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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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摘要」《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

然而,“科斯定理”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没有任何创新意义的常识,科斯对社会成本的论证方法也是极不严肃的。

《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价值在于它导致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

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社会成本问题》是他的成名作、代表作,也是西方产权学说的代表作,所谓“科斯定理”就是在这篇论文中提出来的。

然而,笔者以为,《社会成本问题》及其“科斯定理”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一、科斯的沉默及其原因科斯是以批评皮古起家的,是以“科斯定理”出名的,然而在他取得成功以后,却不再说什么了,甚至连“科斯定理”也不承认。

他说:I did not originate the phrase, the “Coase Theorem,” nor its preciseformulation, both of which we owe to Stigler. [1](P157)这段话可以译成这样的中文:“我没有创造过‘科斯定理’这个概念,更没有给‘科斯定理’下过精确的定义,这两者都要归功于斯蒂格勒”先生。

当别人为“科斯定理”的含义争论得不可开交的时候,科斯也不对究竟谁是谁非的问题表个态。

[2]这是为什么呢?是谦虚吗?不像。

牛顿也谦虚过,说他的三个定律不过是海滩上的几个贝壳而已,但从没有说“我没有发现牛顿定律”之类的话。

是谨慎吗?也不像。

如果是谨慎,他完全可以直接说“科斯定理还不成熟,还有待于完善”,而没有必要保持沉默。

做大学问的人都很谨慎,但从未见过对自己的观点不予以澄清而任凭别人争论、误解的学术大师。

爱因斯坦也很谨慎,但为了自己的相对论不被误解而到处讲学。

马克思也很谨慎,但是,当他一旦发现别人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时便立即写信或者写论文予以澄清,《哥达纲领批判》和1852年《致约。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关键词:外部性;交易成本;权利界定;资源配置主要内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侵害,并提出“市场交易成本”的概念,研究了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进行质疑与反驳。

科斯首先从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这一经典例子指出外部性侵害具有交互性,要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所以,我们应该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着科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为例,分析了养牛者和农夫的行为。

得出的结论是:他们的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实际存在的,无论是通过市场、企业或政府哪一方来解决损害问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科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行和资源配置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时,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哪一种解决方式交易成本更小、总产值最大。

之后的部分则是对庇古《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批判,如损害即赔偿的研究方法显然没有比较交互双方价值的大小,也没有考虑到安排后的社会制度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损害。

科斯提倡研究方法要改变,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该考虑总的效果。

主要观点述评《社会成本问题》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我们常说的“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市场的自由交易都可使资源的到最佳配置。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也就更加提醒了我们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对于资源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改革的交易成本问题一直十分突出。

如何衡量改革的收益与成本,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路径,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在环境、公共建设等问题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也是一种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效率问题。

科斯《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相关理论评述-经济思想史论文-经济学论文

科斯《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相关理论评述-经济思想史论文-经济学论文

科斯《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相关理论评述-经济思想史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引言:科斯经济思想的前因后果一次本科毕业实习引起的经济学变革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科斯教授分别在20 世纪三十年代和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与《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鸿文中引入了交易成本概念,这不但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而且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生。

事实上,科斯发现企业的本质是1932 年底的事情。

在1931 年,正在念本科三年级的科斯已经提前修满了毕业所需的全部学分,并在产业组织学大师普兰特的推荐下,获得了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颁发的Ernest Cassel 爵士访问学者奖学金,赴美参观学习。

在美国期间,科斯实地调研了福特、费雪和通用等汽车企业,发现通用的汽车的车身框架是从斯密斯车身生产企业手中购买的,而且后者高度自动化设计的大部分装置都是为通用的汽车特别准备的。

同时,通用又收购了专门从事车身生产的费雪企业。

于是,科斯就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交易在市场中完成,为什么有些交易又通过垂直一体化的方式在企业内实现?带着这个问题,科斯又去芝加哥大学旁听了芝加哥学派创始人奈特教授关于社会经济组织的课程。

就是在这样的实践与理论的启发下,科斯在1932 年给布莱克教授的书信中已经初步形成解释上述问题的答案,并在经历五年的反复修改后最终在1937 年发表了一篇名为《企业的性质》的文章。

但是,该文在发表后并没有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直至他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后,人们才开始回头重读《企业的性质》。

因为科斯在1959 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引起了整个芝加哥学派的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科斯的结论与当时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完全不一样甚至相反。

