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欺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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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销售合同案例分享大全

虚假销售合同案例分享大全

一、天津三中院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问题及典型案例案情简介:廉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建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

然而,在进行房屋不动产登记时发现,廉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后某建筑公司向廉某退还了购房款、维修基金及契税。

廉某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销售房屋企业,应当对购房人是否具备房屋购买资格进行专业审查,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因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给自己造成的购房款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系在限购政策区域购房,合同哪方具有审核购房人资格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双方均负有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信息的义务。

廉某在缔约时已经向某建筑公司披露,其已故丈夫名下有房,其主动披露该信息的行为,即表明自身对购房资格问题有明确认知。

二、山姆会员店虚假宣传问题及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沃尔玛旗下山姆会员店因谎称一款煎饺有专利,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万元;因谎称一款咖啡低糖,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

裁判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三、海伦哲董秘举报公司财务造假仍被罚80万案情简介:海伦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2016年至2019年间,通过虚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以及制作虚假的生产、出库和物流资料等手段虚增收入和利润。

江苏证监局对5人进行了处罚,其中包括举报人董秘栗沛思。

裁判结果:董秘栗沛思认为自己的举报应该减轻处罚,但监管认为其举报行为不具有及时性,且其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并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四、以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的行为认定案情简介:王某,S市甲国企总经理,与刘某控制的私企老板开展合作,通过违规收取商票并贴现、违规先提车后付款、零利润销售等手段滥用职权,致使甲国企无法收回汽车销售款及租赁款,最终导致经济损失达4亿余元。

房屋买卖诈骗案例

房屋买卖诈骗案例

房屋买卖诈骗案例案例一,虚假房产信息诈骗。

小张在网上看到一则房产信息,价格偏低,照片看起来也很不错。

他通过联系方式与卖家取得联系,对方声称因为急需用钱所以价格低廉出售。

小张心动了,急忙支付了定金。

然而,当他去看房时,才发现这是一起虚假房产信息诈骗案件。

卖家根本就没有房产,他的定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二,假冒中介诈骗。

小王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希望能够帮助他找到心仪的房子。

中介称他们有合适的房源,并要求小王先支付一部分中介费用。

小王急于找到房子,便支付了费用。

然而,等到他支付完所有费用后,中介却突然失联了。

原来,这家中介公司是一家假冒的中介,他们骗取了小王的钱财后便销声匿迹。

案例三,伪造房产证诈骗。

小李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卖家出示了房产证和相关手续。

小李认为一切都很正规,便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等到他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这份房产证是伪造的。

原来,卖家并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者,他伪造了房产证以骗取小李的钱财。

以上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房屋买卖诈骗时有发生,而且手法多样,有些甚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因此,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务必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

在选择中介公司时,要选择正规、有信誉的中介机构,避免成为假冒中介的受害者。

在签订合同和支付定金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和相关证件,避免因为虚假信息而上当受骗。

总之,房屋买卖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忽略了风险。

通过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分析

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分析

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权诉讼便成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

本文将通过对两个房地产维权诉讼案例的分析,探讨其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期深入了解房地产维权诉讼的实践应用和法律意义。

案例一:购房者合同纠纷背景描述: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商品房,在签署购房合同后,他发现房屋的地基存在问题,导致墙面出现严重开裂。

小明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称地基问题是由于小明自行改动造成的,并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问题分析:在本案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地基问题的责任归属和维修责任的承担。

购房者小明认为开发商应该保证房屋结构的安全和质量,而开发商则以小明自行改动为由推卸责任。

解决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解决办法:1. 鉴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确定地基问题的责任归属。

这项专业鉴定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的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开发商的过错。

2. 合同解释:购房合同中的维修责任条款应得到充分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如果维修责任明确规定在开发商身上,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责任。

3. 调解:在案件初期,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妥协,双方可以达成一致,以避免较长时间和高额成本的诉讼。

案例二:房产中介欺诈纠纷背景描述:小王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签署购房协议后,他发现中介公司隐瞒了有关房屋质量和权属的重要信息。

小王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分析:在此案例中,纠纷的焦点在于房产中介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中介公司是否应当为其隐瞒信息或误导小王而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为解决该案例的问题,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办法:1. 证据收集:小王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协议、房屋材料等,以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专家典型案例(3篇)

法律专家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某住宅出售给乙方,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办理产权证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办理产权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办理产权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6月1日,乙方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由于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方于2019年1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方答辩称: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办理了产权证,但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因此甲方不构成违约。

