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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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遗嘱的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遗嘱的效力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遗嘱的效力。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成立合法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A.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B.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一个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效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与民法总论中所说的无效民事行为类型不同,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2016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继承概述

2016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继承概述

2016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继承概述
2016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2、特征
(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3、对于遗嘱继承人要注意下列问题:
(1)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不受原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不适用代位继承
(4)不被遗嘱指定的部分仍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民法学2简答题+简述遗嘱的特征

民法学2简答题+简述遗嘱的特征

民法学2简答题+简述遗嘱的特征民法学中的简答题是一种用来检验学生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程度的考题形式。

本文将围绕着民法学中的简答题,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法律条文,详细讨论相关的问题,并简述遗嘱的特征。

通过一步步的思考,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学中的简答题,并深入了解遗嘱的特征。

一、民法学中的简答题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构成法律关系的一系列规范、原则和制度。

简答题是民法学教学中常用的一种考查形式。

在回答简答题时,我们需要对题目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下面是一个民法学的简答题:问题:某甲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某乙的许诺,乙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是否可以以合同成立时的乙对其许诺的合法性为由,阻止乙解除合同?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这个问题中,甲以欺诈行为取得对乙的许诺,乙请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回答民法学的简答题时,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将其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去。

二、遗嘱的特征简述遗嘱是一种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文书,用来处理遗产问题。

在民法学中,遗嘱的特征是指遗嘱具备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和规定。

下面简要介绍遗嘱的特征:1. 自由性:遗嘱是遗嘱人在法定限度内依据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具有自由性。

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遗产的继承人、份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2. 特殊性:由于遗嘱的特殊性质,其制定具有一定的特殊程序和形式要求。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制作,包括自己亲手书写、口述或者委托他人代写,同时应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确认。

3. 个人性:遗嘱是遗嘱人按照个人意愿设立的,因此只适用于遗嘱人自身的遗产分配问题。

遗嘱不得涉及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的约束。

4. 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获取有效的法律效力。

例如,遗嘱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存在虚假、欺诈等情形。

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物件损害责任,希望帮助大家顺利通关政法干警考试。

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从根本上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区别如下: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而遗嘱继承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 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于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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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遗产的处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嘱、遗赠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法定继承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继承概述司法考试婚姻法讲义:父母子女关系一、继承开始基本点: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处理: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例题】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60题,多选)A 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 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 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和D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和C正确。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二、遗产1、遗产的性质:2、遗产的认定(1)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2)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3)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2016年厚大司考168金题串讲班民法答案解析-钟秀勇

2016年厚大司考168金题串讲班民法答案解析-钟秀勇

2016年厚大民法168解析1.【答案】ABCD【解析】判断双方的约定是否成立一个合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的约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有受约定拘束的意思,如果没有这一点的话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够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

第二,客观上让当事人们受到他们约定的约束给当事人分配的风险是合理的让他受到拘束是正当的,是合理的。

A选项这样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

约定请人吃饭,约定一起旅游,两个旅客约定到达某站旅客甲叫醒旅客乙,从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约定的时候均欠缺受到此拘束的意思,这样的约定不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一方爽约的不对对方构成违约。

B选项这样的无偿的约定不在甲乙之间成立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

甲出于好意答应替乙免费地照看孩子,如果他一定要受到这个约定的拘束,一旦稍有照看不慎给丙造成损害,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他是不会答应你这个请求,就不会给你做出这样的约定。

因此这样的约定不能通过客观方面的检验,让甲就因照看不慎给丙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给甲分配的风险就过重,就不合理。

C选项,这样的约定不在甲乙间成立合同关系。

甲因过错错过购买彩票,然后丧失中奖的机会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但凡稍有过错,错过了购买彩票,丧失了中奖的机会,就让甲对乙承担高达250万的赔偿责任,对甲分配的风险过重,不合理。

D选项,甲乙的这样的约定,他们在作出约定的时候主观上都有受拘束的意思,还郑重其事的约定,若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甲得赔乙,甲也同意。

