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山西怀仁峙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怀仁峙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荒沟填平造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山西智威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1337号二O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3)1.1项目的背景及特点 (3)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4)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5)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2)1.5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13)第二章总则 (14)2.1编制依据 (14)2.2评价因子 (16)2.3评价标准 (18)2.4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20)2.5环境功能区划 (23)2.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4)第三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5)3.1建设项目概况 (25)3.2工程建设内容 (25)3.3工程总体布置 (33)3.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3)3.5公用工程 (34)3.6工程方案 (35)3.7工程分析 (40)3.8抚育养护措施 (48)3.9工程产排污环节分析 (49)3.10污染源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49)第四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55)4.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区域污染源调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5)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5)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60)5.3本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 (61)5.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9)5.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1)5.6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1)第六章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84)6.1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84)6.2环保投资估算 (88)第七章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90)7.1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0)7.2生态效益分析 (93)7.3社会效益分析 (93)第八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94)8.1环境管理 (94)8.2环境监测 (96)8.3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 (97)第九章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99)9.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99)9.2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99)9.3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 (99)9.4环境影响分析 (100)9.5公众参与 (101)9.6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101)9.7环境损益分析 (101)9.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01)9.9总结论 (101)第一章概述1.1项目的背景及特点山西省是我国煤炭产量大省,是我国最主要的煤炭能源基地,其资源非常丰富,2013年产量已超过9.63亿吨。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晋政发〔1986〕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6年6月23日晋政发〔1986〕4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我省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实现中共山西省第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七五”期间的环境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
其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并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各地、市以及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县(区)设立环境保护局。
污染严重的乡、镇应配备环境保护专职干部,其工资从排污费中开支。
省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级计委、经委、科委要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
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卫生、外贸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环发[2007]49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通知(晋环发[2007]496号)各市、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局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范第一节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暂扣、查封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程序第五节行政处罚决定第六节损害赔偿第七节文书送达第八节行政处罚执行与监督第三章行政处罚案卷规范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提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水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第四条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格式;(二)组织开展本规范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三)对不按本规范执行的,视情形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的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或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规范在本单位的组织实施。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流域、区域、矿山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条【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有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清单(含山西省环保规定)

2014.12.19
2015.01.01
9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部门规章
2014.12.19
2015.01.01
1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2014.12.19
2015.01.01
14.环境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工作文件
2020.04.30
2020.04.30
16.生态修复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国务院规范文件
2021.10.25
2021.10.25
2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规范文件
2021.10.26
2021.10.26
17.碳排放权交易
2018.08.31
2019.01.01
2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
2018.05.03
2018.08.01
3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
2017.09.25
2017.11.01
4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2016.12.31
2017.07.01
8.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
2019.8.22
2019.8.22
3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部门规章
2019.12.20
2019.12.20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晋环发[2006]253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晋环发[2006]253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使我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省局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并经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执政为民,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团结奉献;坚持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履行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贯彻省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省局领导及各处室、各单位领导职责五、省局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工作并向省政府负责,副局长、总工、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纪检组长履行省纪检委赋予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责。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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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开发,扶持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定;(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四)负责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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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逐步建立政府、
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产能饱和的行业,决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下达省人民政府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逐级分解落实,并制定本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污染物防治的需要,制定本省实施特征性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等量、减量置换,余量可以进行交易。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排污许可证管理监测、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价监测、应急监测,为环境质量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预报。
组织开展飞行监测及
检查,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标准与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不得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隐瞒、伪造、篡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污染源及厂区周围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为其实施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立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