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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是关于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希望能帮助到您!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 10 月 24 日傍晚 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 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 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 "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 403 万元。

同年 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 "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 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粤04民终46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炜杰贺心黄汉源【审理法官】谭炜杰贺心黄汉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孙景利【当事人】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孙景利【当事人-个人】孙景利【当事人-公司】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春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张爽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春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张爽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春云张爽【代理律所】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公司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景利【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孙景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华储公司、宏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华储公司、宏策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珠海宏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孙景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383元;四、驳回珠海市华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宏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五月花案判决书

五月花案判决书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王润生、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润生、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润生、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1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世娟朱玮牟宏微【审理法官】廖世娟朱玮牟宏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润生【当事人】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润生【当事人-个人】王润生【当事人-公司】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王雪飞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王雪飞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英王雪飞【代理律所】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润生【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可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润生应否向明海物业公司交付物业服务费、智能系统维护费、公摊电费、电梯维修分摊费及滞纳金。

王润生提交的照片及微信记录仅显示电梯曾经发生故障,并不足以证实明海物业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职责;而关于小区卫生服务问题,照片仅反映某个时间点卫生状况,并不足以证实明海物业公司未履行保洁职责。

邻里间的房屋漏水纠纷属于建筑物专有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物业公司虽负有一定的协调义务,但王润生无证据证明明海物业公司怠于行使协调职责,王润生的上述抵扣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王润生向珠海博健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涉案房屋的维修基金2179元。

王润生提交照片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明海物业公司在电梯维修管理、垃圾清运等工作方面存在不足。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湘粤荷溏庄园餐厅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湘粤荷溏庄园餐厅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湘粤荷溏庄园餐厅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湘粤荷溏庄园餐厅;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湘粤荷溏庄园餐厅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湘粤荷溏庄园餐厅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谢泽岗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李勇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泽岗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李勇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泽岗李勇【代理律所】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湘粤荷溏庄园餐厅【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作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作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珠海太平洋保健按摩中心(普通合伙)与刘英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珠海太平洋保健按摩中心(普通合伙)与刘英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伟民李灵艾欣欣【审理法官】郑伟民李灵艾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太平洋保健按摩中心(普通合伙);刘英【当事人】珠海太平洋保健按摩中心(普通合伙)刘英【当事人-个人】刘英【当事人-公司】珠海太平洋保健按摩中心(普通合伙)【代理律师/律所】袁利丹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杨海玲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赵希琼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刘芹芹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利丹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杨海玲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赵希琼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刘芹芹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利丹杨海玲赵希琼刘芹芹【代理律所】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珠海太平洋保健按摩中心(普通合伙)【被告】刘英【本院观点】一、关于太平洋保健中心是否应当向刘英支付2019年5月7日至15日工资的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和解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太平洋保健中心是否应当向刘英支付2019年5月7日至15日工资的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酒店案例100例[1]

案例41:宾馆规定莫明其妙案例85:工作车堵住房门的作用案例42:饭店案例案例86:这不能干洗案例43:叫醒失误的代价案例87:使客人心悦诚服地负担赔偿案例44:前台实习生案例案例88:向酒店讨说法案例45:案例分析—客房部案例89:客人在客房内滑倒要求赔偿案例46:案例分析—前厅部案例90:餐厅客人投诉案例47:案例分析—餐饮部案例91:敬语缘何招致不悦案例48:饭店少给两间客房案例92:酒店客房部服务案例案例49:当善意被误解案例93:一张信用卡案例50:客人订了房间却误安排给另一位同姓的客人案例51:酒店服务不周顾客免单两千案例52:酒店能否“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案例53:收押金不退案例94:重视客人的“求平衡”心态案例54:7000元电话费案例95:叫醒:2点?14点?案例55:酒楼收银员为啥多划一下卡?案例56:客人笑了案例96:服务员打翻饮料案例57:餐厅人员少了,怎么办?案例97:客人挑剔心理分析案例58:客房部常见的投诉案例案例98:地毯烧了一个烟洞案例59:报错房号退错房案例99:对于熟客这类投拆,你应如何处理?案例60:服务案例:一只煎蛋案例100:旅游团贵重物品寄存问题案例61:客衣纠纷引发的思考案例62:找家“情”案例63:电梯到了,您请走好案例64:当酒店遭遇蟑螂案例65:案例分析—保安部案例66:对红色女士包的承诺案例67:重要的便笺案例68:接到客人报失之后案例69:“严禁"与“请勿”案例70:3108房事件案例71:给您七折已很优惠了案例72:服务员在受到委屈时案例73:几位特殊的客人案例74:标准间的“大床”案例75:可以先打扫810房间吗?案例76:不必要的投诉案例77:实习生的问题案例78:环环相扣方保万无一失案例79:途中住宿—皮夹丢失案例80:一位女宾的消费感觉案例81:旗袍风波案例82:住宾馆失物责任谁来负案例83:精诚至金石开案例84: 多角色的诈骗剧案例43: 叫醒失误的代价小尧是刚从旅游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分配到某酒店房务中心是为了让他从基层开始锻炼。

