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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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相关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是国家的案全和发展。

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

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是国家保密制度。

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因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即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法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目录1摘要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

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

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

保密法案全文

保密法案全文

保密法案全文> 该文档旨在提供保密法案的全文内容,以供参考。

请注意,该法案的内容可能根据立法机构的决定而有所调整。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保密法案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保密法案适用于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

第二章 - 保密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国家机密由国家确定,并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

第四条除国家机密外,其他特定信息也可纳入保密范围,并按照相应级别进行分类和管理。

第三章 - 保密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对于掌握国家机密或其他特定信息的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严守保密制度,保护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保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保密培训,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 保密措施和技术控制第七条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护、备份等,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和其他特定信息的安全,可以采用技术控制手段,如防火墙、访问控制、审计等。

第五章 - 保密检查和违法追究第九条国家保密机关有权进行保密检查,并对发现的保密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违反保密法案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其他特定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第六章 - 附则第十一条保密法案由国家依法制定和修改,宪法对保密工作的相关原则也适用。

第十二条本法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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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中的保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

保密法中的保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

保密法中的保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保密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它保护了国家安全及各个领域的机密信息不受非法泄露或滥用。

保密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各种保密行为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保密违法行为在保密法中,规定了多种保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主观上是指具体的保密违法行为,客观上则是依法要求维护信息安全的规定。

1. 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对于国家机密级别、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造成对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损害。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通常是指无权接触这些信息的个人或机构,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并散布这些信息。

2. 泄露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是指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这些商业秘密包括商业计划、技术规格、市场策略、客户资料等,它们的泄露将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 违法获取机密信息违法获取机密信息是指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这些非法手段可以包括黑客攻击、窃取纸质文件、盗窃电子设备等,都严重侵犯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4. 违法使用机密信息违法使用机密信息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违反规定,将获得的机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这可能包括用于个人牟利、竞争对手的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二、处罚措施为了保护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保密法对保密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 行政处罚对于一般的保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手段。

它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行政许可证等措施。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将决定具体的处罚力度。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保密违法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刑事处罚。

这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3. 民事责任对于泄露商业秘密等侵犯个人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16.12.14•【文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保密局,军事检察院: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2016年12月14日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违法案件,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泄密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泄密违法案件由发生案件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泄密违法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泄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机关、单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所在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因泄密犯罪案件而直接遭受损失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等。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作者:黄文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通常情况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对行为人先获取国家秘密,进而又泄露国家秘密的复杂情形的处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争议颇大。

关键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政治权利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84-0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观为故意但不具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目的,否则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此罪在客体、主体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这里的国家秘密是广义的,包括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

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入侵、截取电磁波、照相机拍照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

获取国家秘密,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取得国家秘密,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

有学者就此认为前者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于不应知悉、接触的人员,是从内向外的行为方向;后者是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从外向内的行为方向。

笔者认为,其实两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泄露,而后者为获取,前者在泄露之前一定要先获取,但不一定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也可能是合法的知悉和接触;后者非法获取后不一定进行泄露,也有可能非法获取后自己保管不让第三人得知,掌握这两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正确认定两罪。

保密知识题库(含答案)

保密知识题库(含答案)

保密知识题库(含答案)保密知识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

2.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5.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6.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7.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8.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9.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0.涉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11.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12.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3.机关、单位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4.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如果有关机关、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应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5.如果有人违反保密法规定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或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应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如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7法硕考研简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2017法硕考研简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2017法硕考研: 简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简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答:二罪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一是侵犯客体、对象不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危害国家安全,对象包含国家秘密以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本罪侵犯国家的保密制度,对象仅限国家秘密。

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将获取的国家秘密、情报提供给国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本罪是指将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国内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三是主观目的不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本罪不要求行为人有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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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282-01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本文整理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00312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第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就专业性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作出密级鉴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鉴定依据、危害评估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20141101 反间谍法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0101001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0171122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0140301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20010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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