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0807王成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王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020年8月7日修订背景技术指南主要内容绩效分级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模板3214目录应急减排清单填报规范5编制目的⚫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依法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近年工作开展情况时间出台文件2017年《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办大气函〔2017〕86号)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2019年《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工作思路⚫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继续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去年的工作经验,继续开展今年绩效分级工作⚫定位为鼓励性政策,树立行业标杆,对A、B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免减排措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落实检查,保证不同级别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坚持“可落地、可监测、可核查”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建材:不低于2000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等;有色金属: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等医药: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等石油化工: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经甲醇制对二甲苯等钢铁:炼焦项目、18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等独立铝用炭素: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建材:2000吨/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有色类:铜冶炼、电解铝、铅锌冶炼等人造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煤制氮肥:新建项目等钢铁:土法炼焦、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等石灰窑:石灰土立窑电解铝: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 以下预焙槽水泥:落后设备、落后产品有色金属:落后焙烧、简易收尘炼锌项目、炼铜等医药类:落后工艺等油墨:300吨/年以下、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包装印刷:全部铅排、铅印工艺等石油化工:低年产能生产线人造板:湿法纤维煤制氮肥:间歇转化工艺等编制依据-产业指导目录搜集了39行业的国标(已发,即将发布)、地标、实施意见、治理方案、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菏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10月26日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0号)同时停止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6日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三)适用范围。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26”城市2017和2018秋冬季措施比较
目标设定
2017-2018年秋冬季
首次提出 PM2.5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下降15%以上。 完成情况:晋城、阳泉、邯郸未完成但均下降。
目标设定
2018-2019年秋冬季
PM2.5下降3%左右,重污染天数减少3%左右 完成情况:仅北京、沧州、济宁完成双指标。
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 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可只制定“公示牌” •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需安装烟气排放
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 • 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 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
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30%
不同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比例要求
预警等级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主要内容
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应急减排
• 保民生企业,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 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按要求采取减排措施;有多条处置生产线的,集中处理 • 涉及居民供暖的企业,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
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 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 量超过10辆次)的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 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07-21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环境部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以此为参考,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设施。
《指南》包含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三大部分,要求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分类施策,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
《指南》规定:分级执行“短板原则”,评级时,有一项未满足要求,即降级评定。
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可视情况减少(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
《指南》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分别进行了单独规定,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碳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
玻璃,岩矿棉,玻璃钢,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总结

建立《企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况总结》必要性及举例写在前面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等相关指南中,明确了电量分析、电流分析、台账核查、运输核查的核查方法。
作为响应纳入纳入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名单及主动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有必要在日常生产记录等相关记录、台账的基础之上,整合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形成《杆★企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彳亍ft况总结》Z用以作为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回顾,同时也可以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提供直观的书面材料。
核查方法介绍《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核查方法介绍。
IS电量分析:从电网公司调取企业用电量情况,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用电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有下降趋势。
2、现场核查:(1)重点核查生产环节中相关生产设施的停产情况;(2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企业ERP系统,台账记录确定企业产品产量。
3、台账核查:(1)重点核查生产工序主要生产设施开停机记录表;(2)核查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等的库存量,使用记录;(3)核查治理设施的开停机记录表;(4)有在线监测设施的,核查在线监测数据;(5 )使用再生式活性炭的核查连续自动测量并记录温度、再生时间和更换周期数据,使用更换式活性炭的核查更换周期及更换量,记录保存3年以上。
该指南适用于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39个行业的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运输方式及运输管理指标参考,拟申报A、B (含B-)级和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核查方法介绍。
领性企业需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其核查方法主要为查看现场车辆排放阶段情况、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运输车辆台账、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调阅视频监控等方式。
举例≪ABC企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总结》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归类: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级别:应急减排工作负责人:固定电话:应急减排工作负责人移动电话: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情况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时间及接收人:备注:可写文字描述*年*β*H*时★分,公司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人火通过杆"方式获知了杆E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印发特急文件《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并随文件公布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其前言部分提到2020年修订版《技术指南》重点行业增加到39 个,并全部实施了绩效分级,对15 个已实施绩效分级行业的分级指标和减排措施进一步优化。
涉及到水泥行业的适用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生产工业企业。
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
减排措施方面A 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
同时对粉磨站、协同处理废物企业、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的减排措施作出来了详细规定。
一、前言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基础上,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完善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供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近年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和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明显下降。
一方面,各地不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结构性减排成效初步显现;另一方面,重点区城逐步统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各地在统一原则下,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当前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取得一定进展,为更加科学、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绩效分级,在满足当地应急减排比例需求的同时,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德政办字〔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9〕57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7〕53号)同时停止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3日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以应急促管理、促减排、促环境质量改善,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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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
水泥行业实施范围为: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生产工业企业。
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1)依据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运输方式等差异化指标将水泥熟料企业分为A、B、C、D 四级(见表1、表2),实行分级管控。
表1表2
对于水泥熟料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2)对于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依据装备水平、能源类型、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等指标将其分为引领性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见表3)。
表3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排措施规定为:
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掉措施。
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3)协同处理废物企业
橙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针对以上措施,采用电量分析方法、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等方法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