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合集下载

《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 号); 《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 号);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 号);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04 规划实施
明确土地整备实施明确土地整备实施主体及相关各方 责任;确定各类用地整备方式指引。 土地整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 (1)留用土地、移交政府储备用地的规模及选址范围; (2)留用土地规划主导用地功能、总建筑规模以及配 套设施的规模; (3)规划范围内需调整及优化的市、区级配套设施规 划控制要求。
根据留用土地规划的对周边环 境承载力的影响,提出实施范 围总体控制要求,确定需优化 调整的城市“五线”及各项配 套设施。
1 总则
1.3 编制内容
编制原则:
土地整备项目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
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划定项目边界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 性; 2、留用土地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3、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4、规划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据《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需开展规划编制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 ➢ 利益统筹试点项目; ➢ 返还用地项目; ➢ 置换用地项目及安置用地项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 (3)第三章有条件建设区使用 (4)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6)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5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结合当前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定位】本指引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内部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规划层级】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分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层级。

其中,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确定全市各类用地指标、片区划分、中心城区和各片区指标分解、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片区各类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包括原经济特区内四区,分别是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

中心城区外包括四个片区(附件1),分别是宝安片区(含龙华新区)、龙岗片区(含大鹏新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

第四条【实施部门】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各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指标控制】规划实施期间,市、片区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原则, 结合深圳高度城市化、土地全部国有、市场发育程度高、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等特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促进科学合理用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一)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夯实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基础。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建立主体平等、产权清晰、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统一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土地收益分配调节。

(三)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

以土地资本化为重点,丰富完善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理论体系,探索土地资产资本转化途径和方式,为创新土地调控和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四)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

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深入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五)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综合发挥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调控和监管。

(六)推进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

围绕国家对深圳作为国家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要求,强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土地资源的统筹协调和合理利用,协调区域土地利益平衡。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2023-2023年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
深圳市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位了深圳市的发展蓝图,并为
2023-2023年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总体参考。

经过一年多的综合考虑和分析,结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的规定,深圳市拟定了2023-2023年近期
建设及土地利用规划细则。

一、深圳市2023-2023年近期建设规划细则
(一)总体安排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将以本市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各主要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及自然保护区规划实施办法(需另行
出台)为底本,以维护和向好本市现状的基础上,实施“多赢”的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深圳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坚持总体把握、积极稳妥,加快完善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体系,深化规划论证和检查实施,做好未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早期准备
工作。

2.做好土地准备和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土
地储备、土地使用效率及避免浪费等问题。

3.加快城市建设,注意节约资源,着力提高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控制建设成本和建设周期,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推进绿色建筑和可持
续发展城市建设。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指导深圳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格局、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等,并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口需求等因素。

2. 建筑设计和高层建筑规划: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风貌、高度、容积率、建筑材料等,以保障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的规划、交通流量分配、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非机动车道的设置等,旨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绿化规划:规划城市绿地的分布、绿化带的布局、植被类型、绿化率等,以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舒适度。

5. 生态保护和环境规划:规划生态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水体保护区等,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城市规划标准和审批指南: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有效。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

1.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1.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目标 (5)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5)第二节主要调控指标分解 (7)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1)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1)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2)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 (15)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15)第二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与管制规则 (19)第五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3)第一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 (23)第二节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 (24)第三节建设用地清退 (25)第六章农用地保护 (27)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7)第二节其他农用地保护 (28)第七章土地整治工程与近期用地安排 (30)第一节土地整治 (30)第二节近期用地规划 (31)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4)附表 (36)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统筹宝安片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7.《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1-2009)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5-2010)11.《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2-2009)12.《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送审稿)13.《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14.《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送审稿)1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深圳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深圳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覆盖全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的分区规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先规划,后建设。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集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城市公共安全需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利用各类专项规划的成果。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决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依法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并给予补偿。

第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审议和决策机构。

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是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制订、城市发展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法定机构。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保障全社会共同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经过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过程,土地资源承载力已接近极限,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

创新土地整备体制机制、挖掘土地潜力、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拓展我市土地利用空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特区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整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全市城市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城市发展转型,加快建设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现就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整备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土地整备工作,要坚持以创新思维审视土地管理,以土地整备为抓手,提高规划国土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创新土地整备的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

通过对现有土地资源的整合和挖潜满足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使规划和土地管理有效地服务于我市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

通过实施土地整备工作,最终实现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以城市发展引领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开展土地整备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统筹、分区实施、统一管理、共同责任、利益兼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

