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保留提交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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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延续提交资料清单

探矿权延续提交资料清单

探矿权延续提交资料清单第一篇:探矿权延续提交资料清单探矿权延续提交资料清单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原勘查许可证;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交通位置图;5.经年检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6.勘查实施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7.勘查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8.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股份制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9.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0.地质勘查合同;11.地质勘查计划文件;12.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局计划、省资补项目不需提交)13.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财务核算表)14.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15.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16.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txt文档)。

第二篇:探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延续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国土部)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份);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3.勘查许可证(原件);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6.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8.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9.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10.勘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原件,1份)11.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第三篇:探矿权保留提交资料清单[定稿]探矿权保留提交资料清单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2.申请保留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许可证(原件);4.申请人营业执照;5.可供作为采矿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6.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7.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8.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9.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txt文档件)第四篇: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清单一、申请探矿权延续需要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9.原勘查许可证(原件)10.行政管理合同(复印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3.如未按时提交申请,还应提交原因说明并附县级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停工通知(原件)14.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申请探矿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探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转让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转让人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7.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1.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批准文件及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12.勘查许可证不满2年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复印件)13.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4.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探矿权还应提交探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探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5.集体企业转让探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转让探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6.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探矿权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扩大勘查范围)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交通位置图(原件)9.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10.勘查许可证(原件)11.省厅同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及缴纳价款、出让金凭据(复印件)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3.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4.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缩小勘查范围)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9.申请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10.勘查许可证(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13.申请分立探矿权,还应提交经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审查及论证通过的证明材料)14.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凭证 1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五篇:探矿权注销提交资料清单探矿权注销提交资料清单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2.勘查许可证(原件);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4.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6.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7.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txt)。

探矿权政策

探矿权政策

申请探矿权需缴纳的费用[导读]1.登记手续费:在国土资源部登记的项目,每个申请100元;在各省登记的项目,每个申请50元。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部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的项目[导读]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探矿权申请审批要件及办文时限[导读]1.探矿权新立申请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⑸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⑹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⑻交通位置图(1份);⑼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⑽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勘查许可证(原件);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⑴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⑵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⑶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1份);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 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 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 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 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探矿权保留申请范文

探矿权保留申请范文

探矿权保留申请范文第一篇:探矿权保留申请范文★项目名称:探矿权保留申请项目编号: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保留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2)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3)项目完成报告。

(4)储量审批意见及评审认定结果。

(5)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年度报告,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证明。

(6)勘查许可证原件。

(7)探矿权保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保留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被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处室会审,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保留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制证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制作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追回重新换发。

探矿权申请需要材料

探矿权申请需要材料

探矿权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格式要求一览表(表1-9)
表1. 探矿权新立申请资料一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资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表2. 探矿权延续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3. 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4.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5.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6.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7. 探矿权保留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8. 探矿权注销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表9. 地质调查申请资料一览表
注:(同表1)。

附件下载:
1、《探矿权人须知》。

2、报盘安装4.1.1(广东专用)。

3、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报件制作要求及标准样式。

探采矿权申请资料

探采矿权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矿业权评估提供资料清单

矿业权评估提供资料清单

矿业权评估提供资料清单一、探矿权评估:(达到详查程度)1、探矿权许可证(如果是首次申请的出让挂牌评估,则需有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书);2、委托书(如果是出让需是国土资源局委托);3、地质勘查报告(如果为国家出资,补交国家出资价款评估,由评估人员去信息院收集即可);4、开发利用方案(达到详查程度,则要提供《开发利用方案》);5、需要核实是否交纳过出让价款(如果以出让评估为目的,则不需要核实);(地质要素评序法或者勘查成本效用法)1、《地质勘查报告》;2、《地质勘查报告》附图及矿区内工作量复核表;3、是否经过审查;4、有没有向国家交纳过出让价款,必须核实清楚,如果没交过出让价款,不能进行转让评估(如果出让评估不需要提供此资料);5、探矿许可证及企业营业执照;6、委托书(如果为转让评估委托书由我公司在资料齐全后提供,委托方盖章);7、业务约定书(由我公司负责编写,加盖公章即可);以上资料为《地质勘查报告》中未提交储量,或者所提交的储量不能用于设计开采需要的,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或者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所需要的资料。

二、采矿权评估1、委托书(资料齐全后,由我公司打印,委托方盖章);2、近年三年的销售发票(最好是每月一张)、近期税费证明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成本统计(近三年单位成本统计,加盖单位公章)4、固定资产原值(包括采矿工程、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以及已提折旧金额,截止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净值;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费;5、出让价款缴纳情况以及证明文件,以后年度每年需要每年缴纳多少,截止何时缴纳完毕;6、至评估基准日储量消耗说明;7、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8、开发利用方案;9、企业生产情况说明;10、采矿许可证及企业营业执照;注:如果为出让评估则需重新做《开发利用方案》。

三、新建采矿权评估1、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2、开发利用方案;3、委托书及采矿许可证(新建矿山要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者国土资源局委托标明矿区范围);4、业务约定书(合同);5、采矿许可证及企业营业执照。

采矿权、探矿权、净矿出让资料清单

采矿权、探矿权、净矿出让资料清单

附件2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共性部分)(一)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提供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或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属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摘要的复印件。

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对于批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安置到位的证明材料)(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除外)(二)对出让合同已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按照2019年矿产开发管理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精神,根据鄂办文〔2018〕2号文提出的“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采矿权出让合同届满时矿区范围内参与评估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可予以续期”)(仅限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根据国土资规〔2017〕14号“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国土资规〔2017〕16号“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延续”)(仅限探矿权延续登记、保留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附件3探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一、探矿权新立登记(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二)勘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中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项目需提交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四)涉及油气与非油气之间重叠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申请人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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