为此,科斯应《法律经济学杂志》主编戴德维特教授的邀请在1960 年发表一篇名为《社会成本问题》的长文回应芝加哥学派的质疑。

但问题是,该文不但没有平息这场激烈的争论,反而激起了整个经济学界对科斯论文的关注。

科斯的《社会成本》读书笔记

科斯的《社会成本》读书笔记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阮氏兰英Lxy201101061960年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章与《企业的性质》(1937年)已成为科斯的经典理论。

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主要提出被后人誉为“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

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提出的观点,即限制或惩罚施害者。

科斯却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人们一般都想到怎样惩罚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响、相互损害的。

接着,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害农夫土地上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起点。

他提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并说明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但是现实情况是, 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

因此,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资源稀缺性必定引发各种经济竞争和交易费用发生,而明晰界定的产权安排则是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是决定经济效率的基本制度设定。

科斯定理解释了稀缺世界里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和政府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政府效能→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经济发展)。

现实证明所有高效率的发展现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制度基础,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经济停滞,则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产权制度陷阱。

总之,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科斯针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观点进行评价。

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而是由内在的市场价值寻求改变。

科斯提出了政府应该有所做的,如果仅随着市场自身的改变,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

这就是庇古理论的不足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科斯之社会成本

科斯之社会成本

(二)《社会成本问题》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后的又一篇力作。

虽然读起来非常吃力,但还是大概的了解到了他所要表达的问题。

在《企业的性质》这一文里,科斯认为企业是市场交易的替代,并且市场交易有成本,企业内部之间也存有成本,当市场交易成本低,交易就由市场来进行,而当企业内部的成本低,交易就可以企业内部化。

承袭上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里,进一步阐述了交易成本的问题,他为了解释问题,引援了很多例子。

最典型的是空气污染问题。

比如一条河一边是工厂,一边是居民住宅。

工厂排放废气,影响到了居民的生活,按照常例,我们理所当然就会认为,工厂主应该承担污染的责任,而且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但是,科斯提出了他的新意,他认为问题是有两方面的,一方面,废气影响居民,居民有损失,居民要求工厂赔偿损失。

但是另一方面,工厂主如果因为承担责任,而作出相应的补偿,那么其实工厂也遭受到了损失,它也要求居民给予赔偿损失。

由此,对于上述问题,可以有2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工厂支付费用给居民或者建造除烟设备,另一种是居民支付费用给工厂,让工厂建造除烟设备或使用其他方案。

我认为这个是科斯提出的新意,为什么我们一开头就会理所当然认为,应该选取第一种呢?下面一步,我们就该知道究竟是采用哪一个方案。

一种是让法官裁决,由法官来判定是工厂承担责任,还是由居民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通过双方的谈判来决定。

科斯由列举了糖果制造商和医生的列子来说明。

医生控诉制造商制造的噪音影响到了他的经营。

对于制造商而言,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

如果是,他完全有能力支付给医生赔偿金额或者自己修建一面隔音墙。

但是另一种情况,由医生来支付赔偿金额,如果机器继续使用使医生减少的收入小于医生需支付给制造商的时候,医生就可以支付费用给制造商,让他盖一堵隔音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

这两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只要他们双方谈判交易成本为0,他们就可以通过谈判来协商而不用理会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何处是权力的界定。

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客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整篇文章的架构,以及我对后来出现得“斯科定理”的理解和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

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

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

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

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

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

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读科斯_社会成本问题_一文的几点思考

读科斯_社会成本问题_一文的几点思考

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科斯的经典著作主要有两篇,其一,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其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害具有交互性,交易成本为正,初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而后来出现的“科斯定理”使许多人将其与科斯产权理论等同起来,但实际上二者存在很大差异。

另外,科斯的产权理论与传统福利经济学的区别又是什么?在下面的分析中将分别加以说明。

一、《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内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共分为十节。

科斯一开始便开门见山地指出,以往的一些经济学家因袭了庇古的观点认为损害就要赔偿,但他认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而后在问题的交互性质中,他又提出传统上将外部侵害问题视为单方面问题是不正确的观点。

外部性侵害应具有交互性,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

由此可见,外部损害交互性质的本质和核心应是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下来科斯以交易成本为零为前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为例,从边际和整体的角度分析了比较赔偿、损害和收益大小的过程,而不论损害方是否对损害负责,“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1]。

