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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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鲁应急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第六章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达标指南 第5部分 从业人员素质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达标指南 第5部分 从业人员素质

第五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1.人员配备及准入(1)增加了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

(2)明确总工程师为矿井防突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3)明确了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

(4)其他从业人员①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增加了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新上岗人员实习的规定。

②增加了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

2.安全培训(1)基础保障:①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②明确安全培训条件的标准是AQ/T8011-2016.③明确要求委托的机构必须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2)组织实施:①明确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②增加了矿长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要求。

③培训对象删除了劳务派遣者。

④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删除了“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含复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

⑤增加了对防治水班组长的培训要求。

⑥增加了班组长按计划接受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的要求。

⑦对班组长安全培训的实施单位做了规定。

⑧增加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计划的要求,培训内容增加了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

⑨删除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证的期限。

⑩删除了持证上岗的要求。

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修改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期一档。

⑫删除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档案的要求。

3.班组安全建设(1)制度建设中删除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班后会制度、安全承诺制度。

(2)现场管理中要求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

4.不安全行为管理(1)增加了建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要求。

(2)要求整理本矿上年度的不安全行为,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行为控制措施。

(3)要求对有不安全行为的职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帮教。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赣应急字〔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设区市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64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7月6日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号】京建法〔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庆能化发〔2014〕号关于印发《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子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月3日— 1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包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运行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为员工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 2 —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安委会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主任,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组成。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1。

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2。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4。

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5。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6.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7. 领导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水建﹝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QHFS16-2020-0002青水建〔2020〕36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3月24日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4月9日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其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组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职质量、安全负责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公示法人单位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
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别报送上一级或者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
事故隐患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组建事故隐患整改
领导小组,加强现场监测,制定应急计划,提出整改措施,及时
予以整改。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
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
用品,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单位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
按照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
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
120日。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
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月向安全
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
统计数据和信息,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
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届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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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管理规定(试行)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工程项目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工作的管理要求和职责,以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项目、专业公司(分公司)自管项目现场作业前的安全生产条件确认。

施工现场安全条件确认所涉及的HSE管理体系规定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特殊作业,可执行公司QHSE管理体系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公司QHSE管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石化四建【2010】5号)
公司《关于加强公司HSE管理工作的有关决定》(石化四建【2010】25号)
3职责
项目部经理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全面贯彻执行。

项目部安全总监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具体落实。

项目部施工经理负责本项目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具体落实。

专业项目经理、工程分包商负责人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具体执行。

班组长、岗长负责本班组、本岗组日常作业安全条件落实和确认。

安监站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确认,对未做安全作业条件确认进行作业,应立即制止作业,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4管理内容
4.1 分级
按照作业危险性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实行三级负责
4.1.1一级:项目部安全总监(或施工经理)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和作业单位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作业内容包括:
a)专业工序交接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

b)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搭设高度8m及以上和搭设跨度18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d)单件起吊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大型设备吊装作业。

e)脚手架高度50m以上的搭设作业,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作业。

f)涉及多个专业的结构、设备等拆除作业。

g)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作业。

h)符合下列条件的气压试验:管道系统公称直径≥300mm且试验压力≥0.6Mpa;管道
系统实验压力>1.6MPa的气压试验作业;压力容器气压试验。

i)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作业。

4.1.2二级:项目部专业项目经理、工程分包商负责人负责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确认,涉及作业许可证制度的特殊作业按表格要求由项目相关人员确认。

作业内容包括:
a)开挖深度超过3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b)搭设高度5m及以上和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c)750吨及以上履带吊、2500吨液压提升系统组装拆除作业。

d)中型吊装(40吨-100吨)作业
e)钢格板铺设作业。

f)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g)高度超过5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h)拆除作业。

i)受限空间作业。

j)人工挖孔桩工程。

k)现场临时用电
l)用火作业。

m)现场射线作业。

n)吊篮作业
o)其他现场危险性较大的非常规作业。

4.1.3三级:由班组长、岗长负责本班组、岗组日常所有存在安全风险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

4.2 确认范围
作业安全条件的确认范围应按照“人、机、料、法、环”的本质安全要求逐条检查确认,落实相关措施,包括人员资质、教育培训、设备、工机具、施工方案及危害性分析和交底、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环境、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4.3 确认原则
a)实行逐级确认的原则即需上级确认的,下级必须先进行确认后,方可交上一级进行
确认,但按照分级原则,其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负主要责任。

b)专业之间工序交接安全生产条件确认中,发现上一工序存在隐患的,应由施工负责
人组织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并确认合格,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的相关作业,专业项目经理、工程分包商负责人需按照确认范围
及相关作业许可证要求内容落实具体安全作业条件,并确认合格后,方可按照程序
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经理需按作业许可证(或安全生
产条件确认表)要求和职责对具体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逐条核实后,方可签署作业
许可证(或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

d)班组长在安排日常施工任务时,应按照确认范围对安全作业条件进行逐条确认无误
后,方可安排岗组作业任务,并做到“三交一清”;岗长到作业现场后应再次确认
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在安全条件合格前不允许带岗作业;
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e)作业过程监督检查。

各级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当安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
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及时组织整改,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f)一、二级作业确认人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后,签注具体的确认意见,交安监部门检
查符合安全要求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所有表格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安监部门存档备查,保存到项目结束。

g)班组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由班组长、岗长共同确认后,由班组长存档,保存到项目结
束。

5附则
5.4 凡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的,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5 确认人未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和确认事项要求进行确认的而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责任。

5.6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7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安全生产确认表
安全条件确认表—钢结构安装工序交接
(一级)
备注:项目施工、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安全条件确认表—(管道/设备/电气仪表)安装工序交接
(一级)
备注:项目施工、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安全条件确认表—开挖作业许可证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开挖作业许可证
(二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混凝土浇筑
(二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大型吊装设备组装/拆除
(二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40吨—100吨)中型吊装
安全条件确认表—钢格板安装
(二级)
(二级)
注:1、15m及以上高处作业需作业班组、作业单位、项目施工经理三级签字确认;
2、5m至15m高处作业需作业班组、作业单位二级签字确认。

(二级)
(二级)
(二级)
注:本表格适用开挖深度16m以下的人工挖孔桩作业。

(二级)
(二级)
安全条件确认—X、γ射线作业
(二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吊篮作业
(二级)
班组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确认表(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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