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分析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3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 规范分析着重于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分析的最终
目的是要得出法律政策建议。激励分析、最优化分析 是规范分析使用的基本方法。 ❖ 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 律规则约束下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
题: 第一,“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
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第二,“无关性命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
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按照表述中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两个命题,可以将表述分为
“强科斯定理”和“弱科斯定理”。既包括有效性命题又 包括无关性命题的为强科斯定理,只包括有效性命题的为 弱科斯定理。 ❖ 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4 法律的三个分析范式
使用效率,那么要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就要从资源 的配置状态——权利的分配开始。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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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交易成本:理解和使用科斯定理的关键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里定义的交易成 本是“狭义的交易成本”,就是为了达成上面所说 的那个农场主和牧场主的谈判而付出的交易成本, 包括搜寻交易对手,双方讨价还价成本、合同签订 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成本 和救济成本。简而言之,围绕交易而产生的成本, 科斯把它定义为交易成本。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2 最优化与激励分析 ❖ 最优化分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个体角度看,个
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述和证明

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述和证明一、第一种表述: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任何初始的资源配置都会导致相同的市场结果。
这种表述强调了交易成本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
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自愿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无论初始的资源配置如何。
证明这一表述的方法通常涉及构建一个简单的市场模型,其中包含有限数量的买者和卖者,以及一个共同的市场价格。
在这个模型中,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地买卖商品或服务,直到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即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交易行为。
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的成本,因此他们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利益进行交易,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第二种表述: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资源的初始配置会影响市场结果,但市场机制仍然可以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
这种表述考虑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并指出资源的初始配置会影响市场结果。
然而,市场机制仍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条件来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
证明这一表述的方法通常涉及构建一个包含交易成本的市场模型,并分析市场参与者如何在交易成本的影响下进行交易。
在这个模型中,市场参与者会考虑交易成本,并尝试通过调整交易条件来降低成本。
最终,市场机制会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但可能无法完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第三种表述: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和规则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种表述强调了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市场机制可能无法完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和规则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证明这一表述的方法通常涉及分析政府政策对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影响,以及这些政策如何引导资源向有效配置方向移动。
在这个模型中,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监管等手段来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述分别强调了交易成本、市场机制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这三种表述各有其独特的证明方法和应用场景,为理解和分析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目录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得主(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会自动使达到。
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的选择将会对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的内容是:如果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会自动达到。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的最优配置,因而,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数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定理。
它是由瑞士数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科斯(Paul Erds)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定理,它提出了在数论中超过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因此,这个定理也被称为“n大于给定和”。
本文将对这个定理进行介绍,以及它在理论数论和应用数值上的作用、影响和应用价值。
正文:一、科斯定理的正式定义科斯定理(Erdos Theorem)是一个有关数论的定理,它的正式定义如下:对于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任何和大于n的数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超过它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有至少一对因子,其中一个大于或等于n。
二、科斯定理的背景与证明科斯定理是由保罗科斯在1934年提出的,他最初发现它作为一个特殊情况,但随后他推广出来来该定理,其背景是探讨一个著名的数论问题--“n大于给定和”,即超过给定和的任何数,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科斯定理的证明采用的是“反证法”的思想,换言之,就是反复证明前提条件下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从而证明这个结论是正确的。
证明的过程如下:假设科斯定理不正确,即存在超过给定和的某些数,它们的所有因子都小于n,即小于n的数的和大于等于n,无论n有多大。
然而,经过相应的数学推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科斯定理是正确的。
三、科斯定理的意义及其应用科斯定理是提出n大于给定和的结论的关键定理,这个结论对很多数学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数论中的问题。
例如,关于“素数分解”问题,科斯定理深远影响了数论方法,它有助于深入探索素数分解问题,从而解决更多重要的数论问题;在形式化数学方面,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形式化数学;在应用数学中,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很多数学实际问题。
四、结语科斯定理是数学界的一个重要定理,它提出了在数论中超过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分析

一、简述斯密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定理是如何解释所有权建立的(举例分析)1、斯密定理:自愿交换的利益基础在于,交换的参与双方都有可能通过交换来增加各自利益,或者说,交换将带来一种“合作剩余”自愿交换对交易双方是互利的,因而可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
卖主: A拥有1辆车,效用(Ua): $3000;价值(Va): $3000卖主: B拥有一定数量现金,价值(Vb): $5000B若拥有A的车,其效用(Ub): $4000假定A出价$3500,则交易的博弈结果如下:交易达成:Ua = Va = $3500; Ub = $4000, Vb = 1500Ua + Ub + Vb = $9000交易未达成: Ua = Va = $3000; Ub = Vb = $5000Ua + Ub = $8000交易所创造的合作剩余S = $9000 - $8000 = $1000交易中合作剩余的分配: Sa = $500, Sb = $5002、霍布斯定理: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程度。
自然状态:财产权建立前的社会(两个农户为例)市民社会:建立了财产权的社会(两个农户为例)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在不受法律框架约束的谈判中,出现威胁的可能性及威胁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在法律框架约束中的谈判。
而威胁的经常出现,尤其是严重威胁的出现,使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减少,或者说,使谈判濒临失败的可能性加大。
从谈判过程的比较中还可以看出,对于参与谈判的双方而言(至少针对其中的一方而言),在既定法律框架内的谈判失败所导致的损害较小,而在不受法律约束的谈判中,谈判失败所造成损害更大。
3、科斯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倘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的产权如何界定,都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医生的纯收入= $60,糖果商纯收入$40,安装隔音板费用$20;且隔音板只有安装在诊所靠工场一恻的墙上能有效隔音。