加强土地整备的规划统筹力度,实现土地整备与产业结构转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环保工程等重大项目落地充分结合,互为促进;充分调动各区实施主体及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实现整备土地的统一入库管理,进而提高土地整备效率和质量,保障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供地需求;在实现城市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发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11-20 | 作者: | 来源: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导言第一条本规划以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与其它各项事业对土地需求的矛盾,实现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为首要任务。

第二条本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为依据,参照国家和广东省的其它相关补充规定,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规划基期:1996年;规划阶段年:2000年;规划目标年:2010年;远景展望期:2030年;第四条本次规划区的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和特区外的宝安区、龙岗区。

第五条本规划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 提高土地利用率;3.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二章概况第六条位置与自然条件。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南部,珠江口南端,隔深圳河与香港接壤,全市土地面积公顷,1996年常住人口358万人。

全市辖5个区,特区内为罗湖、福田、南山三区;特区外为宝安和龙岗区。

深圳滨临南海,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地貌类型多样,有低山、丘陵、平原、台地,其中丘陵面积最大,平原次之。

深圳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全年高温多雨,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温度℃,年降水量1948毫米,夏季常有台风出现。

市内共有大小河流160多条,多数河流长度短,集水面积小,集水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河流仅有5条。

地表水源相对短缺。

第七条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

1996年,深圳市国内生产总值为亿元(当年价),财政收入亿元,进出口总额亿美元。

三次产业方面,农业已从传统农业转向以“三高”为主的商品农业,农业商品率高达80%以上;工业在电子、医药、服装等轻工业发展迅速的同时,基础工业也加速发展,轻重工业比重为60:40;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旅游过夜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金融保险业规模、房地产业增加值、机场和港口吞吐量及运输能力均有大幅度增长。

科技、文化、教育事业也发展较快,全市拥有政府科研机构10个,普通高等学校4所,中等学校126所,小学269所。

第八条城市建设基本情况。

至1996年末,深圳市建成区面积已达公顷,住宅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

1996年港口吞吐量3021万吨,客运量8281万人次。

至1996年末,深圳市各种道路总长度约2800公里,全市自来水供应能力万吨/日。

全市电话交换机容量万门,居民电话拥有率居全国首位。

第三章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潜力第九条市域土地利用结构。

根据深圳市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全市土地总面积公顷,其利用现状为:1.农用地全市农用地面积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1) 耕地总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主要分布在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

包括菜地、旱地、灌溉水田三种类型,其中菜地为公顷,占耕地面积的%;旱地为公顷,占%;灌溉水田为公顷,占%。

(2) 园地总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南山三区。

包括果园、桑园、茶园等类型,其中主要为果园,共公顷,占园地总面积的%。

(3) 林地为全市面积最大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罗湖三区。

林地总面积为公顷,其中有林地为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

全市森林覆盖率为%。

(4) 牧草地总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的牧草地集中在宝安区。

其中,天然草地公顷,占牧草地的%;改良草地公顷,占%;人工草地公顷,占%。

(5) 内陆水面总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主要分布在宝安区,占全市总水面的%,其次为龙岗区,占%,特区仅占%。

内陆水面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四种类型,以坑塘水面为主,坑塘面积为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河流面积为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水库面积为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湖泊面积为公顷,占全市总水面的%。

2.建设用地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1)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总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

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和特殊用地等,其中,城市和建制镇用地为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特区内为公顷,占总城市和建制镇用地的%,特区外为公顷,占总城市和建制镇用地的%;农村居民点为公顷,占%,几乎全部分布在特区外;独立工矿用地为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主要分布在特区外;特殊用地公顷,占%,在各区分布较为平均。

(2) 交通用地总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主要分布在特区外,其中宝安区最多,占全市交通用地的%;其次为龙岗区,占%;特区仅占%。

交通用地包括公路、铁路、农村道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等类型,其中公路为公顷,占交通用地的%;铁路为公顷,占%;农村道路为,占%;民用机场为公顷,占%;港口、码头用地为,占%。

(3) 水利设施用地总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主要分布在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

包括沟渠和水工建筑,其中沟渠面积为公顷,占全市水利设施用地的%;水工建筑物用地面积为公顷,占全市水利设施用地的%。

3.未利用土地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两区,其中宝安为公顷,占%;龙岗为公顷,占%。

其中,(1) 滩涂、苇地总面积为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

主要由滩涂构成,占滩涂、苇地总量的%。

(2) 其它未利用土地总面积为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

主要由闲置土地和荒草地构成,分别占其它未利用土地的%和%。

第十条深圳的土地利用变迁及发展趋势。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根据深圳市统计年鉴,1982年全市建成区面积为公顷,到1996年末增加到公顷,增长了倍。