青岛怡情楼海鲜巨无霸有限公司、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怡情楼海鲜巨无霸有限公司、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5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好栋衣洁卞冬冬【审理法官】张好栋衣洁卞冬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怡情楼海鲜巨无霸有限公司;李某;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怡情楼海鲜巨无霸有限公司李某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青岛怡情楼海鲜巨无霸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海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张煦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贺强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郭瑞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韩伦辉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海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张煦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贺强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郭瑞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韩伦辉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海兰张煦朋贺强郭瑞艳韩伦辉【代理律所】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怡情楼海鲜巨无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李某自担30%责任、外运华中公司不承担责任、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

关于责任比例认定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与李某存在劳务关系。

2019年10月18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地点因地面湿滑导致滑到受伤。

张某、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康莱德酒店隐私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康莱德酒店隐私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宁04民终10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俊良王喜军李凤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汶;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康莱德酒店【当事人】张汶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康莱德酒店【当事人-个人】张汶【当事人-公司】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康莱德酒店【代理律师/律所】吴美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美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美玲【代理律所】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汶【被告】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万达康莱德酒店【本院观点】原告的同住人张昕与被告因为何种原因在淘宝平台解决其案渉交易行为引发的争议,为了证明各自的诉求,使用原、被告的个人信息是合理合法的。

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万达康莱德酒店将住宿登记人张昕的信息及同住人张汶的汉语拼音的姓名信息和住宿的具体情况告知MKD公司,由MKD公司再告知王振强。

其主观目的并非有意泄露张汶的隐私,而是为解决张昕及同住人张汶向“闲鱼平台”发起对案渉交易行为的退款申请事宜,确定案渉交易是否完成。

万达康莱德酒店的行为客观上系应MKD公司要求提供的,如不提供无法解决有关交易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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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珠海五月花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地址:珠海市珠海市吉吉情侣中路49号日东广场三楼5-43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R3ROY 邮编:519000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性别:男职务:法人代表
违法事实: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于2018年9月20日对你公司经营的“桂山蚬”(2018-09-20)“带子”(2018-09-20)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购进“桂山蚬”“带子”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单据复印件。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对“桂山蚬”(2018-09-20)“带子”(2018-09-20)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是从位于珠海市香洲朝阳市场一楼渔栏类的“珠海市香洲强兴海鲜栏”购进,涉案“桂山蚬”是2018年9月20日购进,购进了13.3斤,进货价为13元/斤,销售用于抽样3斤,销售价格均为38元/斤,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172.9元;涉案“带子”是2018年9月15日购进,购进了21只,进货价为15.5元/只,销售用于抽样4斤(1斤左右约1只),销售价格均为23元/只,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483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83元,违法所得983元。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购进的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同时更换供货商,主动向消费者公告检验结果和明示联系信
息。

同时,针对你公司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的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珠海五月花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唐楚源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现场检查笔录;
4.检验报告两份(NO:GDLT18CD18883、NO:GDLT18CD18885);
5.现场检查照片;
6.询问调查笔录;
7.不合格水产品“桂山蚬”“带子”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召回说明等。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案发后能够主动改正,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但鉴于你公司是在农贸市场合法正规档口进货,有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经营在水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氯霉素”的“桂山蚬”“带子”的行为。

2018年12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食药监食罚告〔2018〕A1114-1号]。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珠海
市内各(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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