)科斯定理的引申解释(规范的科斯定理)交易费用是在谈判、签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主要涉及到信息传递费用、监督费用、对策费用等。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也称为科斯定理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
该定理是指当存在外部性和交易费用时,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不完美的。
科斯定理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核心观点是,当存在外部性或交易费用时,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外部性指的是一方的行为对其他方产生了影响,而交易费用指的是进行交易所需的成本,包括信息获取、谈判成本等。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能存在资源浪费或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并使各方能够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环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被用来研究污染排放问题。
由于污染排放会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各方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也有重要的应用。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通过合作和协商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合理的契约和协议,使各方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科斯定理还可以应用于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产权保护问题等。
通过协商和合作,各方可以在考虑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从而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科斯定理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科斯定理,我们可以认识到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了解到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重要性。
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

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法经济学的几个基本定理斯密定理波斯纳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丛林定理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解释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过程的基本范畴。
1[8]本文所指就是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 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 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包括: (1) 产权保护成本; (2) 公害和外在成本;(3) 信息发现成本; (4) 谈判成本; (5) 协议执行成本;等等。
上述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这和法律权利群概念很类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
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利) 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 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
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权利(产权) 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 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1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71 - 72.最适当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由此就形成了法经济学的如下重要结论: (1) 法律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关键在于它能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2) 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 (3) 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规范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不同; (4) 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 (5) 法律供给要与社会对法律的有效需求相一致,越能采用或满足市场交易方式来制定规则,人们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
科斯定理

第三章科斯定理第一节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第二节科斯三定理及相关定理第三节科斯定理遭到的批评及评价第四节科斯定理的意义第一节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一、外部性及其后果二、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三、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一、外部性及其后果(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二)外部性的后果(一)外部性的含义及类型1.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2.外部性分为四种类型:即生产者正外部性、生产者负外部性、消费者正外部性和消费者负外部性(二)外部性的后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的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领域产生种种扭曲,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外部影响的实施者分为生产的外部影响与消费的外部影响。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分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消费的外部经济、生产的外部不经济与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但一般来说,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影响常常是指外部的不经济,或外部的副效应。
二、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评价(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想(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一)解决外部效应的传统思路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政府应提供相当于外部收益的财政补偿,以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鼓励其将产出量扩大到社会最大效率的水平。
对于负外部性,可以通过修正性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非帕累托最优配置问题。
(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1.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
2.即使政府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干预经济活动,但由于下列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干预失效。
•政府干预不是没有成本的。
•政府干预效果的不确定性。
•政府干预的另一个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寻租活动。
塔洛克1967年认为,当企业从竞争走向垄断后,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即垄断产生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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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派第十周作业
经济1102 1104200210 袁诗佳
一、简述斯密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定理是如何解释所有权建立的(举例分析) (一)斯密定理 1.概念及含义
斯密定理的具体含义是,只有当对某一产品或者服务的需求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增长 到一定程度时,专业化的生产者才能实际出现和存在。
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分工和专业 化的程度不断提高。
反过来说,如果市场范围没有扩大到一定程度,即需求没有多到使专 业生产者的剩余产品能够全部卖掉时,专业生产者不会实际存在。
“通过分工促进经济增长” 的论断即被称为“斯密定理”。
概括来说,斯密定理就是市场规模限制劳动分工假说。
斯密定理作为古典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核心,并没有随着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解体而 消失,也并没有随着凯恩斯主义等形形色色新学派的出现而退出经济学舞台;相反,包括斯密定理在内的一些古典经济学理论仍然被现代经济学家广泛用来研究现代经济问题,得出了重要的理论成果,使一些古典经济学理论发出夺目的理论光彩。
2.举例
假设在这个世界上有两个人甲和乙,而他们生活所需只有面包和衣服,为了满足生活
所需,他们各自生产自己需要的面包和衣服,甲在每个时期内可以生产4个单位的面包或者
2个单位的衣服(即4,2b c P P ==甲甲),而乙在每个时期内可以生产2个单位的面包或者4个单位的衣服(即4,2b c P P ==甲甲),起初在每个时期内他们对面包与衣服的需求各自为一个单位,这个时候,他们自己生产便能满足;但后来,他们在每个时期内所需的面包变为为2个单位,衣服也变为为2个单位(即22==c b Q Q ,),但需求增加后,如果甲乙之间不存在交易的话,他们都不能满足自己生活的需求。
如果要使甲乙满足生活需求,则甲乙间应该存在交易,且甲应该生产他所擅长的面包,而乙生产自己所擅长的衣服。
也就是斯密定理所说的,
(二)科斯定理 1.概念及含义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2.举例
在一条河流旁,河流旁有一个工厂和一群渔民,工厂生产会污染河流影响渔民收成。
已
知工厂在不受限制的环境下生产获益4个单位,而渔民在河流不受污染的情况下获益4个单位。
下表表示工厂与渔民在河流不同污染程度下的获益情况:
由工厂的获益改变程度可以看出,当污染程度逐步减小时,其边际收益是递减的;而渔民则相反。
假如工厂与渔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很大,以至于不存在交易的情况。
此时当河流的产权属于工厂时,工厂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以最大限度生产,获益5个单位,此时由于河流污染严重,致使渔民收入为0;当河流产权属于渔民时,渔民的收入为5个单位,他们会禁止工厂向河流排放污水致使工厂收入为0.
