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主观题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法考行政法主观题一直是考生们最为关注的考题之一,这部分知识点对考生的考试成绩影响很大。
以下是围绕“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的阐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价值观和理论依据,是行政法的核心。
主要包括法治原则、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合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关注自由、人权和民主等原则等。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随意改变、违法行事。
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制国家”基本原则。
2.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为基础,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规定行政工作的基础。
3.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实施。
合法性原则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4. 公正合理原则公正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合理原则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自由等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5.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行为需要公开、透明,让公众监督和参与,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理、公开、公正、透明、公众化。
公开透明原则是推动政府治理的核心手段之一。
二、行政法和治理行政法和治理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在行政法的基础上,怎样做好治理工作?1. 行政法和治理的内在联系行政法是一种制度工具,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
而治理则是实现共同利益的社会协调过程,包括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行政法和社会治理的内在联系在于,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个规定、保障、调整和维护社会治理秩序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与行政机关的职责、限制和规范相互配合。
2. 如何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023法考李佳行政法主观题讲义

2023法考李佳行政法主观题讲义一、背景介绍2023年的法考即将到来,对于考生来说,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科目。
而李佳老师的行政法主观题讲义,无疑是备考的利器之一。
在这份讲义中,李佳老师详细解释了行政法的主观题知识点,帮助考生深入理解这一学科。
二、知识点梳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在李佳老师的讲义中,他首先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包括行政法的定义、内容和特点等。
通过对行政法基本概念的讲解,考生能够对行政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基础。
2.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李佳老师在讲义中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性质、效力等。
这些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考生能够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为解答主观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3.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除了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李佳老师在讲义中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客体、程序等。
这些知识点的学习能够帮助考生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为主观题的解答提供了理论支持。
4.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试中的常考点。
在讲义中,李佳老师详细介绍了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诉讼的类型、程序、诉讼参与人等。
这些知识点的学习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能够帮助他们在考试中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提高答题的准确性。
三、个人观点李佳老师的行政法主观题讲义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份宝贵的学习资料。
在这份讲义中,李佳老师系统地梳理了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这些知识点的核心内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行政法的主观题解题技巧。
讲义中融入了大量案例分析和解题思路,这对于考生的备考和提高解题能力都有很大帮助。
总结回顾通过李佳老师的行政法主观题讲义的学习,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行政法的核心知识点,提高主观题解题的准确性和深度。
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

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法考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23年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2023法考主观题报考时间:9月23日8时至9月27日18时。
法考主观题报考网站入口:司法部官网。
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主观题考试。
2023年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时间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考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
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
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法考是先考主观题还是客观题法考需要先考客观科目才能考主观题。
法考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考生需要先通过了客观题考试才能报考主观题考试。
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在本年度及下一考试年度内有效,考生通过客观题科目后可报考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主观题考试。
法考主观题好考吗法考分为客观题跟主观题,先考客观题后考主观题,且两种考试的题型是不一样的,客观题主要是考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跟不定项选题,主观题主要是考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法律文书题等。
从考试题型就可以看出来,主观题难度要大得多。
另外,法考有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客观题的有效成绩保留时间为:两年。
只要你第一年考过客观题题,就算是没考过主观题,那么你第二年直接考主观题就可以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主观考前必考点——行政法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主观题考前锦囊——行政法考点一: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是否可诉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为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逆向思维法: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定性+一次性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主观上存在有效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际影响,即建立、变更或消灭了行政法律关系。
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内部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二:管辖: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1)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如遇复议,务必要加具体的复议结果+被告)本案的被告是……,所以应由基层(或中级)法院管辖。
(2)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因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经过行政复议,或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所以本案应由……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所在地基层(或中级)法院。
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①本案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联系案情,由基层法院/中院管辖。
②本案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联系案情,由基层法院/中院管辖。
③本案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选择告原机关/复议机关,所以原机关/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联系案情,由基层法院/中院管辖。
地域管辖: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所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②本案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联系案情。
(原机关+复议机关)③本案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案情。
司考行政法主观题必背的15句话

行政法主观题必背的15句话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审理对象)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和主观题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 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项 说法正确。
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源自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 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故ACD正确。
100.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 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 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 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解析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解析答案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解析答案一、题干: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问题2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分别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因此,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
(2)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 题干:案情: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
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
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材料一: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4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条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
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
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问题1 :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参考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问题2 :《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参考答案:听证由市盐务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问题3 :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成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16条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2,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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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11年)六、(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
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
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
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 应当。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 不成立。
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 不成立。
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七、(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
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
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结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说理由二」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
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
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具体到本案,从合法性上讲,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的偏离轨道。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
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