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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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妇女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杭卫计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杭卫计发〔2018〕74号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分局、社发局)、妇联,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妇工委: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保障妇女权益,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妇女联合会2018年5月22日杭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前言为了满足群众需求,努力为哺乳妇女在工作、出行间隙为婴儿哺乳提供私密空间,保障母婴权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杭州市政府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项目列入2018年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项目之一。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和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在借鉴江干区人民政府推进辖区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母婴设施管理服务的术语与定义、管理服务内容、管理服务要求、管理服务保障、持续改进、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母婴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2.2《杭州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计发〔2017〕230号)3.定义母婴设施: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可供怀孕期、哺乳期、备奶的女性和婴幼儿抚育者使用的场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杭政办函[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杭州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日关于推进杭州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2013年11月25日)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全面提升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实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中心镇延伸的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与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引导我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支持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两区、五县(市)]中心镇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1.紧密型合作办医模式全覆盖。

到2013年底,市属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与5家以上县级医院实施合作办医(含在中心镇设立分院)。

到2015年,所有市属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紧密型合作办医模式。

2.建立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新机制。

以信息化为手段,通过建立临床病理诊断中心、临床影像会诊中心、临床心电会诊中心等远程会诊中心,实现县域城乡之间以及市属医院与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发2017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发2017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发2017年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考核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卫计发[2017]25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发2017年杭州市医养护一
体化签约服务考核方案的通知
(杭卫计发〔2017〕25号)
各城区卫生计生局(社发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工作,切实推动签约服务与健康管理紧密结合的工作模式,让签约居民享受到更为便捷、安全和优质的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了《2017年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3月1日2017年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考核方案
根据《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28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8号)和《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2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我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签约居民服务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主城区参与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杭政办函〔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7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

现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马晓晖副组长:徐一超(市政府)陈如根(市政府)龚志南(市网信办)翁金儿(市公安局)成员:顾江(市保密局)戴军(市密码管理局)周建华(市发改委)楼倻捷(市经信委)陈茜(市建委)赵弘中(市旅委)郑利敏(市教育局)程华民(市民政局)李永明(市财政局)方海洋(市人力社保局)陈苏球(市国土资源局)黄瑚(市规划局)冯晶(市住保房管局)朱玉龙(市交通运输局)屠国兴(市农业局)王健(市林水局)周志平(市商务委)何平(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周智林(市卫生计生委)王坚(市审计局)徐青山(市环保局)冯世联(市市场监管局)孙敏豪(市城管委)沈根林(市安全监管局)俞伟英(市金融办)李国庆(市国资委)范永晨(市审管办)宋金根(国网杭州供电公司)丁华君(市气象局)徐小波(市国税局)侯伟杰(市国安局)朱文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陈欢(市公安局)任办公室主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0日。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杭卫议〔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杭卫议〔2018〕16号贺晓卿代表:您在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联体”推动的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和监管的建议》(上24号)收悉。

我委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深入研究,并专门征求了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一、顶层设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医养结合专项攻坚小组,我委也成立了健康老龄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重难点工作的推进力度。

通过制定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医养结合,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支持与保障。

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2号)、《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通知》(杭卫计便函〔2016〕191号)、《关于做好杭州市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计发〔2017〕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目标要求、制度机制、工作规范、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为更好地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多元发展,完善服务体系(一)发挥“医联体”优势,强化医疗技术支持。

鼓励内设医疗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养老机构与附近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医养护联合体,采取“1+1+X”即“1家医院+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家辖区内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模式协作,由医护人员定期到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检查、健康管理和护理指导。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31
•【字号】浙卫发[2014]109号
•【施行日期】201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4]10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为加强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提升人才培养绩效,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对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个层次的培养对象提出了培养目标和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部门联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杭卫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卫发〔2007〕93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有关民营医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提高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具体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杭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实施意见》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杭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实施意见开展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岗位技术培训是加强卫技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卫技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医疗卫生内涵质量,提升卫生品质,建设“卫生强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初级卫技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提高初级卫技人员岗位技术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建设卫生强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结合我市卫技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特点,对卫技人员采取分层次、多形式、有针对性的全员终身医学教育,以不断更新卫技人员知识,优化卫技队伍结构,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保障人民健康。

二、培训目标通过系统规范的专业培训,使学员夯实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医患沟通技巧,熟悉卫生法律知识,丰富人文精神,为达到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确定的卫技中级职称标准作好准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我市全部行政区域,并扩大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禁烟范围;由单部门执法改为多部门共同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为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彰显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绿色亚运”的办赛理念,推进健康杭州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共建共享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战略目标的实现。

要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控烟责任,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贯彻《条例》的工作机制(一)建立协调联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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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杭卫计办[2016]1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卫计办〔2016〕14号)
各区、县(市)卫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发局,委属各单位,市二医院,委机关各处室:
在我市顺利完成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网络时代对宣传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发挥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的先行先导作用,促进我市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我委重新制订了《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和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做好我市卫生计生信息和宣传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委属各单位、市二医院,委机关各处室。

二、任务指标和评分标准
对各地、各单位的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分类、量化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信息工作和新闻宣传任务完成情况。

三、评比与奖惩
(一)先进评比办法。

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每年年终由我委宣传处组织考核评比。

采用“分类评比、计分考核、以分评优”的办法,统计各地各单位的卫生计生信息年度考核得分和新闻稿刊发数量。

按卫生计生信息年度考核得分的高低,参考新闻稿刊发数量,评出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通报表彰。

1.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在卫生计生信息工作考核合格单位(总分达到年度目标分)中产生。

根据卫生计生信息年度综合考评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者,按《健康杭州》来稿数由高到低排序),并参考新闻稿刊发量,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中的前6位和委属单位中的前6位为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委机关处室中居前三位的处室为先进处室。

其中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包括分局、社发局)、委属单
位中的先进单位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委机关处室中的先进单位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各1个。

2.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先进个人在信息工作考核合格以上单位中产生,主要以卫生计生信息录用数量为依据,同时参考新闻宣传工作等其他因素。

3.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处室)、先进个人由委宣传处推荐,报委领导审定。

(二)委属单位的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同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委机关处室信息工作与年度满意处室评选挂钩;信息员工作与个人年度考核等次挂钩。

(三)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评优和奖励资格:
1.所报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
2.重大或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的。

上述情况凡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为鼓励信息员写稿、投稿的积极性,各单位要对获得先进荣誉称号的本单位信息员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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