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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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针对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运行,是对国家秘密保护意识的强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显示了国家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的坚决态度和决心,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据这条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将国家秘密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者组织泄露。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非法的,影响国家利益和安全,损害了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法律的追处是必然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未具备获取国家秘密资格的人员或组织,以违法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破坏国家秘密的保护体制,窃取、窜改、篡改国家秘密,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安全,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是指以非法手段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得国家秘密的内容、特征、范围等泄露,危害国家秘密保护,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够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合法使用秘密信息,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对于组织和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即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法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目录1摘要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

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

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摘要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指为境外的机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

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

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3司法解释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5、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2、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是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裁判依据】

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裁判依据】

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282-01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本文整理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19971001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00312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第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就专业性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信息法律法规》习题集参考答案

《信息法律法规》习题集参考答案

《信息法律法规》习题集参考答案一、填空:1、物质、能源、信息2、经济价值,人能实际支配3、法律、法规、政策4、主体、客体、内容5、绝密、机密、秘密6、自然灾害、人为灾害7、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8、合同9、二进制10、制定、认可1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12、国家安全、人民的利益13、技术手段、行业自律、立法规范14、政府15、物理安全、逻辑安全16、有意灾害、无意灾害17、知识经济18、财产所有权、财产19、作品20、精神权利、经济权利21、法律体系22、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23、资产化、商品化24、财产权利25、财产权26、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7、调解、仲裁、诉讼28、多媒体法29、专利权30、专利权人31、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32、电子化33、经济信息、政治信息、科技信息34、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35、信息产业36、商标37、20,10 3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39、技术秘密、经营秘密40、价值性、实用性41、逆向选择42、类别域名、行政区域名43、商标局44、保护商标专用权45、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46、信息技术标准化47、标准化的具体对象、标准化总体对象48、国家独享49、股票、债券50、重大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不佳二、单选题:1、D2、B3、D4、A5、A6、C7、A8、A9、B 10、B 11、C 12、C 13、A14、D 15、C 16、D 17、A18、A19、C 20、A 21、A22、B 23、A24、B 25、D 26、C 27、A28、A29、A30、C 31、B 32、C 33、A34、D 35、B 36、B 37、D 38、B 39、40、C41、C 42、D 43、A44、B 45、A三、多选题:1、AC2、ABD3、BC4、ABC5、ABCD6、ABD7、ABD8、ABCD9、BC 10、AB 11、AB 12、ABCD 13、BD 14、AC 15、ABCD 16、ABCD 17、ABCD 18、ABCD 19、ABCD 20、ABCD 21、ABD 22、ABCD 23、ABCD 24、ABC 25、ABC 26、BCD 27、ABC 28、ABCD 29、ABD 30、ABCD 31、ABC 32、ABD 33、ABD 34、D 35、BCD 36、BC 37、ABC 38、ABC39、ABD 40、ABD 41、CD 42、ABCD 43、ABD 44、ABC 45、BCD四、判断题:1、×2、×3、√4、×5、×6、×7、×8、√9、×10、√五、名词解释:1、折衷的计算机犯罪定义:是指行为人滥用计算机,或为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行为而形成与计算机特质有关的犯罪。

名词解释(罪名)

名词解释(罪名)

名词解释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焚烧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4、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损毁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5、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7、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8、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9、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6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1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61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61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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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
征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

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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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

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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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

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

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是国家保密制度。

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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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

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

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
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

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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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

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

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

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

另外,应注意本罪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否则,就以本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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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

但动机不影响构成此罪。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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