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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本规定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监督职能。

其中包括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等。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烟草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西烟草商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的行为,以促进和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审计科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市局(公司)内部各职能科室及部门;(二)市局(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市局(公司)根据区局(公司)要求,设立审计科,由审计科长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科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审计科履行职责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审计、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有审计师或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

审计人员两年内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审计工作。

新进入审计部门的人员没有经过审计岗位培训的不能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本单位负责人应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三篇)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三篇)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学校运行效率,保障学校财务管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本着公正、独立、客观、事实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保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有专门的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进行,由学校确定并报经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层报告,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第八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保证其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九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经济责任制等方面。

(二)对学校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采购、库存管理等方面。

(三)对学校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办学成果、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四)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追责,推动问题的解决。

(六)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内部审计组织,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审计目标、范围、方法和期限。

(二)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和调查。

(三)对审计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和访谈。

内审章程模板范文

内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审查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采购等进行审查,防范风险。

(四)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

(三)具有审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三)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

(四)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如下:(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组织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撰写审计报告。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保障第九条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xxx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x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督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审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内部审计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三)科学严谨原则:审计方法科学合理,审计程序严谨规范。

(四)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保密信息。

第二章审计项目立项第四条审计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需求和风险状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二)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项目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审计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第五条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明确审计小组负责人和成员职责。

(二)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方法、时间安排等。

(三)审计小组进行现场审计,收集、整理、分析审计证据。

(四)审计小组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审计项目监督与评价第六条审计项目监督与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计部门将最终审计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审计项目档案管理第七条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二)审计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借阅、销毁。

(三)审计档案应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校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经济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审计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内部审计是指由我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对本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独立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经济、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准则,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应当执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机构的授权和业务指导,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是负责本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属于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其性质、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等,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活动,由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校务委员会和学校领导班子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内部审计专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同时要熟悉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受到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扰、威胁或者打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内部审计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内部审计原则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对本校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部门和单元,进行综合审计,包括财务状况、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和风险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威胁或打压,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只基于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事实,不受与被审计对象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准确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应当根据实证证据作出判断和结论。

审计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审计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审计内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和其他规范的执行情况,促进公司合规经营;3、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问题,保障公司资产安全;4、促进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效率和效果,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5、为公司提供持续、稳定、优质的审计服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设置,在组织结构中享有相应的地位和权力。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由具有丰富审计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3、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和风险管理知识,能独立承担审计工作;4、持续关注业务发展和审计技术,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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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华东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华东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华东政法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6)华东政法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9)华东政法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 (12)华东政法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15)华东政法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19)华东政法大学审计调查暂行办法 (2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26)华东政法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9)华东政法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32)华东政法大学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试行) (44)华东政法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47)华东政法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50)华东政法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53)华东政法大学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56)华东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3日华政办[1996]225号通知颁发)(2004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我校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我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其所属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我校设立审计处,是我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处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我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市教委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长主要责任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三)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五)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业务、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并注意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逐步建成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水平高、保持相对稳定的教育内部审计队伍。

视我校发展和工作的需要,聘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且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我校审计处的变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审计处对我校及其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主要是:(1)检查综合财务计划或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是否依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学校筹措资金的能力,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有否搞赤字预算;(2)检查决算上报数字是否准确、真实,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清楚,有无少报和虚列现象,各项开支是否有违反事业费开支的规定。

(三)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1)检查、监督预算内和预算外及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按照规定分清渠道,有否互相挪用,相互挤占情况,专项拨款是否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是否按规定报账核销;(2)检查、监督预算外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有无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及错收、漏收等现象,各项收入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分配;(3)检查、监督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讲究经济效益,有无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及贪污盗窃等情况。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五)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1)检查、监督货币资金的管理,现金是否及时记账、结账,有无白条抵库和搞账外“小金库”,是否及时与银行对账,有无随意外借和非法挪用现象;(2)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账账、账表、账物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外借、出租和私人占用;(3)检查、监督购置大型教学科研设备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经过论证和校领导批准,有无盲目采购和不恰当的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现象;(4)检查、监督大型和重要的设备报废是否经过鉴定和审批、残值的确认,且是否收回入帐。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主要是:(1)检查建设项目、修缮工程计划是否经过审批,有无资金来源;(2)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基建程序报批,预决算是否按定额计算,有无高估冒算以及擅自扩大项目内容等现象。

(七)对外投资项目;(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我校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含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处对我校和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处配合财务资产管理处加强财务管理,对我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上级审计主管部门部署及校领导的意见,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规划。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规定,按时报送下列材料:(一)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审计统计报表;(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四)本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等;(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我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终止进行的决定;(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审计处根据上级部署和我校中心任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计处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的三天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四)审计终结,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五)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六)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九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校领导,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我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华东政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华政办[1996]225号)同时废止。

华东政法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办法(2003年12月5日华政办[2003]27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作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促进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上级主管部门自筹拨款、学校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及承包施工项目预算,均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范围1、新建工程项目;2、改扩建工程项目;3、房屋维修及装饰工程项目。

第四条审计部门除对上述工程须严格审计外,还负责校长交办的其它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第五条审计程序及方法1、审计人员应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2、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计在有关职能部门坚持原则、负责审核的基础上进行;3、工程项目预、决算需要审计时,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委托,并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4、在审计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做好现场检查工作;5、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后,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交换意见,合理解决问题,出具核价报告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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