同时,他对造成损害一方是否负有责任分别加以说明,可以看出科斯强调权利的初始界定,从而得出权利的初始界定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这个重要的思想。

科斯交易成本为正的思想在这篇文章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在对市场交易成本考察一节中,科斯上来就摆明观点,提到交易成本为零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交易成本不仅为正,而且有时是非常高昂的。

无论是通过市场、企业或政府哪一方来解决损害问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他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行和资源配置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在后几部分中,科斯对以庇古为代表的传统福利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其存在的不足。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暑假拜读了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而第一次接触科斯的理论是在学习微观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外部影响,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有影响,包括“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科斯定理的提出从而解决了私人解决外部性的这条途径。

在研读《社会成本问题》之后,对这一问题体会更加深刻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述的就是“外部不经济”的情况。

对这种情况,传统的经济学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关于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的例子,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应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

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

如果单方面的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是否值得,这是需要相互权衡的,“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科斯反复强调这个观点,在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又写道:“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

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

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

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

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首先是“对损害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科斯以剖析“走失的牛损坏邻近的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作为分析的起点。

作者先提出了一系列的假设,再列出了走失的每头牛对谷物造成的边际损失。

接着科斯即从养牛者(对损害负责)的角度以及两者能够达成协议的条件下,讨论各自的收益和成本。

在后一章节里,是“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科斯是站在农夫的角度,此时的引起损害的一方——养牛者,无需对损害承担责任,是农夫对养牛者支付减少养牛数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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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何处是权力的界定。

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客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整篇文章的架构,以及我对后来出现得“斯科定理”的理解和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

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

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

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

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

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

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科斯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

他认为,
选择的标准是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

因此,市场、企业和政府三者任何一个都没有天然的优越性,我们无法事先知道它们之间的“分界线应定在哪里。

似乎在我看来,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解决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后面的两节: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传统。

像《企业的性质》一文一样,斯科也有引用前人的观点论述。

这里他引用的就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种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也从微观的案例分析上升到宏观。

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他所倡导的是自由的经济,由内在的市场价值来寻求改变。

比如提到的“发动机产生的火星”的事例,然而斯科也提出一些政府应该有所为的工作。

如果政府不对铁路公司作出限制,只会让它为所欲为,造成更大的损害,这是庇古理论的不足。

科斯还批评了庇古研究的浅尝辄止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最后一部分“方法的改变”科斯进行了总结:第一在分析问题时,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考虑各种社会安排的操作成本及其总的效果,而且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应该从理想世界转向现实世界,否则“最终会导致思维的松散”;第二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并不是实物,而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甚至可以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

如同企业契约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产权也限定了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同时,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并不相等。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曾说过“科斯定理”并非由他首创,而是斯蒂格勒于1966年在斯科《社会成本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
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做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

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科斯定理”的也有不足之处:
1.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

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到:“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

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

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2.科斯定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

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物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就使产值增加。

”“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

”“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循环论证。

3.科斯定理的悖论性。

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

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自由交易有效率的基本论点相悖。

科斯定理和它所引起的进一步研究、推翻了外在性和公共商品必须要求政府干预的假设。

但其并没有用“市场总是能自我调节”的假定去取代它。

科斯定理承认,如果交易成本高得使人无法承受,市场就会失败,结果经济学家们对通过降低成本以纠正市场缺乏效率的做法的兴趣比
以前更强烈了。

所以,批评者认为科斯定理过分滥用交易成本只是在理论上才成立。

把市场的每种失败都归咎于交易成本,这样一来就等于把市场失败看作是某种理所当然的事了。

科斯定理及其所辩护的竞争模式的最大弱点是:难以对为数较少的交易者之间进行的交易做出解释。

换句话说,当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假设不成立时,那么,交易成本就没有供求预知这个因素重要:这时经济学就走进了博弈理论境界了,在那里就不难做出结果有效的论断了。

不论是“科斯定理”的精华之处还是不足的地方,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或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仅仅注重从总体的角度和总体的效果来考虑问题,而忽略了局部,忽略了再分配的效应。

结果导致了理论和现实的不一致性,及理论上制度的完美性和实际中制度的低效率。

当然,我并不是要反对这种仅从整体角度考虑问题的经济学研究方法,而是说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及制度设计时既要从整体的角度考虑问题,也要适度从局部的角度考虑问题,适当的注意财富的分配效应,缩小理论和现实的距离,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有效率的制度,增强经济学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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