2. 乙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甲方办理产权证的证明材料;(3)乙方支付定金的银行转账记录;(4)乙方与甲方协商的录音录像等。

3. 法院审理认为:(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办理产权证。

虽然甲方提交了办理产权证的证明材料,但未能证明在合同约定的60日内办理完毕。

因此,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乙方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乙方定金10万元;2. 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86、购房合同因欺诈而撤销案例分析_以广东省为例

86、购房合同因欺诈而撤销案例分析_以广东省为例

86、购房合同因欺诈⽽撤销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购房合同因欺诈⽽撤销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惠州中财置业有限公司、封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13民终4496-4502号,⼴东省惠州市中级⼈民法院⼩结:本案中,“云⿍中⼼城”的宣传海报中以醒⽬⽂字突出显⽰“6⽶层⾼钻⽯靓铺”。

中财公司就商铺层⾼进⾏的夸⼤宣传,⾜以使买受⼈产⽣合理信赖,即认为其购买的商铺实际层⾼为6⽶。

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被上诉⼈才作出购买商铺的意思表⽰。

被上诉⼈现主张撤销涉案合同,⼀审法院予以⽀持并⽆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审法院认为⼀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被告经营范围可知,被告作为案涉商铺的投资开发商、运营及管理⼈,对案涉商铺的权属、位置、⾯积、有⽆被查封等基本情况及综合经营信息的掌控,相对于公司外部的任何第三⼈⽽⾔,都绝对地处于优势控制地位。

因此,根据诚实信⽤原则,被告在对外宣传销售商铺的过程中,不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且更有义务向买受⼈披露商铺的产权⼈、位置(商铺平⾯图)、⾯积、层⾼、价款、运营及是否可正常交易等对商铺价值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影响的事实,以避免对⽅当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影响商铺转让协议的效⼒。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订⽴商铺转让合同之前,曾向原告披露案涉商铺的实际产权⼈、具体位置或展⽰该商铺的平⾯图等事实;与此同时,原告均对合同订⽴前就已知晓上述事实予以了否认。

原告提交的“云⿍中⼼城”的宣传海报中以⾮常令⼈醒⽬的⽂字突出该项⽬的商铺层⾼6⽶,显⽽易见其⽬的在于以该特点吸引消费者购买商铺,被告中财公司虽对该海报内容不予认可,但确认“云⿍中⼼城”是其名下开发的房地产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宣传海报系他⼈伪造。

因此,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的责任。

⼀般⽽⾔,消费者投资购买商铺的原因是该商铺具有投资价值。

商铺的产权是否清晰、层⾼、位置、回报率等因素直接影响买受⼈是否同意受让该商铺的真实意思表⽰的作出。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于2018年3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故不应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3. 购房款返还及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分析(3篇)

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销售领域涉及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房地产销售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在售楼处公开销售。

消费者王某在售楼处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王某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面积缩水等问题。

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宣称该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但实际上绿化率仅为30%。

这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约定王某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面积为95平方米。

这构成面积缩水。

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虚假宣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2)面积缩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交付。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减去实际交付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减去约定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王某住宅,即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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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案例分析
时间:2011-11-15 09:34 来源:未知作者:
【找法网房产案例】商品房欺诈案例分析
【问题提示】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购房者应如何索赔?
【案情介绍】
2004年8月24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房屋,王某首付12万元房款,剩余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

而且双方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王某。

合同签定当天,王某通过转账支付了12万元房款。

同年9月29日王某的按揭贷款划如开发商的帐户。

同年10月,王某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直到2005年6月,王某见房产公司迟迟不为自己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获悉他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1年6月就由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而自己此前毫不知情。

而且,这房子在2002年9月,因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

在向律师咨询后,王某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54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只同意撤消合同,而不同意对原告作任何赔偿。

2005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亦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27万元计付。

【案例分析】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达到诱使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经常隐瞒对其不利的重要事实,实施欺诈行为,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以什么理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本案中房产公司销售给王某的商品房已被抵押给银行,而房产公司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房产公司在和王某签订销售合同时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即购房者在约定时间所接收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必须是完全彻底的。

可从王某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从2001年6月份开始,房产公司已把它所要出售的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也就是双方签定合同之前,合同标的物已被抵押给银行,根据《民
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抵押权存在本身显然就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威胁消费者房屋所有权安全,即遭抵押的房屋充其最大量对购买人来说只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其余权利却无法行使。

二、房产公司有向王某告知该房屋存在抵押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而房产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

房产公司在和王某签订销售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王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
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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