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这脑子简直像被炸开了花一样!这本书可真不简单呐,孟德斯鸠那家伙的想法,有时候让我觉得太牛了,有时候又让我觉得:“嗯?这能行?”也许这就是大师的魅力吧,能让你在一个脑袋里装下两种完全相反的想法。
我觉得吧,他说的权力分立这个事儿,简直太有道理了!就像我们平时玩游戏,要是一个人啥权力都有,那这游戏还能玩得下去?不得被他一个人玩坏了呀!可是呢,有时候我又在想,这权力分来分去,会不会效率低下?可能会吧,也许不会,谁知道呢?书里讲的那些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让我想到了咱们身边的事儿。
比如说,为啥有些地方治安好,有些地方乱糟糟的?难道只是人的问题?我觉得不是,说不定就是法律的“精神”没到位呢!这就好比一个班级,没有好的规矩,那还不得乱套了?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一会儿兴奋得不行,觉得自己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一会儿又迷茫得很,这到底该咋理解呀?不过,这也正是读书的乐趣所在,不是吗?反正,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长大了一点,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也深了那么一点点。
我不禁想问自己:“以后我能为这法律的事儿做点啥贡献不?”谁知道呢,走着瞧呗!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唠唠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书可真是让我又爱又恨呐!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结果一读进去,哎呀,还真有点东西!孟德斯鸠讲的那些关于法律的道理,就像是一道道闪电,劈在我混沌的脑袋里。
你说权力要分立,这我能理解,可为啥要分得那么细呢?也许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像给权力套上缰绳,不让它撒野。
但我又想,这会不会太麻烦了?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决策还得层层审批,黄花菜都凉了!还有啊,他说法律要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民族精神,这一点我觉得特别对。
就好比不同的土壤种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
可问题是,怎么判断哪种法律适合哪种环境呢?这可太难了,我觉得我脑袋都要想破了。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的脑袋里像是塞进了一团乱麻,得好好地理一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书中提到,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起了咱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都大不相同。
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还保留着一些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在繁华的大都市,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司法程序。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长出了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这让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
就拿交通规则来说吧,红灯停绿灯行,这看起来是限制了我们过马路的自由,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则,我们才能在马路上安全地行走,不至于乱成一团麻。
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那估计马路上天天都会像战场一样,事故不断。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让我想起了小区里的一件事儿。
有个邻居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弄得楼道里臭气熏天。
大家都对他很有意见,可他就是不改。
后来小区出台了规定,乱扔垃圾要罚款,这一下,那个邻居终于不敢再乱扔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当道德约束不了的时候,就得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他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
那些落马的官员,不就是因为手中的权力太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吗?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就像是在一个充满智慧的迷宫里探索,每走一步都能发现新的宝藏。
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复杂的概念和论述搞得晕头转向。
比如说,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什么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点摸不着头脑。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严肃刻板的东西有了全新的认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到了很多关于法律与各种因素相互关系的深刻见解。
比如说,他谈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不同的政体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这让我想到了咱们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就拿民主政体来说吧,在这种体制下,法律就得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要是法律不能做到这点,那所谓的民主不就成了一句空话?还有法律与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关系,这一点也特别有意思。
他说在寒冷的地方,人们往往比较勇敢和坚强,所以法律可能就不需要那么严格;而在炎热的地方,人们可能更容易冲动和懒惰,这时候法律就得更严厉些,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让我想起了自己的一次旅行经历。
有一年夏天,我去了一个特别炎热的地方度假。
那地方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走在路上都感觉自己像被放在蒸笼里一样。
我发现当地的人们生活节奏确实比较慢,而且有时候脾气也比较急躁。
有一次,我在一个小商店买东西,就因为一点小事,店主和顾客居然吵了起来,声音大得吓人。
后来我仔细一想,也许这和当地炎热的气候有关系,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容易变得烦躁,所以需要更严格的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大家的行为,不然社会秩序可能就会变得混乱不堪。
再说说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经济状况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法律可能会更注重土地的分配和使用;而在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法律就得保障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这让我联想到了咱们国家这些年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咱们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比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就是为了适应越来越多的创新和发明,保障创造者的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外,书中还提到了法律与宗教、道德等方面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和道德可以对法律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社区里的一些事儿。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在开始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一些表面的概念上,觉得法律就是一堆条文和规定,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到这本书中,我才发现自己之前的想法是多么的浅薄。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观点,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全新的认识。
