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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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备“三同时”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查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及督查检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督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督查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赞同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鞭炮类 (159)一、《烟花鞭炮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 (159)二、《烟花鞭炮经营赞同实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余类 (188)一、《工贸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督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纪行为:肩负安全评论、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的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安全和环保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艺。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与经营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出库、入库记录真实可靠。

...以下省略部分内容......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罚:(一)阻碍或者妨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二)伪造、隐匿、销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销售、购买、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报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作者 : 来源 : 中国政府网时间:2011-03-12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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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危化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
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在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修订 草案。
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 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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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0.危险化学品内河禁运制度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共九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 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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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危险化学品限制制度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 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保留原条例内容) (第75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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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2、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3、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4、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5、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一款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3个月以内的,处10万元的罚款;2、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6个月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三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既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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