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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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员工及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投保范围

凡我公司在平顶山市或其他地市从事公司项目的员工,均须按暂行办法参加工作保险。

三、投保条件

1、凡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均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投保。

2、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属于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至65周岁的人员可做为被保险人。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致残、死亡事故均属于赔付对象,其标准如下:

⑴因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则取高限额为1万元。

⑵被保险人自工作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残疾的,将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人身保险残疾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如到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给付标准所列二项以上情形时,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定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⑶因意外伤害死亡一人,赔付8万元。

每一个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伤残、死亡三项累计给付金额最高8万元。

2、在工作时间内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也承担给付保险责任范围。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危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驾驶、无证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HIV呈现阳性)期间;

10、保险人非现场作业和管理时的突发性疾病;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判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保险期间

自施工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临时至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

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须办理保险期限顺限手续,超过一年须办理续保手续。

七、保险金额和费率

1、本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2、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计收,其标准如下:

⑴工程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费率为3%;

⑵工程合同造价为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工程项目费率为2.5%。

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时,一次性缴足保费。

本保险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事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八、保险费的来源和缴纳

1、保险费应当在建设工程取费定额中列支,业主单位不得苛扣。

2、保险费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缴纳,不得向员工摊派或在工资中扣除。

九、投保程序

凡新的工程项目承接后,都应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到各地市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公室输意外保险业务,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十、保险事故的通知

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能知延误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额外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十一、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被保险人身事故的,由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2、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申请人安全主管部门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改造给付保险金义务。

3、被保险人对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

4、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主管部门主持协调解决,终止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人员指未参加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保险的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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