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 和设备,适用本法。
•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另行规定。
思考
• 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 该法所称的产品?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农产品质量认证
绿色食品商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 GB/T19630.1-.4《有机产品》 • 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农产品质量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四、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法41条1款、46条)
五、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41条2款)
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限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立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
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B/T19000-ISO9000。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
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
合同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该法第五章(即“罚则”)
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
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质量
5产品质量法.ppt

(2)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 由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在通过销售者达到用户、 消费者手中时,中间有一段时间差,如果进货 使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而在这段时间内,产品 出现瑕疵,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销 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产品不变质;不销售过 期失效的产品。
输 承血担造?成他人感案染例丙肝,责任如何
王强是江苏省东台市某海边农场的职工。 1991年11月 24日起在农场医院住院20天,其间肝功能检查正常,该 院两次为其输注冻干血浆共400毫升,出院后一段时间,
感到头昏乏力等症状,多次在农场医院就诊未能确诊,直 至1997年8月病情加重,东台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肝功能 异常,同年9月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患病毒性丙型
(3)对产品包装承担的义务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 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照一定 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品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 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 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或者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产品质量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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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 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于产品 存在使用性能和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导致 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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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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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王某于2013年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电冰箱. 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事发后, 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 出不能低于6000元.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 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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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 复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 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 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 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 活费用。
毁且库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法院推定,
不能排除消费者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
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 足,驳回起诉.
产品质量法

国家质量标准
部级质量标准
产
合格
品
行业质量标准
质
量
企业自定质量标准
的 分
缺陷
类
不合格
瑕疵
劣质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 质量法 体系
法
法 司法
律
规 解释
民法 通则
合同法
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
工业 产品 质量条例
卫生 管理法
食品 管理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85 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 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 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 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 性法律。
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 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 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 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 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
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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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营业执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质量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技术监督局 确认的其他标准; (3)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文 件; (4)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 列标准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2.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 合约的规定,为保证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 性。包括法宝义务和契约义务。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 义务主体必须承担的义务为法宝义务。其基本特征是“ 必要性”:
A、法定性;B、强制性。 u 1、根据义务的表现形式,可将之分为:*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传统、理论、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各国在产品 质量的监督治传统,形成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 历史。因此,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上,中国的产品质量 法与西方国家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在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主要走的是以国家权 力控制为主(其中又以行政为权主),民事、刑事为辅的模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权 限划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产品质量的管理机构;B、产 品质量管理机构的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现行的产品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u 2.1.1 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政府,以国 家赋予的特定权力进行的监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规定: 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 立法沿革
u 1.1 1979年前的产品质量立法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由于实行严格的国家计划,产品的质
量和数量以及销售途径、销售价格等完全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 行,企业经营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亦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准和方式取得,产品的质量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尽管按目前的标 准看,可能相当一部分产品的质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2.2.2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 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志的形式, 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主要分为安全认证和 合格认证两种。*
1982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建立的国际认证 组织――IEC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体系(IECQ),并于19987年获 得国际认可,成为IECQ资格成员。1991年我国有9个电工产品安 全认证试验室通过了IECEE(国际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认证 机构委员会的试验认可。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4 产量法的适用范围
u 1.4.1 地域范围和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
销售产品的人和单位,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企业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国有、集 体、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
调整的地区范围为中国境内。
既包括在我境内生产的,也包括在我国境 内销售的。但应当指出的是,按照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 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3.2 修订的主要内容
u 1、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产品质量约束机制。
(1)明确了政府的产品质量责任(附录1. 1 明确政府责任); (2)建立企业产品约束机制(第3、12条修正案);
u 2、补充、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手段,规定了必 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第13条修正案)
u 3、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u 2.1.2 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
是指产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产品质 量的监督。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 府有关部门,都负有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职权。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由构成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等项制度构成。
(2)对我国的名、特、优产品,可依据经过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确认的其他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产品质量认证。
(3)我国已加入相应国际认证委员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所 依据的标准,为该国际组织公布,并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标准;
(4)对已与有关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 品,应依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认证。
u 1、组织与管理机构:
(1)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统一审批; (2)其授权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代表国家负责产品质量认证 工作的具体实施; (3)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证的执法监督。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2、认证依据
(1)根据《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产 品质量认证依据的标准应当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其内容除包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外,还包括产品检验方法和 综合判定标准。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020/12/11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简介
在本课程中,主要拟介绍: 1、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2、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3、产品质量义务 4、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什么是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 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理、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合。包括: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4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u 1.4.2 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 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 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产品,如原矿、原煤、 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 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
虽经加工,但为自己使用而不销售者,亦 不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3、认证对象:
我国已开展认证的产品有:电工产品;电动工具;电线电缆; 低压电器;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水泥;橡胶避孕套;汽车安 全玻璃;卫星地面接收器;食品;玩具;节能产品;药品等。
u 4、认证原则:
(1)自愿认证原则;(2)第三方认证原则。
u 5、认证条件: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3 产品质量法的修订(2000)
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 会议修正,修正案共46条。修订后的产 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至74条,自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3.1 修订原因
1993年制订产品质量法以后,产品质量管理及质量 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 量水平,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于2000年对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 改。具体原因为: u 1、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 u 2、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不能得 到有效保证;* u 3、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猖獗。
(1)将现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数修改为 产品货值额为基数;
(2)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
u 4、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
(1)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49条、第51条所列的产品或 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60条)
(2)规定了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件或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的处罚措施。(第61条)
与此相适应,在这一时期内,产品质量立法得到了较快的发 展。
1、国务院先后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项 法规和条例。*
2、在其他相关立法中也对产品质量问题作了大量规定。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 冒伪劣产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完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1993 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2 1993年产品质量法的制定
1979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单一的经济形式逐渐让 位于多元化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 产品质量日益与生产、经营主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 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其他社会事务亦 同)的管理不再局限于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u 2.2.1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 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审核 与评价,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 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认证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 得到了迅速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此制定了ISO9000《质量管理 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1、在当时的技术及生产条件下,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内 在驱动力并不十分明显,因而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就并不十分突出。
2、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决定了产品质量管理较多地采用了行 政管理的手段,使产品质量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
体现在立法上,与这一阶段的总体形势相适应,产品质量立 法可以说几乎是处于空白状态。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