而当交易成本接近于0,渔民与工厂之间存在交易。
此时当河流的产权属于工厂时,当污染程度大于2时,渔民愿意弥补工厂因减排而减少的收益,直至渔民在单位污染程度的减少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工厂损失的收益时,交易停止,即污染程度为2时,此时的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反之,当污染程度小于2时,单位污染程度的减少所带来的工厂获益的减少大于渔民获益的增加,此时渔民的收入的增加不足以弥补工厂收入的损失,所以工厂宁愿加大生产力度,直至直至渔民在单位污染程度的减少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工厂损失的收益时,交易停止,即污染程度为2时,此时的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知,当存在交易时,且产权属于工厂时,最后的资源分配状况为污染程度2个单位,此时的总收
如果此时河流产权属于渔民,分析思路同上,可以得到下表,且得出结论:当存在交易时,且产权属于渔民时,最后的资源分配状况为污染程度2个单位,此时的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综上所述,当渔民和工厂之间交易成本为0,且产权明晰,其最后都会达到一种状态,即河流污染程度为2,且此时总收益最大,为7个单位。
满足科斯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三)霍布斯定理:
1.概念及含义
霍布斯定理是法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定理。
规范的霍布斯定理是国家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其内涵是:由于人们普遍意识到如果大家彼此争斗不已就会两败俱伤,而在保护财产上却可能存在规模经济,因此就需要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履行各方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并达成“社会契约”。
为消除合作障碍而进行谈判的一个确证无疑的结论是,谈判者的权利越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谈判者的权利越模糊,其合作的可能就越小。
在这方面,只有国家才既具有使各方信息公开的权威,又能对各方谈判和协议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简言之,由于用一个机构建立一套保护产权与社会发展的大规模武力系统比建立许多小规模的私人武力系统更有效率,所以用国家的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更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2.举例
假设有一片草原,在这个草原上有两个牧羊人甲和乙,他们各自管理着各自的羊群。
已知这片草原最多可以养殖600头羊,当羊群超过600只过后,每只羊给牧羊人带来的收入就会有
对于牧羊人甲而言,其没每增加一百只羊所带来的收益与其所拥有的羊只数量(假设两个牧
比较甲的收益与甲在此时增加100只羊后的总收益,可见,增加100只羊对甲而言是有利可图的。
在自然状态下,假设初始状态为羊的总数量为600,此时甲拥有300头羊,甲想着如果此时乙增加羊只而自己不增加,那么自己的总收益则会减少;且如果自己比乙先增加羊只的数量,则自己的未来总收益会大于现在总收益。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甲开始增加羊只数量。
然而出于同样的考虑,乙也开始增加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都没能增加自身的总收益。
虽然甲和乙都意识到增加羊只数会使大家共同受损,但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他们仍然不停地增加自己的羊只,致使环境不断恶化,自己的收益也不断下降。
然而当有法律约束时,比如法律规定此草原上所牧羊只不得超过600头,那么就会使甲乙都达到最佳的收益点。
二、简述侵权赔偿中的“享德法则”
(一)概念
当侵权的责任明确后,下一个问题便是赔偿问题。
责任原则促使人们实行有效的预防,其中法院实际判决给受害人的补偿性赔偿金是影响人们实行有效预防的一个重要因素。
具体说,赔偿的目的首先是赔偿金使受害人恢复到其未受伤害时的效用水平(无差异);其次是赔偿金是施害人伤害受害人的“代价”(内部化)
而赔偿的计算通常涉及到生命的价值、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方面。
法一经济学的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在“享德法则”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讨论侵权的赔偿问题。
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认为,无论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都必须考虑到一个重要的效率原则,即通过损害赔偿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内部化,以促使人们注意遵守法定预防标准,或通过增加故意侵权行为的预期成本来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享德法则可以表示如下,其中B=责任;P=概率;L=损害:
B=PL
B<PL, 责任不足
B>PL, 责任过度
(二)分析
从边际的概念来讲,亨德法则说明,如果施害人的边际预防成本低于相应的边际收益,则他是负有疏忽责任的。
这样,根据亨德法则如果进一步的预防是成本优化的,则施害人是有责任的,进一步的预防是成本优化的,意味着预防低于有效水平。
根据亨德法则,施害人若想避免责任就必须提高预防水平使不等式变为等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