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制度pdf
粤 水 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11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相互了解,共创和谐关系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2、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3、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4、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二)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三)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长信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8月) XXXX-08-11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与股东沟通制度

投资者关系与股东沟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企业与投资者、股东之间的沟通与沟通,提高公司整治水平,规范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公司股东制度,特订立本《投资者关系与股东沟通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投资者、股东以及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和外部顾问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三条实时披露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全部信息披露必需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公平、公正、透亮。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重点更改; 2. 公司财务情形、财务报告及财务指标; 3. 公司整治结构及运作情况; 4.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措施; 5. 公司重点事件的发生、影响和处理; 6. 其他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渠道本企业将通过以下渠道向投资者和股东披露信息: 1. 定期公告:依法定时间和方式发布公司财务报告、业绩公告等; 2. 官方网站:在本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3. 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和媒体上刊登相关信息; 4. 投资者关系活动:定期组织投资者沟通会、电话会议等形式的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六条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本企业将设立特地的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信息披露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部门应由经验丰富、专业素养较高的人员构成,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沟通,本企业将定期举办投资者沟通会、电话会议等活动,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和关注,解答投资者的疑虑,加强投资者的信心。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网站维护本企业将建立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网站,供应投资者查询、下载公司公告、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服务。
新三板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X X股份有限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如下合称“投资者”)之间旳信息沟通, 切实建立企业与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旳良好沟通平台, 完善企业治理构造, 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形成企业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友好旳良性互动关系, 提高企业旳诚信度、关键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XX股份有限企业章程》 ( 如下简称“《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充足旳信息披露与交流,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旳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企业旳理解和认同, 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旳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看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旳目旳是:(一)形成企业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 增进企业与投资者之间旳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企业旳深入理解和熟悉, 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旳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旳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旳投资服务理念;(四)增进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旳投资理念;(五)通过充足旳信息披露, 增长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停完善企业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旳基本原则是:(一)充足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旳信息披露以外, 企业可积极披露投资者关怀旳其他有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旳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精确、完整、及时。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服务,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的连续健康发展。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全部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上市、配股、增发、并购重组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四条信息披露渠道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便捷地取得公司的紧要信息。
第五条报告制度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业绩、财务情形、重点事项、关联交易等。
第六条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管理公司应建立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的管理机制,及时对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进行核查和回应,确保投资者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价稳定。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沟通与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沟通与服务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需求,供应咨询、投资引导和其他必需的支持,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第三章资本市场运作管理第八条上市审核和定期监管公司申请上市时应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上市后,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股权结构管理公司应合理构建股权结构,防范并阻拦掌控市场行为,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条并购重组管理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并购重组完成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预权和利益受到合法保护,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形象。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以公开、透明、平等原则为基础,以顺畅、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以积极、有效、诚信、真正的互动沟通为方式,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构建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共同发展。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部门第三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代表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和协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服务、反馈意见处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反馈。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投资者关系工作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的反馈意见,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年报、中报、季报等。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所允许外,公司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注重披露方式和手段的多样化,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如公告、新闻发布会、电话会议、邮件通知、网站信息发布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股东信箱和股东服务热线,方便投资者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信箱或者股东服务热线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妥善处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投资者见面会、投资者路演、业绩说明会等,增加与投资者的互动和联系,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形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
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二)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三) 公平性原则。
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 建立稳定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五)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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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5年4月25日三届四次董事会最新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的、稳定的、良好的公共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公司持续快速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一定信息传播方式为媒介,通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信息沟通和交流,形成长期的互动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2、合法性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3、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提供信息时一视同仁;4、成本效益原则:即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降低信息提供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意识,尊重和爱护投资者,培养诚实守信的股权文化;2、建立信息双向交流平台,形成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渠道;3、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提高公司融资能力。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八条 就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持续进行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和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书和路演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书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书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并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箱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发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心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
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成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董秘、证券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热情、有责任心;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财务、法律专业知识;必须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企业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必须得到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熟悉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水准。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办公室的职责:(三)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并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六)与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及中小投资者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八)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备工作规范,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一)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