定。
法庭说,这双方根本就没达成真正的合同合意啊。
就好比两个人说要在一个叫“幸福咖啡店”见面,结果有两家“幸福咖啡店”在不同地方,那他们其实就没真的约好。
所以这个合同因为双方对重要条款(运输棉花的船)存在误解而无效。
这个案例确立了合同成立需要双方真实的合意这一重要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早在最初的商品交易规范中就有其萌芽,然而对其理论基础至今未有一致的见解。
本文拟厘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轨迹,分析有关其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信赖利益自罗马法以来至19世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向来为立法者及学者讨论的重大问题,但始终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论述。
直至1861年德国法学者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才开始了对缔约过失责任这一问题的系统、深刻、周密的分析。
⑴时至今日,在两大法系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已逐渐承认和采纳了这一制度。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演进缔约过失责任在两大法系中虽然有不同的称谓和制度规定,但回顾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历史可知,缔约过失这一责任形态是法律和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是实践对立法的要求。
大陆法系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无效”的法律名言。
然而,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买受,却因出卖人的过失而导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法律应否加以保护呢?当时的法学家几经辩论,认为为求交易安全,有保护的必要,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承认买主得基于其买主诉权,向卖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的损害。
由此可推知,缔约过失责任在罗马法时代便已存在,只是适用的情形不多。
⑵从耶林开始,大陆法系开始了对缔约过失理论的真正探讨。
据耶林观察,当时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致,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
要约或承诺传达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的错误、标的物客观不能等都足以导致契约无效。
当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是否应当就他方当事人因信赖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呢?对此,耶林采取了肯定的见解,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任务,是于契约缔结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⑶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提出后,在民法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也正是 因为其 所具有 的法律指导 意义 ,衡平禁 反言原则 随着 历史发展 而不 断细化 ,并 以判例 的形
t r i n e ”一词 ,既能指 学说 、主义 ,也 可 以指 由先 例
形 成 的法律原 理 、原则 。称允诺 禁 反言 为规则 者 , 理 由也 不无道理 ,其 中马新彦 教授分别从 法律原则 与法律 规则 的特 征 、功能两个 角度提 出 , “ 学术 界
综 上所述 ,国外论著 以 “ d o c t r i n e ”指称允诺 禁 反 言 ,实际上是要 强调其本 身具有 的价值和正 义矫 正功 能 。体现 了其 对普通法 的补正与 指导意义 .但
由于适用时往往产生实体法的效力从而发展为实体法其实体法原则成形于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指当事人一方以言辞行为默认沉默等表示方式或者因其故意或过失使他方当事人相信某重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据此为一定行为时为防止他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法律禁止引起信赖的当事人否认其表示的事实
法律规则 ,非法律原 则 。 ”① 对 于允诺 禁反言究竟 为
原则抑 或规则 的问题 ,应 当历 史地看待 ,因为如果 纯粹从 逻辑 的角度 进行分析 和解释 ,并不 能产生完
全令人信服 的效果 。 允诺禁 反言发源 于衡平禁反 言 ,其理念 是依据
“ 原 则可能互 相冲突 ,所 以 ,原则有 ‘ 分量’ 。就是
的。
则?
在 关 于 允诺 禁 反 言 的 国 内文 献 中 ,论 者 或 用 “ 原 则” ,或用 “ 规则 ”来对其 进行指称 。称允诺禁
反 言为 原则者 ,可 能大体 是 出于英 文 的直接 翻译 ,
因为 “ d o c t r i n e o f p r o m i s s o r y e s t o p p e l ”中的 “ d o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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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issory Estoppel
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
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
1945年上半年,战争结束,客源大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降租协议据以存在的事实依据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权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胜诉。
至此,丹宁大法官意犹未尽,借机勾勒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的轮廓。
他认为,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年上半年的房租,则此项要求应予驳回。
因为被告依赖该协议已向房客减收了房租,允许原告推翻自己的诺言势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丹宁大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这段阐述,包含了“允诺禁止反言”制度的基本要求:允诺、信赖、损害、正义,并且突破了衡平法上禁反言仅用于对事实的陈述的藩篱,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首次适用于对未来的承诺,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没有约因的允诺以法律拘束力。
如丹宁法官自己所说,这条原则以“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出名了
在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制度演进与英国法相映成趣。
美国率先对传统对价理论提出挑战,在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案中所作的判决中有所体现。
该案中,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扶养你。
”原告在此以后依其祖父的要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然而其祖父并未履行其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指出: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此影响下,原告放弃了工作,从而面临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准许出票人以其允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所谓不得自食其言规则。
这一规则契合了追求公正价值的社会观念,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呵护,由此在1932年被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采纳,后发展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第一项之规定:“允诺如果是在允诺人
通过合理的推想可以预见到能够引起受允诺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或负担,并确实引起了此种行为或负担的情况下作出的话,如果只有通过允诺的履行才能避免不公正,则该允诺必须得到履行。
对因违背诺言而给予的救济应限制在正当范围内。
”由此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在传统对价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为补充传统对价理论在处理某些特殊案型可能导致的与公平正义相悖的后果,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公平、伸张正义、防止机会主义、加快交易关系周转速度、维护交易的安全、补充法律漏洞等方面。
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各国的法律规定或者理论上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普遍认为以下几个条件是构成“允诺禁反言”原则所必须的:
(一)须有允诺存在允诺人的允诺是构成禁止反言原则的先决条件。
无允诺,信赖将失去“生命之源”。
如何判断允诺之存在,各国采用的标准有差异,英国的做法具有代表性。
英国对允诺存在的判断采用了客观标准:即只要允诺人致使受诺人合理地相信,允诺人将不会坚持自己的严格法定权利则构成允诺,而不问允诺人如何陈述及是否明示。
但是,沉默或不作为由于其本身含义的模糊不清,只有在法律或合同规定其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时,才能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二)受诺人合理信赖(reliance)允诺受诺人合理信赖允诺或者允诺人自身合理预期受诺人将信赖其允诺。
所谓合理,主要是指这种信赖要真实、客观。
真实,是指受诺人必须是真实相信了允诺人的允诺并依允诺行事,如果受诺人的行为未依赖于该允诺,自无信赖可言。
客观,是指同样一个合理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亦会产生信赖。
(三)受诺人必须信赖允诺行事允诺人的允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影响了受诺人的行为,使受诺人因其允诺而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受有损害。
如果受诺人的行为并未因允诺人的允诺而改变,则不构成允诺禁反言要件。
(四)公平从上述三个要件的阐述中可见,“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是适用该原则的大前提,是其灵魂所在。
衡平法有句格言:“求助于衡平法者必须自身清白。
”基于此,允诺禁反言原则公平要件的一个内涵是:指称对方被允诺禁反言的一方必须凭良心公正行事。
所以,如果受诺人想用允诺禁反言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就必须光明磊落,否则,得不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