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一)优化时段划分。

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

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琼发改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水务厅、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小水电发电企业:为推动我省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经报省政府同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水电站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5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195号)精神,现将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一)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小水电站执行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元(含税,下同)。

(二)对2014年2月1日以前投产,且通过水利部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小水电站给予电价激励,享受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元。

二、规范电价激励执行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后,应及时将考核结果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电网企业。

省级电网企业收文后,对符合规定的小水电站于次月起执行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请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为了促进核电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核电投资,决定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新建核电机组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根据目前核电社会平均成本与电力市场供需状况,核定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

二、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高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加价,下同)的地区,新建核电机组投产后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三、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低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地区,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或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其上网电价可在全国核电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委核批。

四、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今后将根据核电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电力市场供需状况变化情况对核电标杆电价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

五、上述政策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核电机组。

2013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核电机组,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6月15日——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0]335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0]335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0〕335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决定废止《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362号)等14件价格规范性文件。

其中,《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废止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根据《物权法》《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55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标准放开的事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经营服务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附件: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结束——。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琼发改价格[2004]1346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1346号2004年8月6日)各市县物价、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综合提高0.01元,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贷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这次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国家安排在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电价中调价。

具体为: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用电各个电压等级电价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24元,其它类用电户电价不做调整。

调整后电价见附表。

二、调整部分上网电价标准。

考虑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对电价影响,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

海南燃煤机组(马村电厂、华能海口火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燃气机组(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

其它电厂上网电价标准按现行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三、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

海南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电厂(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燃气电厂(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元;新投产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新投产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标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

四、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

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琼发改价格[2008]841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琼发改价格[2008]841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1日琼发改价格〔2008〕841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精神,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海南燃煤机组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244元,同时为便于调度,节能降耗,将12.5万机组和33万机组并价,即华能海口电厂燃煤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统一调整为0.4118元/千瓦时,未脱硫的机组扣减0.015元的脱硫加价。

(二)为解决燃气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洋浦电厂、南山电厂上网电价。

洋浦电厂、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即每千瓦时由0.36元调整为0.37元。

(三)为解决部分水电厂经营困难的问题,适当提高大广坝、牛路岭水电厂上网电价。

大广坝、牛路岭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即大广坝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7元调整为0.38元,牛路岭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5元调整为0.26元。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118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
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1
•【字号】琼发改规〔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18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
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由原来的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宾馆酒店用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增加315千伏安及以上未执行峰谷电价的商业用户,水产养殖、水产初加
工、水产冷链仓储类用户,5G基站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符合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需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电网企业完成业务办理后于次月起执行,执行周期需保持12个月不变。

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拉大峰谷价差,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60%。

市场化电力用户平时段电价含市场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

三、取消峰期计划电量政策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取消对部分用户峰期生产用电电量实行计划配置的超计划加价政策。

原执行峰期计划电量政策的用户生产用电将执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完善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价差、尖峰电价政策与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一致。

其中,直供电用户: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转供电用户:1.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同步传导电价;2.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我省转
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有关政策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是电动汽车峰谷时段保持不变。

五、峰谷时段不调整
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0:00-12:00;16:00-22:00。

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7:00-10:00;12:00-16:00;22:00-23:00。

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07:00。

六、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根据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电力供需情况,适时研究深谷电价机制。

七、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在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之前,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

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峰谷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八、加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
(一)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电价政策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9〕14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炼化高峰时段计划电量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778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相关部门要加大住宅小区抄表到户改造力度,让更多新能源汽车用户享受到分时电价政策带来的低谷优惠电价福利。

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