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贵师院发〔2020〕97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2.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从业资格汇总表贵州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2日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20〕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原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分类评价、严格审核的原则,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条授予门类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新增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该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正常授予条件在校期间(取得学籍至按标准学制规定年限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前,下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环节,经考核合格且在校期间体测均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学生予以免测)并获得毕业资格。
(三)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90%内(专升本学生只计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一名,副三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由决定召开临时会议;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3.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4.硕士研究生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其他问题时,一般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8.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须经或副批准。
列席人员可根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不具有表决权。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会同副对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重要事项。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ED

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
审核意见
院长签名:学院公章年月日
校学士学位委员会
审核意见
主任签名:学校公章年月日
注:
1.学生须提供“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CET4考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院长签字后盖学院公章。
2.具备“《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例(修订)》(校发[2011]19号)文件放宽条件的学生,还须提供相关款项的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院长签字后盖学院公章。
一级B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是
非英语专业CET4考试成绩
332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否
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8级考试成绩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4级考试成绩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具备《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例(修订)》(校发[2011]19号)文件放宽条件
具备第五条第七款1-15项条件中的第几项
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基本信息
姓名
王成
学号
10410502042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年月
1992.03
学位类别
本科
所属学院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
班级
2010级2班
学位授予资格
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行为表现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情况以及毕业资格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源自10该项条件的主要内容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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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
⒊非英语专业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
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⑵省级以上 (含省级 )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
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者;
(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6)个人及集体( 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
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
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
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
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
注不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均不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