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南皮县久久塑料制品厂电气零部件加工项目选址于南皮县南皮镇

南皮县久久塑料制品厂电气零部件加工项目选址于南皮县南皮镇穆三拨村村东,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塑料电气零部件100万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选址要求。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表可做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要严格落实好本表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废气:加热熔化和成型工序产生废气,须在注塑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经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车间加强通风,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非甲烷总烃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表2中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冷却水须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得外排。
生活污水须泼洒厂区地面抑尘,不得外排
3、噪声:须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震,并采取建筑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品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
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DB323151-2016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方案,治理重点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详情如下: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省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大幅降低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全面实施,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实施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提升VOCs污染治理和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和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其他工业行业和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服务行业,也要对照相关排放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污染企业。
各地要以重点行业和其他VOCs污染严重的企业、单位及场所为重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再次全面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
彻底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
对摸排出的VOCs排放企业,各地要组织其登录“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建立本辖区VOCs排放清单。
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加工业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策

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加工业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策”方案XXX公司XXXX年X月前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要求,切实减少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保护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及精准管控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目录前言 (1)1企业基本情况 (4)1.1企业基本情况 (4)1.2厂区布置 (5)1.3生产工艺及VOCs产污环节 (5)1.4 VOCs污染物及其适用标准 (6)2 企业生产现状 (9)2.1近三年主要产品现状 (9)2.2主要原辅材料 (9)2.3 PC树脂、ABS树脂理化性质 (9)2.4 产排污情况 (10)2.5 现场情况 (13)2.6 VOCs排放情况 (14)3 VOCs综合减排方案 (15)3.1源头消减方案 (15)3.2过程控制减排 (15)3.3末端治理减排 (16)3.4 特别控制要求与特别排放限值达标方案 (17)3.5 其他治理方案 (18)3.6企业自主深化治理方案 (18)3.7 企业VOCs治理措施与治理任务对照表 (19)4实施成效及长效减排 (25)4.1已实施任务概况 (25)4.2未实施任务概况 (25)4.3长效减排 (26)附表1 生产信息台账 (27)附表2 废气治理信息台账 (28)附表3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30)附表4 企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对照表实施情况汇总 (32)附录1 集气效率 (33)附录2 VOCs原辅材料含量系数表 (34)附件1 企业营业执照 (37)附件2 环评备案意见 (38)附件3 环保验收意见 (39)附件4 排污许可证 (40)1企业基本情况1.1企业基本情况XXX公司,始建于2001年4月,投资人:XXX,个人独资企业。
该厂位于XXX,是一家生产塑料制品、五金冲压件的公司。
企业现有职工10人,每天1班,每班8h,年工作300天,2019年生产总值:500万元。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任丘市晨如家有限公司“一厂一策”方案(2020版)任丘市晨如家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三月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紧急通知》(冀气领办〔2014〕93号),以及《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工作的通知》(冀气应急办[20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提高企业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能力,特编制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批准人:年月日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适用范围 (3)1.4工作原则 (3)1.5应急响应体系 (4)2.公司概况 (5)2.1公司简介 (5)2.2地理位置及气候气象状况 (5)2.3企业生产基本情况 (6)2.4废气污染源及治理情况 (8)3.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8)3.1应急响应组织机构 (9)3.2职责分工 (10)4.污染物状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排污基本情况 (12)4.2污染源废气 (11)4.3污染物排放量 (11)5、预警与响应 (12)5.1预警 (12)5.2响应 (12)5.3应急响应程序 (13)6应急保障...........................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 人力资源保障 (18)6.2 物料保障 (15)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15)6.4 宣贯保障 (15)7.预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 应急培训与方案演练 (20)7.2 成果运用与文件归档备案 (16)7.3责任与奖惩 (17)8.操作方案修订 (17)9.方案备案 (18)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河北省大气办《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3 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企业停限产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冀气领组〔2017〕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39 号)、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和“一企一案”的方式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操作方案》),确保措施科学、有效。
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1前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或企业排污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及企业环境实体与程序违法所引发的环境违法责任进行排查,评估,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进而使企业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的发生。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以及河北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实现A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证环境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2021年10月我公司开始进行环境风险现状排查与评估。
为了对A公司的安全环保设施状况作出科学、全面、符合实际的环境风险现状评估,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估程序,逐一排查,反复探讨,认真核实。
同时,对公司的有关文件和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完成了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A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总则为了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精神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的具体要求,我公司展开了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环境风险评估从产业政策、危险源、产污、治污、排污以及A公司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对A公司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和评估工作。
2.1编制原则当前,我国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原因。
另外,企业违法排污和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固体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也越来越突出。
这就要求企业通过系统排查,对环境风险源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达到从源头上防范、降低、消除风险。
本次环境风险评估的目的:(1)通过实地踏勘和资料收集,调查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现状,摸清A公司周边存在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问题,对安全生产事故危险源引发的环境风险源、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导致的环境风险源、现有安全生产防控措施和污染治理防控措施、现有防范环境风险应急能力、现有环境管理措施等进行排查。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针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
领域的排放源进行规范。
针对不同的排放源,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以达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目的。
这些标准和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其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规定。
同时,政府部门还会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放源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保证排放控制标准的有效实施。
除了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提供了技术
支持。
各种先进的排放控制设备和技术不断涌现,可以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例如,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加强设备密封性、改进工艺流程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实现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此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还需要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
企业
应当加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排放标准,积极采取减排措施,推动绿色生产。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大气环境质量,提倡低碳生活,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共同维护清洁的空气环境。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
过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类创造更加清洁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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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3
4.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的设计容积≥150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3
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的设计容积≥75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 封方式; b) 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 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c)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DB13/ 2322—2016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3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 3.21
最低去除效率 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2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2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5 企业边界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制造业
污染物项目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70
最低去除效 率
(1)
70%
1
—
30
—
(1)
60
70%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表面涂装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1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非甲烷总烃
50
— 70%(1)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印刷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1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污染物项目
非甲烷总烃 甲醇 丙酮
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最高允许排放 最低去除效
浓度
率
(1)
60
90%
20
—
60
—
30
—
100
—
4
—
15
—
20
—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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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工艺设施
石油炼制工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 理装置
2016 - 02 - 24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DB13/ 2322—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赵树慈、倪爽英、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 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药制造工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 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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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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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式中:
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N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ρ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3。
4.1.7 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高 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4.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4.2.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污染控制要求。 4.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
(1)
80
90%
4
—
30
—
50
—
50
—
4
—
50
—
5
—
25
—
40
—
(1)
60
70%
1
—
20
—
5
—
(1)
60
70%
1
—
20
—
(1)
50
70%
1
—
20
—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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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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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运输设备 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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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业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3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14 标准状态 温度为0℃,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 准。 3.15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6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 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 背景浓度值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 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 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 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 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9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2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5
—
非甲烷总烃
80
—
其他行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1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
(1)
注: 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4.1.2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达标排放。
4.1.3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