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
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口头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通常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早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通常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与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要紧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格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者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含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与音像制品等行为或者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者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与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 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与模仿暴力犯罪者。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024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第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育纪律,不得违反学校的教育要求。
第二条:学生在课堂上不得有迟到、早退及上课中离开教室等行为。
若发生上述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扣分、警告等处理。
第三条: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不得擅自乱涂乱画,损坏设施设备。
若有损坏行为发生,责任学生需承担维修费用,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批评、扣分、社会实践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有任何侮辱、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行举止。
若有此类行为发生,学校将给予惩戒教育和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警告、申报未成年人有关部门等处理。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滋扰他人等。
若有此类行为发生,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扣分、通报家长、中止资助等处理。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若发生抄袭、剽窃行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重写作业、警告等处理。
第七条:学生在参加竞赛、考试等公平竞争的场合不得作弊、舞弊。
若发生作弊、舞弊行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取消竞赛成绩、补考、警告等处理。
第八条:学生在校外活动中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依法追究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校园卫生规定。
若发现学生有卫生习惯方面的违规行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警告、社会实践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对于较为严重、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可采取辅导谈话、停课留校察看、短期开除、长期开除等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给予充实的课余教育和辅导,帮助学生改正错误、重建自信。
第十二条:学生违规处分具体操作措施、程度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特点制定和修订。
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 违反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中学生,将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2. 作业违规: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作业质量低劣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补交作业、限制参加课外活动等处分。
3. 缺勤违规:对于旷课、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将采取扣分、追加任务、面谈家长等处分措施。
4. 校园欺凌:对于欺负、侮辱、恐吓同学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大过、勒令道歉、向受害者道歉等处分,并进行心理辅导。
5. 打架斗殴:对于发生打架斗殴的中学生,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进行相关教育。
6. 校外违规行为:对于中学生在校外进行违规行为,如吸烟、酗酒、打砸抢等,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包括记大过、留校察看、请警察处理等处罚。
7. 考试作弊: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扣分、作弊记录、补考等处分,并进行教育辅导。
8. 侵害师生权益:对于中学生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包括诽谤、人身攻击、盗窃等,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分,包括警告、留校察看、报警处理等。
9. 不良网络行为:对于中学生在网络上进行不良行为,如传播不实信息、网络暴力、色情信息等,将给予警告、限制上网、参加网络教育等处分。
以上只是一些例子,具体的违纪处分条例可能会因学校、地区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以《中小学生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学生守则》为参照。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育人环境,培养合格而规范,文明且守纪,健康又向上的龙岗人。
第三条本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责成“公益劳动”或可给予以下之一的纪律处分:参照教育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劝转。
”未及警告处分的,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社会影响恶劣,超出学校处理范围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转送工读学校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四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1、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加重处分。
2、假报、假传学校调课、调休通知或其他作息制度,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至少可处警告处分。
3、升旗仪式或集会时,不合时宜的说笑鼓掌或其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4、因不遵守电脑操作规定或私自操作,造成电脑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教学构成影响的可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宜静学、静洁的公共场所内踢球、打球、喧哗、追逐或有其他不文明玩耍行为的,处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6、校内骑车、乱停乱放车辆,或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经教育后再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条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或损坏公物1、有乱拿、乱放卫生工具、乱扔杂物、乱处理教室垃圾等不良卫生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吃零食,尤其是吃口香糖并随地乱吐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教学楼道、教室墙壁、黑板、课桌椅等学校财物上乱涂、乱刻、乱划、乱张贴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7.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6)违纪群体为首;(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8.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1)给予学生取消学籍转试读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专业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学校各专业处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处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5)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6)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专业科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9)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10)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试读则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专业处审核,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试读期不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转试读的处分;(11)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9.处分决定由专业处学生副处长送达给学生本人;10.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专业处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11.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二、分则12.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5)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7)泄漏国家、学校秘密,造成后果;13.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7)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情节如何,均从重处罚;(8)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4.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5.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6.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17.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8.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偷接电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5)凡在学生宿舍、教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械、铁棒、铁水管等器械者,除没收其器械外,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6)熄灯后讲话者及学生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9.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0.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a)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b)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c)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老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顶撞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a)调戏、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b)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c)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1.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2.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3.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3)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4.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5.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累计旷课达20--39节,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达40--5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达60--79节,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达80--9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累计旷课达100--119节,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处理;(6)累计旷课节120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6.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2)在校内宿舍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3)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4)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5)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实习期间,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甚至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7)实习期间,自由散漫,经常迟到、早退,随便旷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7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8)实习期间,无视厂规,不听从指挥,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实习期间,偷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7.学生将行李、背包、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8.高空抛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9.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三、附则30.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2)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3)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4)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31.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3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3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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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对我校小学、初中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或劝退试读)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送工读学校(初中阶段)第三条:主管部门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政教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
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
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校园内用火烧垃圾等用火行为,私拉乱接电线或乱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利用上网、游戏机、桌球等进行赌博或其它变相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罢课、罢操、罢餐、罢正常文体活动,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劝退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违犯宿舍、课堂、校门口、操场、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7、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团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依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未成年学生违法,学校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与家长签定试读协议,成立帮教组织。
如果其仍然恶习不改者,给予取消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5、未经主人同意,乱撕他人信件上的邮票属不道德行为,隐匿、私拆或毁弃别人邮件属违法行为,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6、政治观念模糊,书写、散发反动标语或有不健康内容的信件、字条或故意撕毁学校张贴的标语、公告、篡改各种公告、通知,破坏学校通讯、消防设施设备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7、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8、参与社会上的非法团体、介入社会上的帮派、搞封建迷信活动。
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流氓行为,不能正确处理同性异性同学间关系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早恋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生之间超越同学友谊界限发生非正常关系,或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出版或传播淫秽物品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网页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书、画、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视其年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推销或强行推销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烧纸、烧蜡烛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违反《中学生校园常规》、《中学生安全制度》等的其它规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每周达3次以上,每月达8次以上),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每周达3次以上,每月达8次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涂改、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有染发、留长发、戴首饰、纹身、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每周达3次以上,每月达8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0、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视其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6、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第十三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自习。
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8课时或连续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16课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32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考核、竞赛等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考前偷窃试卷,造成泄密者,或破坏考场影响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