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市协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0号各市场成员:为维护银行间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交易商协会现已建成交易行为信息档案系统(以下简称“交易行为系统”)并正式上线。
自即日起,交易行为系统为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提供交易行为信息报送、信息处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查询等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行为系统记录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债券报价、交易、结算等环节的未履约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根据监管要求需要记入的相关信息,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线上填写债券交易结算失败说明、提交信息处理申请、报送债券交易结算统计信息等。
三、市场参与者对涉及本机构的交易行为信息可线上提交豁免、补充说明、异议处理等信息处理申请,申请材料见《关于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信息档案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113号)及相关业务问答。
四、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查询本机构或其他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
交易行为信息遵循“授权查询”原则,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自主管理授权查询机构名单,名单内机构可查询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报告。
五、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报送市场参与者参与经纪业务的交易行为信息,以及货币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交易行为系统支持市场参与者查询货币经纪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执业机构、执业岗位等执业信息。
六、首次使用交易行为系统前,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应申请注册成为系统用户,并为其有权进行交易行为信息报送、查询等操作的人员维护相关系统权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文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文件中市协发〔2007〕第3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协会会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议事规则(试行)》(见附件)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议事规则(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〇〇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议事规则(试行)为健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2007年10月1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一、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行使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4、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5、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6、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基本要求1、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2、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3、各会员代表应指派其在协会指定的单位代表参会;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他人参会。
4、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执行副会长主持。
5、大会一般以会议形式召开,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6、参会单位及人员对大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议事流程(一) 动议1、除讨论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等常规事项外,大会其他议题均应有相应动议。
2、会员代表均有提出动议的权利。
3、协会秘书处可对会员反映强烈、较有普遍性的问题直接起草动议,也可以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起草动议。
4、动议必须符合协会章程,且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之内。
5、会员代表提出动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大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2018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单位:万元
1.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2.对于享受协会多类自律管理服务、归属多个主体类别的会员,会费标准按金额最高的类别确定,不重复计收;
3.会员取得业务资格或领导机构身份后,应重新确定会费标准,并补交当年剩余时间的会费差额,反之则相应退还。
减免措施:
1.主承销商中B类主承减免23万元,按75万元收取;
2.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质评价机构、金币类会员减免3万元,按2万元收取;投资人中涉农金融机构投资人减免4.5万元,按0.5万元收取;
3.根据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特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98万元)会费标准减按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标准(30万元)收取,2019年底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相关发行人会员会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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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4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4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https://img.taocdn.com/s3/m/80e68af58bd63186bcebbc51.png)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4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相关
配套文件的公告(2017修订)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7〕24号)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持续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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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管理,维护银行间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协会公告〔2022〕22号发布)等自律规则,现就进一步规范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经纪数据,是指各货币经纪公司(以下统称“经纪商”)开展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产生的报价和撮合成交信息。
货币经纪报价及经纪商通过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平台(以下统称“经纪数据展示平台”)展示经纪数据,应当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经纪商应当确保经纪数据的使用符合监管规定。
经纪商仅能根据交易机构的委托发布报价信息,不得私自修改交易机构报价,不得发布虚假报价,或在开盘等时点发布已失效的历史报价。
三、交易机构应当健全报价相关内控制度,对交易人员报价权限进行明确授权,或对交易人员报价进行审批,避免因内部授权问题引发交易纠纷。
四、交易机构应当明确影响执行交易的各项条件,并对执行交易意向以“*”进行标识:(一)对于实盘报价即可执行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均不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报价要素执行交易;(二)对于可部分执行报价,交易机构仅对交易数量作意向性标识或未明确交易数量,不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所报价格及不低于市场惯例的最小交易量执行交易;(三)对于意向性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交易双方可对报价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交易机构提供新报价的,应为更优报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李军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项俊波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黄永达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沈祥荣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1]背景编辑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
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
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
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水平,强化会员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场成员要求,协会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收集市场相关机构评价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各自适用的评价表;二、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阶段使用,对于其他后续服务情况需根据协会要求另行评价;三、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如发现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发放注册通知书时向协会递交此评价表;五、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书面说明。
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如有疑问可咨询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联系人:张汉泽************金旸************传真:************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 01(发行人填写)债务融资工具名称:注册日期:注册金额:评价对象机构名称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打分主承销商业务能力4分/2分/0分(优秀/一般/差)服务质量尽职尽责情况定价合理性承销协议履约情况评级公司总体评价(包括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等综合情况)可在 15分-0分之间任意打分,参考标准如下:15分(非常满意):中介服务质量全面、到位,人员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尽职尽责,能够推动相关业务顺利开展;0分(不满意):中介服务质量、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较差,影响相关业务的进度或开展,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其他分值可类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0•【文号】中市协发〔2021〕222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222号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规范,落实交易业务全程留痕要求,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等有关规定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5号)、《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等自律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为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的询价、报价、经纪撮合、沟通交易意向以及即时传递其他交易相关业务信息所使用的电子通讯服务软件。
市场参与者是指符合银行间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类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
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等符合规定的交易。
二、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和相应经纪业务(以下统称“交易相关业务”)的合规管理,明确从业人员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应使用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范围及相应规范。
从业人员使用交易电话、书面文件等方式开展交易相关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市场参与者应向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充分了解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产品功能和运营情况,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相关业务:(一)支持从业人员实名注册或认证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同时可由市场参与者核实认证从业人员任职信息并在账户中标识认证情况;(二)支持市场参与者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进行身份及功能权限管理;(三)对市场参与者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所产生的全部通讯信息进行妥善存储,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一对话和群组对话信息等;(四)支持市场参与者在本通知规定的信息保存期限内,调取查看或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导出下载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全部通讯信息;(五)具备支持市场参与者合规有序开展交易相关业务的其他功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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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协会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五)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支持协会工作;(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协会根据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八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六)聘任副秘书长;(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监事会第三十三条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五节协会负责人第三十六条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的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聘任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协会秘书长的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四)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六)聘任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七)决定秘书处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资助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