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版CDS和CLN交易规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中国版CDS 和CLN 交易规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需净资产不少于40 亿元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违约互换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
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一、前言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出台,是为了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规则的制定是对金融市场交易活动进行规范,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也是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一种检验。
下面将从业务规则的定义、试点范围、业务主体、业务程序、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操作规定。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用于对冲和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包括信用衍生品、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
本规则的制定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试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和交易品种;2.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3.交易参与主体和交易规模;4.交易结算和交易监管等方面。
四、业务主体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获得相应的准入资格方可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
2.其他合法金融机构:指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者备案登记的金融机构。
五、业务程序1.业务准入: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取得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净值指标、流动性指标、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
2.业务合约: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在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前,应签订相应的业务合约,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规则、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
3.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进行交易确认,确认交易的标的、价格、数量、费用等相关内容。
4.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并及时履行结算义务。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2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3号),清算所制定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1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凭证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凭证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凭证。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委托结算代理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交双方委托代理协议。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一、前言银行间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也是中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信用风险的管理成为了银行间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缓解信用风险带来的影响,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制定变得非常重要。
二、试点业务规则的背景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
为了缓解这些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便更好地管理信用风险,提高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三、试点业务规则的制定原则制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定价原则:根据市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定价规则,以合理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费用和保障水平。
2.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参与主体的风险责任和分担比例。
3.监管合规原则: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保试点业务规则的合法合规。
4.市场化运作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市场化发展。
5.可操作性原则:保障试点业务规则的可操作性,促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有效实施。
四、试点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制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需要明确以下内容: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和定价规则: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包括保证金、担保、信用衍生品等,并确定其定价规则。
2.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监控等方面的规定。
3.参与主体资格和条件:明确参与主体的资格条件,包括金融机构、企业等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
4.监管机制和合规要求: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监管机制和合规要求。
5.交易规则和市场化运作: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交易规则和市场化运作方式。
6.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担: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定价规则和风险分担机制。
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2020年09月声明本期凭证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设备案,接受创设通知编号【W200075】。
创设备案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凭证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凭证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期凭证应当认真阅读本创设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创设机构承诺本创设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创设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创设说明书所述本机构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凭证,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创设说明书对本期凭证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凭证属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请投资人仔细阅读本创设说明书。
创设机构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创设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目录声明 (1)释义 (3)第一节本期凭证创设情况 (5)一、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5)二、本期凭证创设基本情况 (5)第二节凭证的创设条款与流通交易 (5)一、凭证的创设条款 (5)二、凭证的簿记建档安排 (6)三、凭证登记托管安排 (8)四、信用保护费支付安排 (8)五、凭证的流通交易 (9)六、其他事项说明 (9)第三节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10)一、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10)二、创设机构历史沿革和主要股东情况 (10)三、创设机构的信用能力 (12)四、创设机构资格与资质 (12)五、创设机构公司治理情况 (12)六、创设机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5)七、创设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24)八、创设机构财务情况分析 (31)九、其他重要事项 (51)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开展及存续情况 (51)第四节参考实体及标的债务基本情况 (53)一、参考实体情况 (53)二、标的债务情况 (53)第五节信用事件 (54)一、信用事件范围 (54)二、信用事件定义 (54)三、信用事件确定及结算条件 (55)四、通知方式和生效 (55)第六节结算安排 (57)一、到期注销 (57)二、发生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 (57)三、其他与结算相关的事项 (58)第七节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9)一、税收 (59)二、凭证持有人会议 (59)三、弃权 (62)四、争议的解决 (62)五、风险提示 (62)六、关联方关系说明 (63)第八节备查文件 (64)一、备查文件清单 (64)二、查询地址 (64)附件一 (66)附件二 (67)附件三 (68)附件四 (70)附件五 (71)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释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浦发银行/创设机构: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交易商协会/ NAFMII: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指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等规则和指引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4、本期凭证:指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5、本创设说明书、本说明书: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6、凭证持有机构/凭证持有人/投资人:指认购并持有本期凭证的机构或在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本期凭证的机构;7、凭证簿记建档:指由凭证簿记管理人按照簿记建档流程为本期凭证定价及配售的程序;8、簿记管理人:指负责本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3月15日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以下简称市场化评价)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统称两家协会,分别简称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中债iv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及创设公告

中债iv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及创设公告精品文档中债iv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及创设公告篇一:信用风险缓释简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是中国版的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
根据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中国金融市场正式引入CRM交易。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交易的CRM产品仅有一类,即标的为单一企业债券的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信用衍生合约:即合约卖方在发生合约定义的信用违约事件时,向合约买方支付补偿;作为交换,在违约事件未发生时,买方须定期向卖方支付保费的一种合约。
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通常被定义为年度保费支付额与合约名义金额的比率。
作为对冲债券头寸所引致的信用风险的主要工具,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标的债务主体违约风险的预期波动。
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越高,市场一致认定的标的债务主体的违约风险就越大,反之亦然。
在我国,CRM产品有两种合约形式: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 CRMW)。
前者为非标准化的合约,买卖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协商确定合约细节;后者是标准化的合约,可以在市场中流通、交易。
1 / 11精品文档与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一般由第三方机构创设,为投资者提供相对多的流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对手风险。
为抑制投机交易和降低市场风险,我国监管部门为CRM市场设计了一个独特的多层次市场结构:市场参与者被划分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三种。
核心交易商能与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或其他的交易商进行交易;而非交易商则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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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
一、金融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材料
金融机构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并应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从业人员从业经验和业务资格能力的情况。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情况,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的情况。
(二)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上一年末净资产规模的相关文件;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非法人产品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非法人产品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的,其管理人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管理人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
3、最近2年管理人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二)管理人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管理人《金融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如有),或相关自律组织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文件副本;
(四)管理人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六)对于未来新增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只需提交相应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非金融机构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其他非金融机构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二)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批准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核心交易商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核心交易商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的,应在核心交易商备案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可以单独提供,或与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提供):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需满足《指引》要求的“具有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及“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二)上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
(三)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核心交易商备案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
核心交易商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的,应在核心交易商备案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可以单独提供,或与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提供):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需满足《指引》要求的“具有从事信用联结票据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及“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二)上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
(三)信用联结票据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