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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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禁反言制度

禁反言制度

禁反言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然而,随着信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传播虚假信息、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甚至散布仇恨和暴力言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应运而生。

二、禁反言制度的定义禁反言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的言论或言论形式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制度。

这些言论可能包括对国家、政府、宗教、民族、社会道德等进行贬低、诽谤、散布谣言等具有煽动性或危害性的言论。

三、禁反言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禁反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通过限制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保护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可以保护公众免受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侵害。

一些言论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通过限制这些言论的传播,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3. 增强社会道德观念禁反言制度可以规范社会言论,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提升。

通过禁止贬低、诽谤等言论形式的传播,可以培养公民的尊重他人、守法守纪的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秩序。

四、禁反言制度的实施方式1. 立法和法律制度禁反言制度需要通过立法和法律制度来实施。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禁止的言论内容和处罚标准,并明确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应建立起识别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技术手段和机制,以便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

2. 执法和监管机构禁反言制度需要有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机构进行实施和执行。

相关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言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言论。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言论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3. 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禁反言制度需要建立起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应加强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同时,应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言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五、禁反言制度的挑战与反思1. 言论自由的平衡禁反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若干问题的研究

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若干问题的研究

收—— 的明确合 同 , 果双 方又 开始 了一 次协商 , 如 而这 次协 商可 以产生 使一 方认 为前一 个合 同所 规
作者 简 介 : 根 (95 , , 西樟 树 人 , 刘 16 -)男 江 副教授 , 学硕 士 , 法 主要 从 事 法理 学、 事 诉讼 法 、 据 法研 究 。 刑 证
实 的差 距而 出现 的 。其历 史演 变可归 纳如 下 :
收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9 1
有 的衡平 法 院在 审 案 中依 靠 的第 一 条 原则 是 : 双 方过 去 曾以 自己的行 为或 经 自己 同意 已经达成 了

项 以后会 产生 某种 法律后 果—— 比如惩 罚或 没
理论 和现 实意 义 。
_ 、
禁 反 言 原 则 的历史 进 路
可 以产 生使一 方认 为前 一个合 同所 规定 的那 些严
格 的权 利 将 不施 行 或 还 不 确 定 或 已经 作 废 的结 果 ,那 么原来 的合 同所规 定 的权利 和义 务是 否应 当执行 呢? 然 , 显 普通 法 “ 禁止 翻约 ” 不能 解决 这一
其 目的在 于 维 护公 平 与 正 义之 自然 法 则 。 目前 我 国 学界 对 此 缺乏 深 入 而 系统 的研 究 。 为 了 完善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我 国应 " 究 并借 鉴 禁反 言原 则 。 3研 -
关 键 词 :英 国法 ; 禁反 言 ; 法律 原 则 ; 实信 用 诚
( ) 契据禁 反 言到陈 述禁 反言 一 从
在英国, 初 , 起 为维 护 书 面契 约 的法律 效 力 , 普 通 法 上 确立 了 “ 止 翻 约 ” et p 1这 一古 老 禁 (s p e) o

Consideration 对价(约因)

Consideration 对价(约因)

Consideration 对价Something bargained for and received by a promisor from a promisee. Common types of consideration include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a return promise, some act, or a forbearance. Consideration or a valid substitute is required to have a contract. Consider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basic elements of contract formation in common law, the other two being offer and acceptance. it is not present in other legal systems.立诺人从承诺人那里讨价还价并得到的东西。

常见的对价类型包括不动产或动产、回报承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合同要求有对价或者有效的替代物。

在英美法中,对价是合同形成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其他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这在其他法律体系中是不存在的。

