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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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展开全文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当一个人作与他自己的行为相反的意思表示为法律所禁止时,禁止反言就发生了。

矛盾的立场、态度或行为过程不得被用于使其他人遭受损失或损害。

简言之,一个人的言行应前后一致,若其言行前后矛盾而致损害信赖或依其先前言行行事的人的利益时,法律予以禁止。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也被称为“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等。

禁止反言原则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采用,既有公司法上的禁止反言,也有合同法上的禁止反言,同样也有合伙法上的禁止反言等。

但是,究竟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英美法中尚无统一的定论,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这段描述明确指出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象及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所陈述的事实和所主张的权利应当诚实,也不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但是,诚信原则仅仅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本身并没有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而“禁止反言”原则则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延伸性处理。

“禁止反言” 原则不但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恪守信用、诚实、客观,而且要对不履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禁止反言”的裁决,使其自食其果。

因此,“禁止反言”原则是对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

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事实进行歪曲,然后又为自己的利益再将已经被歪曲的事实进行纠正;或者事先作出许诺,为了自己的利益又进行反悔,这本身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

Nothing can break you all at once, nor can there be one thing that can make you climb into the sky, walk slowly, and watch slowly. Life is a process of slowly accumula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三个,即当事人明示或者是默示认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对方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认可对方举出的证据的,在作出这三种法定诉讼行为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都不能再进行反言,否则视为违背诚信原则。

一、民事诉讼行为禁止当事人反言的情形有哪些?情形有: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二、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是什么?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在辩论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但这也给当事人滥用处分权制造了机会,引发了各种诉讼道德风险的发生。

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

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

民事诉讼中禁⽌反⾔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禁⽌反⾔规则就是基于诚实信⽤原则⽽衍⽣出的⼦规则,如当事⼈在⼀审阶段以合同有效为由提出相应抗辩,在⼆审阶段再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基于禁反⾔规则,对其⼆审新提出的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民法院不予⽀持。

当事⼈在⼀审阶段未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在⼆审阶段提出的,考虑到合同效⼒问题是合同纠纷的前提性问题,⼈民法院仍应就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撤销权是否已过存续期间进⾏审查。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作者:向仲侠李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单方声明默认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9-02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oppel),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

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判决禁反言(estoppelbyjudgment)、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

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其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法发展自身特点决定的,由于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立法机构,禁反言原则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的案件裁判,比起国内法,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活动就要相对要少一些。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

“允诺禁反言”原则论(一)一、“允诺禁反言”的概念及渊源“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

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依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允诺的约束力都不发生影响。

然而,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在里奇兹诉斯科森案中所作的判决对这一传统发起了挑战。

该案中,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扶养你。

”原告在此以后依其祖父的要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然而其祖父并未履行其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指出: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此影响下,原告放弃了工作,从而面临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准许出票人以其允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1](p34)此所谓不得自食其言规则。

这一规则随后受到了那些敢于挑战对价制度的法学家们的热情呵护,终于在1932年被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采纳,后发展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第一项之规定:“若允诺人有理由期望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引致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则唯有强制执行该允诺方可避免不公正时,该允诺具有拘束力。

因违反允诺而准许的救济可以限制在维护公正所需的范围内。

”英国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典型判例是丹宁大法官所作的高树案判决。

此案中,原告于1937年将其公寓全幢租与被告,年租金2500英镑。

被告遂将此公寓分租出去。

但1939年二战爆发,被告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闲置,因而在1940年原告同意被告请求将年租金减少一半。

1945年二战结束,被告承租的公寓客满。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自1945年公寓客满后补缴租金。

丹宁法官判决原告胜诉,确立了“允诺禁反言”规则,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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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
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1988年,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通过WaltonStore(Interstate)Ltdv.Maher(1988)164CLR387,对禁止反言作了淋漓尽致的解释。

简要案情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和建设项目进行谈判,原告是土地所有人,他希望将土地出租给被告。

同时,针对被告的特殊要求,原告也希望将土地上的原有建筑推翻,新建一个建筑。

当谈判进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双方的律师都已经被告知要准备正式的合同文本。

原告签署了合同,将合同通过自己的律师
交对方签署、交换。

原告认为这个项目时间紧迫,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开始推翻原来的建筑,准备建设新建筑。

此时,被告知道原告已经开始动工,却通知自己的律师且慢,因为他又有了其他想法。

当原告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被告通知他,他们决定放弃这个项目。

原告起诉,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基于信任存在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虽然他已经签字的协议没有被传回来。

此时被告放弃这个项目,违反了他们之间存在的默认的允诺,是反言。

被告反驳说,原告不能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因为禁止反言不是一个诉因。

同时,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没有适用禁止反言的基础。

最高法院以多数人的意见判决驳斥了被告的辩驳。

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可以是起诉的诉因;禁止反言可以是一个盾,同时也是一个剑.
但是,英国法院是否能遵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英国仍然引起争论;禁止反言是否是一个诉因也是争论之一。

在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禁止反言原则,见Malaker,supra,163N.J.Super.at479,385A.2d222.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就能获得禁止反言诉讼的胜诉:
1)一方的要约是清楚并且确定的;
2)做出要约的一方在发出要约时期望对方信赖其要约;
3)收到要约的一方对要约的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4)信赖要约的一方基于信赖对方发出的要约而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即损害是信赖要约的结果。

在以上条件下,如果不责令发出要约的一方实施其要约,对受要约的一方就是不公平的。

禁止反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在不强制执行这种允诺,就会对信赖要约的一方产生实质性损害或不公正。

上述情况下,信赖要约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其允诺或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第四版117-118页。

见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S.Harris教授《商业合同法》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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