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前言】房屋买卖纠纷中,很多买受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这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如果无法通过诉讼取得物权,又该怎样获得保护?【案情简述】2005年7月,王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拆迁所得A房屋转让给王某,房屋总价50万元,该房屋在颁发产权证时,赵某必须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登记于王某名下。
签订合同当日,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赵某也向王某交付了房屋。
2009年12月,赵某取得了A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所有权证书上载明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赵某称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自行出售,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驳回王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王某能否基于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观邦说法】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物权行为则是指当事人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目前诉争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虽然赵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王某基于买卖合同所享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请求权王某只能诉请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请求尚未实现之前,王某对于诉争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所以此时王某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没有物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时,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是此时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想要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效途径是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而非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
关于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买卖、租赁等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房屋法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李某将房屋过户给了张某。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于是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张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三、法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1. 关于定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未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因此,李某应退还张某定金。
2.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张某遭受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房屋抵押权的影响在本案中,李某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权,这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纠纷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该房产实际上存在共有权人,即张某的前妻王某。
王某声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并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李某因此面临无法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赵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赵某在购房前未进行详细的房屋检查,且卖方钱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
赵某认为钱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为“过户后一个月内”。
王某理解为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房即可,而刘某坚持认为应从过户当天起算,一个月内必须交房。
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交房时间产生争议。
案例四:贷款不成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然而,由于陈某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陈某无法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请求解除合同。
黄某则认为陈某违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导致的买卖纠纷周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卖方吴某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然而,吴某迟迟未迁出户口,导致周某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相关权益,如子女入学等。
周某因此要求吴某尽快迁出户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案例均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处理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并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甲在购房之前,通过房产经纪人了解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
经纪人热情介绍该公寓拥有顶级装修、豪华设施等,并向甲展示了照片。
然而,当甲购买并入住后,却发现与事先承诺的差距较大。
甲向开发商要求退款遭拒,遂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当保留宣传材料并与开发商签订详细购房合同。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所有权纠纷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后来乙才发现卖方曾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乙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此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交易方详细、明确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产权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装修质量问题丙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然而,入住后丙发现装修质量低劣,包括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
丙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遭到拒绝。
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度和历史记录,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开发商。
此外,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装修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免费维修或补偿费用。
案例四:面积争议丁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距较大。
丁与开发商发生争议,要求退还部分购房款。
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描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面积与约定有较大差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保存相关证据。
在维权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的纠纷多种多样。
为避免此类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保留宣传材料、核实产权和装修质量、仔细查看合同,以及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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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房屋所有权确认
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
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
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
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
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
〖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
〖裁判摘要〗:
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二、解决涉案房屋归属问题,应看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据实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
8、安钢诉黄婧所有权确认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第138页
〖问题提示〗: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确定物权归属的根据,是否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
〖要点提示〗:《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当某项不动产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但这并不等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定是“真实的”,其仅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
如果异议方提出充分的反证,法院应当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认定。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一定是真实和完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9、陈庆林、陈庆森、陈文庆等诉陈丽满、陈丽芬物权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5辑,第108页
〖问题提示〗: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叉案件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及第33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叉状态下,房屋权属登记背后基础关系引发的争议应由民事审判解决,民事审判应当通过审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确定权利归属状态,再由合法权利人持生效判决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何绍灿诉程云物权保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5辑,第127页
〖问题提示〗:物权登记错误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要点提示〗:在不动产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有足够的的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
11、文玉诉何月祝、陈昌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6辑,第127页
〖问题提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相关部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要点提示〗:依照《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依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等请求确认物权。
12、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仅及于权利而不及于事实:郑磊司吴重凡财产权属案
——《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第118页
13、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第27页
【裁判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
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时,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预土地使用权人。
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则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14、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第11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
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15、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第246页“民事审判信箱”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所以,在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之前,你不能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这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关系,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完成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买卖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