1. Definition of Consideration 对价的定义There are various definitions to consideration,likeConsideration is some benefit received by a party who gives a promise or performs an act, or some detriment suffered by a party who receives a promise.“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n the sense of the law,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f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对价有多种定义,比如:对价是指承诺人或者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或者承诺人受到的损害。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也正是 因为其 所具有 的法律指导 意义 ,衡平禁 反言原则 随着 历史发展 而不 断细化 ,并 以判例 的形
t r i n e ”一词 ,既能指 学说 、主义 ,也 可 以指 由先 例
形 成 的法律原 理 、原则 。称允诺 禁 反言 为规则 者 , 理 由也 不无道理 ,其 中马新彦 教授分别从 法律原则 与法律 规则 的特 征 、功能两个 角度提 出 , “ 学术 界
综 上所述 ,国外论著 以 “ d o c t r i n e ”指称允诺 禁 反 言 ,实际上是要 强调其本 身具有 的价值和正 义矫 正功 能 。体现 了其 对普通法 的补正与 指导意义 .但
由于适用时往往产生实体法的效力从而发展为实体法其实体法原则成形于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指当事人一方以言辞行为默认沉默等表示方式或者因其故意或过失使他方当事人相信某重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据此为一定行为时为防止他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法律禁止引起信赖的当事人否认其表示的事实
法律规则 ,非法律原 则 。 ”① 对 于允诺 禁反言究竟 为
原则抑 或规则 的问题 ,应 当历 史地看待 ,因为如果 纯粹从 逻辑 的角度 进行分析 和解释 ,并不 能产生完
全令人信服 的效果 。 允诺禁 反言发源 于衡平禁反 言 ,其理念 是依据
“ 原 则可能互 相冲突 ,所 以 ,原则有 ‘ 分量’ 。就是
的。
则?
在 关 于 允诺 禁 反 言 的 国 内文 献 中 ,论 者 或 用 “ 原 则” ,或用 “ 规则 ”来对其 进行指称 。称允诺禁
反 言为 原则者 ,可 能大体 是 出于英 文 的直接 翻译 ,
因为 “ d o c t r i n e o f p r o m i s s o r y e s t o p p e l ”中的 “ d o c —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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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
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 Post Chaser〔1981〕2 Lloyd‘s Rep 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1877)2 App Cas 4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1988年,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通过Walton Store (Interstate)Ltd v. Maher(1988)164 CLR 387,对禁止反言作了淋漓尽致的解释。

简要案情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和建设项目进行谈判,原告是土地所有人,他希望将土地出租给被告。

同时,针对被告的特殊要求,原告
也希望将土地上的原有建筑推翻,新建一个建筑。

当谈判进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双方的律师都已经被告知要准备正式的合同文本。

原告签署了合同,将合同通过自己的律师交对方签署、交换。

原告认为这个项目时间紧迫,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开始推翻原来的建筑,准备建设新建筑。

此时,被告知道原告已经开始动工,却通知自己的律师且慢,因为他又有了其他想法。

当原告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被告通知他,他们决定放弃这个项目。

原告起诉,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基于信任存在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虽然他已经签字的协议没有被传回来。

此时被告放弃这个项目,违反了他们之间存在的默认的允诺,是反言。

被告反驳说,原告不能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因为禁止反言不是一个诉因。

同时,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没有适用禁止反言的基础。

最高法院以多数人的意见判决驳斥了被告的辩驳。

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可以是起诉的诉因;禁止反言可以是一个盾,同时也是一个剑.
但是,英国法院是否能遵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英国仍然引起争论;禁止反言是否是一个诉因也是争论之一。

在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禁止反言原则,见Malaker,supra,163 Super. at 479,385 A. 2d 222.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就能获得禁止反言诉讼的胜诉:
1)一方的要约是清楚并且确定的;
2)做出要约的一方在发出要约时期望对方信赖其要约;
3)收到要约的一方对要约的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4)信赖要约的一方基于信赖对方发出的要约而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即损害是信赖要约的结果。

在以上条件下,如果不责令发出要约的一方实施其要约,对受要约的一方就是不公平的。

禁止反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在不强制执行这种允诺,就会对信赖要约的一方产生实质性损害或不公正。

上述情况下,信赖要约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其允诺或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第四版117-118页。

见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S. Harris 教授《商业合同法》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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