他强调了法律与地理环境、气候、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关系,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比如说,他谈到在寒冷的地区,人们的性格往往比较坚毅和冷静,所以法律可能会相对严格和简洁;而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情绪可能更容易冲动和浮躁,法律就需要更加细致和周全地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将法律与地理环境联系起来的思考方式,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以前我可从来没有想过这些。
书中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就是关于权力的制衡。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到制约和平衡,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比如某些官员因为手中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结果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在新闻里看到一个小小的村官,居然能贪污受贿数百万。
当时我就特别气愤,心想这人怎么能这么坏呢!但读了《论法的精神》之后,我开始从更深层次去思考这个问题。
也许不仅仅是这个人本身的品德有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制度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对他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如果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受到各方的制约和监督,也许这样的事情就能少发生一些。
另外,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也让我受益匪浅。
他指出,君主制下的法律需要维护君主的权威,但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一定权利;共和制下的法律则更强调公民的平等和参与。
这让我联想到了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明白了为什么有些国家会选择这样的制度和法律,而另一些国家则会选择不同的模式。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反思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其二,在自由理论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
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其三,在三权分立学说方面,孟德斯鸠则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
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
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可真是一本让人又爱又恨的书啊!说真的,刚开始读的时候,我觉得有点头疼,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复杂的论述,让我怀疑自己是不是找错书了。
也许是我太天真,以为能轻松读懂这么一本法学巨著。
但读着读着,我好像有点开窍了。
孟德斯鸠这家伙,真的是太厉害了!他把法律和各种因素的关系分析得那叫一个透彻。
我就在想,他咋能想到这么多呢?难道他的脑袋里装了一个超级电脑?比如说,他讲到法律和地理环境的关系,这让我恍然大悟。
我以前可从来没想过,不同的地理环境居然能对法律产生这么大的影响。
也许在寒冷的地方,人们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来规范行为;而在温暖的地方,法律可能就会相对宽松一些。
这难道不是很神奇吗?不过,我也在想,他说的就一定全对吗?可能在他那个时代是对的,但放到现在,是不是有些就不太适用了呢?比如说,现在科技发展这么快,网络环境这么复杂,他当年能想到这些吗?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懂了很多,但又好像还有更多的东西没搞明白。
这感觉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偶尔看到一点亮光,却不知道离出口还有多远。
总之,读《论法的精神》这一路,真的是充满了挑战和惊喜。
我觉得自己好像被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虽然门后面的世界还很模糊,但我已经迫不及待地想要去探索了!你们说,我是不是有点太疯狂了?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把我折腾得够呛!刚开始翻开这本书,我心里就犯嘀咕:“这能看懂吗?”果不其然,读了几页,我就晕头转向了。
这都是啥跟啥呀?一堆专业术语,一堆复杂的逻辑,我都怀疑自己的智商是不是欠费了。
但是,我这人有个毛病,就是不服输!我就不信啃不下这块硬骨头。
于是,我硬着头皮继续读。
嘿,你还别说,慢慢读进去之后,还真有点意思。
孟德斯鸠讲的那些关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东西,让我大开眼界。
我突然发现,原来法律不是简单的条文,背后还有这么多的门道。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
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
《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论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
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
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
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
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
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他认为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
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
“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
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我认为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
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
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
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见上册,第73-74页)2. 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上册,第154页)3. 分权学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德斯鸠不仅说明分权原则,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四)、法律理论《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
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孟德斯鸠认为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的原则之上的;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孟德斯鸠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