但是否服用避孕药这是个人最为隐秘领域的自由,这种类型的自由不能通过民事合同予以拘束,因此这样的约定在甲乙之间仍然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甲对乙不构成违约。

2.【答案】C【解析】A选项,乙只是甲的使者,而不是代理人。

原因有二,第一甲已经决定了和乙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乙只是传达了甲已经决定的内容的意思表示,这就不符合代理的特征,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在代理的时候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由代理人独立决定的,而使者他不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他只是传达他人已经决定了的内容的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继承法笔记:遗嘱

司法考试继承法笔记:遗嘱司法考试继承法笔记:遗嘱。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遗嘱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继承法笔记:遗赠扶养协议司法考试继承法笔记:继承权、受遗赠权司法考试继承法笔记:继承开始的时间司法考试婚姻法笔记:离婚时的扶助义务(一)遗嘱的形式(参见《继承法》第17条)1.公证遗嘱。

指经过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

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

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

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②须注明年、月、日。

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须注意:《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是:①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

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②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须注意:由于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故《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 遗嘱

民法典遗嘱
民法典遗嘱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的规定,由自愿,自发或明示或默示,以表示意志的形式,在一生前订立,有效完成生命逝去时,可以规定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利,抚养权以及分配顺序的文书形式,该文书中不仅可以表达遗体的遗愿,也可以实现关于继承的有关事项。

遗嘱的标准可以从遗嘱的合法性和明文表述来看,遗嘱合法性指的是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中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有关完整正确的遗嘱书制定遗嘱的规定,包括格式、内容、递送方式、验证方式等,因此,编写遗嘱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以便于经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其次,在规定的格式中,遗嘱的内容必须是清楚明确的,不得模棱两可,不得含糊其辞,不得有技巧性的言辞,遗嘱必须写出继承对象、继承份额、分配的有关内容,因此,在编写遗嘱时,必须在清楚明确的内容中表达有关意图,以便于经司法机关审查准确确定遗嘱的内容。

此外,有关遗嘱的递送方式,遗嘱的有效性也不可忽略,因为遗嘱是在实现生命逝去时有效的,所以遗嘱必须能够通过符合规定的递送方式传递,即以书面的形式将遗嘱送交给有关机关认可的人员,使遗嘱有效,因此,必须在完成遗嘱书后,及时而有效地传递遗嘱,以便于遗嘱得到有效认可,使遗嘱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民法典遗嘱是确定继承权利、分配财产的有效文书和表示意志的方式,在订立遗嘱时,必须遵守民法典中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确保遗嘱的有效性,以便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有效实施。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婚姻,继承法 第三十四章 继承法 )【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继承法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一、继承权的性质1.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权指向的标的是财产而非人身。

2.继承权是期待权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这种权利才有可能实现。

二、继承权的取得方式继承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法定继承;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即遗嘱继承。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上具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有争夺遗产的动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10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1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规则1.含义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放弃规则(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2)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理解小贴士: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知识点,即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的问题。

二者的不同在于,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继承开始时间的认定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嘱的形式 司法考试民法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遗嘱的形式司法考试民法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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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遗嘱
2016司考民法讲义:遗嘱。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

代书遗嘱中的代书行为并非代理,只是事务行为。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即死因行为。

(4)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

即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虽然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

(1)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3)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三、遗嘱的效力
1、成立合法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A.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B.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一个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效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与民法总论中所说的无效民事行为类型不同,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执行
1、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2、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
(1)明示方式。

遗嘱人公开为意思表示,明确表示对原遗嘱进行修改或撤销,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将不发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效力。

(2)推定方式。

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或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对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进行推定的原则:
A.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a、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b、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只能采用公证形式。

B.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处分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

例如,遗嘱人虽在遗嘱中指定某物由甲继承,而遗嘱人在生前却将该财物赠送与乙,则遗嘱中有关处分该物的内容视为撤销。

C.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D.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五、遗嘱的执行
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为的行为及程序为遗嘱的执行。

故遗嘱执行开始于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之时。

1、执行遗嘱的人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分为以下三种:
(1)遗嘱指定;
(2)法定继承人;
(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2、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

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

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

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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