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序号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裁量情形罚款裁量细化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3、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一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二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拒绝、阻挠、干涉行为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行为一般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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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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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 2
全风险监测和 评估
3
第三章食品安 全标准
4
第四章食品生 产经营
5
第五章食品检 验
1
第六章食品进 出口
2
第七章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
3
第八章监督管 理
4
第九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章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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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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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提案
法
食品安 全
行政法
方面
食品安全
草案
释义
食品
食品安全法释义(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1-25条)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
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品安全1、相监关测危:害是因指素系的统检地验收、集监、督整和理调和查分数析据与。食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 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 性疾病危害。
➢一步明一确是地建方立人分民工政负府责的、食统品一安协全调领的导食责品任安,全赋监予督有体关制部。门进
必要的监管权力。
➢制度。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
➢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
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 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食品安全法分类解读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 评估材料。
别任性,小心严刑重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监管实践
生产环节抽检情况: 食用油品质不达标、苯并芘、塑化剂、溶剂残留超标,芝麻油掺假等问题。 乳制品不合格均为散装液体乳,主要问题微生物超标、品质不达标。 饮料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品质不达标和添加剂超标;防腐剂、甜味剂超标。瓶(桶)装饮用水检出条件致病 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超标、亚硝酸盐超标;矿泉水微量元素不足。 白酒滥用甜味剂。 粉条粉丝铝残留量超标。 面制品滥用明矾。 蜂蜜农兽药残留。 酱腌菜、蔬菜干制品中滥用脱色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 调味品主要问题是:酱油、醋、鸡精等以次充好,品质不达标;滥用防腐剂。 辣椒制品中非法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等非食用物质。炒货及坚果制品酸败、滥用漂白剂; 辖区企业:许可类别主要包括包装饮用水、白酒、蜂蜜、食用油。
守住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第四节
13个条款:主要涉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的分类管理 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依据 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ˎ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注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别任性,小心严刑重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采购原料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安全法释义
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成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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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关于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规定
一、差距 (一)科技力量薄弱,缺乏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控制和检测技术的
确地方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 管权力,同时强化其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以食品安全法学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 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 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 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 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 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包括食 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 防和处置等各项活动。
7
第一章 总则
二、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标签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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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对食品检验报告共同负责的规定。
在食品检验环节,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违反了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有开展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规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有与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技术装备;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等。
一旦违背此项义务,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就会被撤销。
二是必须保证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结果,不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检验人也有应当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履行相应职业道德的义务,否则检验资质将会被撤销。
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确保食品检验报告客观、公正的责任主要给了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人是否有责任确保食品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往往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检验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法中,为了强化检验人的责任意识,平衡检验机构与检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理顺责任分担机制,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报告上加盖公章,检验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相并列,是上一条中赋予检验人独立检验权的延续,一改过去检验人完全隶属于食品检验机构的做法,在加重了检验人责任的同时有利于提升检验人员的职业地位,有利于发挥检验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在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之间形成制约机制,必将会促进我国食品检验水平的提高,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