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最新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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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赔偿标准2014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2014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2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十级工伤是工伤认定中的最严重等级,那么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十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伤害或者疾病,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职业中毒等。

对于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医疗费用的支付,二是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十级工伤的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对于因工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康复治疗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对于因工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期间的误工补助,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十级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津贴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支付期限为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之日起,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比较丰厚的,可以有效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各方面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不懈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受伤职工的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4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4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及其它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省201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江苏省规定按照工伤等级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一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基础数乘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比例;对于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基础数乘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比例。

此外,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职工,其家属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其次,江苏省还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康复费等。

而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患者,其治疗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支付。

此外,江苏省还规定了工伤职工的误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将获得误工伤津贴;而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些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也都在《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江苏省201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在细化了工伤等级、医疗费用、误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职工对江苏省201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也希望江苏省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

2014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版)

2014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版)

2014年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备注:1、工亡的抚恤金计算有点复杂,建议请专业律师计算;2、5-6级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结合病情和找工作的难易、工作单位情况,综合考虑,需要律师的建议。

3、对于脑部或颈椎、腰椎、脊柱的损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合同是否调解还是裁决,建议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3年为4802元、2014年为5118元关于调整2014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来源::日期:2014-07-26苏人保规〔2014〕12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工伤赔偿标准2014

工伤赔偿标准2014

工伤赔偿标准2014
根据中国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分为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四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介绍各个方面的标准。

1. 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包括直接医疗费用和间接医疗费用两部分。

直接医疗费用指因工伤所导致的治疗、诊断、手术、康复、护理等直接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间接医疗费用指因工伤所导致的误工、交通费、食宿费等间接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定比例。

2. 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致使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休养期间的费用补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津贴的标准为职工因工伤致残程度不同,按月领取的费用有不同的档次,分别为轻伤津贴、中度伤残津贴、重度伤残津贴和特级伤残津贴。

3. 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劳动者因工伤程度不同,伤残赔偿金分别按照四级标准进行赔偿,即轻度伤残赔偿金、中度伤残赔偿金、重度伤残赔偿金和特级伤残赔偿金。

4.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死亡,给予其家属的经济
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劳动者生前年平均工资和遗属情况进行计算,并有一定的最低标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介绍,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4年度湖南省最新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4年度湖南省最新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

补偿类别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伤残就业补助金1级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90﹪2级2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5﹪3级23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0﹪4级21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5﹪5级18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0﹪(保留劳动关系才享有)36个月本人工资6级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60﹪(保留劳动关系才享有)30个月本人工资7级13个月本人工资15个月本人工资8级11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9级9个月本人工资8个月本人工资10级7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残疾器具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按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按月支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 2014年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及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注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规定需要配置,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经批准可延长12由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没有的,可以参照省内30/天,省外50元/天由所在单位按实际情况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必须是无劳动能力,且是死者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按月支付孤寡老人或孤儿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按月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5、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工伤2014标准

职工工伤2014标准

职工工伤2014标准职工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了2014年的职工工伤标准。

本文将对职工工伤2014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职工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政策,保障双方权益。

首先,职工工伤2014标准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工伤事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事故发生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其次,事故导致了职工的伤害或者患病;最后,事故的原因是与工作相关的。

一旦工伤事故被认定,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其次,职工工伤2014标准还规定了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职工患病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患病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最后,患病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一旦职业病被认定,职工将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此外,职工工伤2014标准还对工伤保险的缴纳和待遇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以便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上职业病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同时,职工工伤2014标准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职工工伤2014标准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赔偿标准以及工伤保险的缴纳和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赔偿标准2014湖南

工伤赔偿标准2014湖南

工伤赔偿标准2014湖南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14年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有以下具体规定:一、工伤医疗费用。

1.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接受治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住院伙食、住院床位费、检查、检验、手术、康复治疗等费用。

2.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转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3.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购买药品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药品费用。

二、工伤伤残补助金。

1.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致残的,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程度鉴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

2.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致残,经过一定期限后,残疾程度有变化的,按照残疾程度变化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工伤死亡补助金。

1.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致死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2.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致死的,其家属还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抚恤金。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暂时性休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休养期间的工资。

2.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康复期间的费用。

3.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补助金。

总之,2014年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快康复,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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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最新标准2014
工伤赔偿标准2014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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