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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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2018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单位:万元
1.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2.对于享受协会多类自律管理服务、归属多个主体类别的会员,会费标准按金额最高的类别确定,不重复计收;
3.会员取得业务资格或领导机构身份后,应重新确定会费标准,并补交当年剩余时间的会费差额,反之则相应退还。

减免措施:
1.主承销商中B类主承减免23万元,按75万元收取;
2.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质评价机构、金币类会员减免3万元,按2万元收取;投资人中涉农金融机构投资人减免4.5万元,按0.5万元收取;
3.根据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特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98万元)会费标准减按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标准(30万元)收取,2019年底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相关发行人会员会费减半收取。

1。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名单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名单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名单
评级机构-6家
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1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2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3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4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5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6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信用增进机构-2家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7
辽宁华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9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60
佛山市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四川省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2
广西同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3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64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66
山东鉴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
18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19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20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21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2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23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24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5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26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7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
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9
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
149
北京捷勤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0
四川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背景介绍1.1协会介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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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适合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单 个发行企业发行规模不超过2亿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达到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规 模达到3000万元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较为规范,公司最近三年经过审计 ,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企业有具良好的信用记录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2005年5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2005年5月23日)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2005年5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 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33号(2005年5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 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2005年7月7日)
利率水平
优势对比
优势 发行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 制,在额度有效期内经过 申请备案即可,发行手续 相对而言非常简便,发行 效率较高。 中期票据 发行利率水平较低,有利 于低成本筹资。 劣势 初期只有资信评级为AAA的企业才能发行 ;对发行人的资信要求较高,发行主体受 限。 相对公司债、企业债发行期限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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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成本有哪些
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和交易商协会的定价指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协商确定,与主体评级和发行期限紧密相关 承销费用:根据协会的窗口指导政策,承销费率下限为0.40%/年 评级费用:目前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万元。 评级公司在中票存续期内还需要每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 元/年 律师费用: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一般在5-15万元 会计师费用:会计师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费用 特别会员费用: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接受协 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并缴纳特别会费,标准为 10万/年 财务顾问费用: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托管登记费用:募集资金在银行内托管的费用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登记的费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正文:----------------------------------------------------------------------------------------------------------------------------------------------------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发行便利,减少重复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债务融资工具试行“常发行计划”(Frequent Issuer Program FIP)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常发行计划”是发行人在基础募集说明书框架下,后续注册发行采用续发募集说明书进行简便信息披露的机制。

二、试行“常发行计划”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应满足资产总额>500亿元,资产负债率(1)<85%;对于资产规模超过1500亿元的,可适当调整资产负债率财务指标要求。

(三)注册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24个月内(2),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含3期)(3)。

三、“常发行计划”机制下,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组成当期债项完整募集说明书,项目受理、注册评议、挂网发行等操作性事宜按照“常发行计划”工作机制问答(附件1)办理。

发行人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担责任,按照基础+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附件2)编制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

四、主承销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定独立对当期债项注册、发行阶段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履行中介机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后续注册和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对基础募集说明书有关事项进行更新、更正或补充,对相应事项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名单。非法人产品为浙商基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名单。非法人产品为浙商基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名单。

非法人产品为浙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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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名单。

非法人产品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浙商基金-上海银行绩优1号资产管理计划,非金融机构为晋商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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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优势
▲ 如果能够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则
意味着公司获得了最高的银行信用。
▲ 相对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短期融资券不超过4%的年 利率,意味着可以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获得充裕的短期流动资
金。
▲ 承销费一般不超过募集金额的5‰。 ▲ 不需要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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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票据发行基本程序
可行性论证
发行方 案确定
申报准备
申报 申报、注册 注册
发行
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票 据项目意向。 获得政府相关部 门支持。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前三年没有审计 报告的发行人完 成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通过 发行债券方案。

组建承销团。


推介和询价。 确定发行价 格区间。 正式发行: 簿记建档或 公开招标发 行。
17
发行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交易商协会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实行注册制管理,注册制强调发行企业应充 分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应尽职履职。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制作相关材料。 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企业出具的关于发行票据的注册报告 企业关于支付票据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备查) 企业票据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备查) 企业票据发行计划 企业票据据发行公告 有权机构发行决议 企业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最新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募集说明书 企业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11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由人民银行主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 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共同参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推出的 一种新的债务融资工具。 这一融资工具一般由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 的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 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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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43家)
A类主承销商(34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类主承销商(9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36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财务公司类承销商限于承销其所属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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