其中,特区增长更快,同期由公顷增长为公顷,增长了倍。

2.农业用地尤其耕地不断减少受城市建设迅速扩张的压力,深圳市农业用地(指耕地、果园、水产养殖用地三类)持续减少。

据统计,农业用地1982年为公顷,到1996年减少至公顷,减少了公顷。

除因建设占用外,耕地还受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影响而大量减少。

据统计,耕地面积由1979年的公顷迅速减少至1996年的公顷,减少了公顷,减少量几乎为现有面积的倍。

3.土地开发由外延式扩张逐步向内涵式增长过渡近年来土地整理、闲置土地消化利用等工作日益得到重视,滩涂等后备资源逐步得到保护或保护性利用。

第十一条市域土地利用的现状特点:1.特区内外的土地利用结构明显不同各类农用地主要分布在特区外,其中%的耕地位于特区外,%的园地、%的林地亦集中在特区之外。

牧草地和坑塘水面主要集中于宝安一区,分别占各自总面积的%和%。

而建设用地总量在特区、宝安、龙岗三区分布相对平均,但就内部结构而言特区内外不尽相同。

其中,特区内结构较为合理,各类用地比例协调,公园绿地、商业用地、政府/团体/社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的人均指标明显高于特区外;特区外则呈现低度城市化的城市形态,建设水平较低,各项配套设施缺乏,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单一,主要由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交通用地构成。

2.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较高,而区域差异显著深圳市城市土地总体生产率为万元/公顷,单位农业用地总产值为万元/公顷,远高于广东省的平均水平(分别为万元/公顷和万元/公顷)。

就分区而言,特区内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远高于特区外,宝安、龙岗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和特区相当,但提供的国内生产总值仅相当于特区的1/8和1/10,提供的工业总产值仅相当于特区的1/5和1/10。

3.人口密度与人均建设用地区域差异显著特区内人口密度为4490人/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63平方米/人;而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的人口密度仅分别为1360人/平方公里和910人/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02平方米/人和92平方米/人。

4.闲置土地较多受房地产过热等因素影响,特区外土地开发在1990年代初曾一度出现失控,造成了大量闲置土地。

近几年虽经过积极的消化利用,但1996年全市闲置土地仍有公顷,既造成了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又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面积的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圳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速度过快,不可避免要引发许多问题,主要是:1.各项事业对土地需求的矛盾较多,城市建设与农业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对土地需求的矛盾尤其突出;2.特区外土地开发较为混乱。

特区外土地基本上为农村集体所有,因权属关系,规划和管理难度较大,土地盲目扩张、无序开发的现象比较普遍;3.农业用地不足,且布局与城市建设用地冲突较大。

受城市建设压力,现存耕地、果园和水产养殖用地不断减少,而农业用地的后备资源有限,保护农业用地迫在眉睫;4.生态系统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破坏。

城市建设、挖山采石等活动占用了大面积的生物性地表,农业和自然植被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此消彼长,生态系统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1994年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到公顷,主要河流年淤积总量达256万吨,直接和间接损失较大。

第十三条农业用地利用潜力。

深圳市农业用地的总体形势是土地资源不足,后备资源数量有限,而且还有可能进一步被建设占用,因而规划期内农业用地数量不会有较大增加,只能靠内部挖潜,走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道路。

考虑到土地本身的生产能力与技术投入,规划期内农业生产特别是蔬菜单产水平还可以有较大幅度提高。

目前农业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已基本完成,生产能力只能通过以名、特、优高产高质产品逐渐替代传统低产低质产品的方式稳步提高。

1.数量潜力规划期内可供开发的农业用地后备资源有限,仅有公顷(不包括林地后备资源),其中沼泽地与裸土地共公顷,闲置土地公顷,滩涂及苇地共公顷。

2.质量潜力蔬菜单产水平按相邻地区的一般水平(1600公斤/亩)计算,总产量将增加万吨,相当于现状产量的%;按广东省高水平(2000公斤/亩)计算,总产量比现状增加万吨,相当于现状产量的%。

考虑到全市“无土”栽培技术的推广及三高农业、立体农业的发展,规划期内达到上述单产水平是完全有可能的。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

由于特区内外开发方式和土地利用状况不同,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应从全局出发,特区内外应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因地制宜,优势互补。

1.数量潜力从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而言,坡度12°以下的土地为城市可建设用地。

在按此标准统计的可建设用地中,减去其中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和农业保护区,深圳市的实际可建设用地为公顷(不包括填海造地)。

1996年建设用地已达公顷,占可建设用地的%,未来可供发展的用地为公顷,占%。

可建设用地在特区内外分布不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