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辩论原则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一、辩论原则法条:《民诉法》第12条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违反了辩论原则C.违反了合议制度D.违反了回避制度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二、处分原则法条:《民诉法》第13条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法律之所以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是因为他的权威性,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我国法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辩权利,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例子,下面为各位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
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
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题要在民事诉讼中,是由原告和被告相互之间进行对抗辩论,审判人员居中对所涉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并加以判断。
民事诉讼辩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审判人员能够认同去所争辩的内容从而主持其的诉讼主张。
一下我们就对▲民事诉讼辩论的原则进行相关了解主张。
一下我们就对▲民事诉讼辩论的原则进行相关了解 ▲一、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概述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要对此作出决定, , 同时同时, ,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 ; 作为程序规范作为程序规范, ,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的事实, ,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 , 在德国法中在德国法中, ,体现其“对抗式辩论”性质的法理称为“当事者主导原则”(verhandlungsm ax im e, 或者verhandlungsgrundsatz) , 辩论原则,是指经济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项,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进行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直译就是“辩论”。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中虽没有这一术语一术语, ,但其诉讼实务中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理论。
其理论内涵包括内涵包括: :第一第一,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和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和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 , 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这就要求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二第二, ,法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 第三第三, ,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仅限于和对方在辩论程序中所提出的事实序中所提出的事实, ,对都未提出的事实就算法官按职权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关键词: 辩论原则/当事人/法院内容提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那样主要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辩论原则对法院没有约束性,容易导致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应学习辩论主义的优点,进行相应的改革。
本文的辩论原则指广义的辩论原则,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中的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意义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尽管对辩论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两者都把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
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Verhand lung smaxime)概念,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Nikeolaus Thaddaus Gnner)首创。
德语Verhan2deln 具有当事主义之间相互交涉和相经过交涉而和解的意思[1]。
辩论主义作为一个法律专用术语只在大陆法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
日本法学界引进德国这一基本原则时将德语Verhand lung smaxime 汉化为“辩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辩论主义的做法,但因文化的差异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其“adversary system”英文包含有辩论的意思。
关于辩论原则的内容,按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的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 (1)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人,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者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或补充当事者的主张。
(2)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
这种事实称为自白事实,法院受自白事实的拘束。
(3)原则只能就当事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2]。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1.诉讼程序A只有诉讼程序才适用辩论原则,其他程序不适用;B只有诉讼程序才是用调解,其他程序不适用;C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2.反诉A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B找到被告的主张,去掉原告的起诉,假如没有原告的起诉时,判断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能,则是独立的诉;不能,则是反驳。
1.同等、对等原则:仅仅针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适用;2.处分原则、辩论原则A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B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C既超请求,又超事实,同时违反辩论和处分原则。
3.合议制A陪审员只能参加使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B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4.回避;审判人员院长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院长参审审委员会。
1.一般记忆管辖A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都有特殊情况;B例外——被告就原告:仅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2.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A步骤一:是否存在专属管辖, 是,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否,进入步骤二;B步骤二: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是,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否,进入步骤三;C步骤三:进入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诉讼权利能力A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B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代表人诉讼A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B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同意指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C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生效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3.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别:待判断主体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则为必要共同原告;(2)存在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为普通共同原告;(3)如果该主体是基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向本案原、被告主张权利,则为有独三。
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背诵讲义(最新版)

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背诵讲义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
《民诉》第4条。
2.民事诉讼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适用的特殊问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民诉》第16条。
(1)自治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诉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3)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
(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不能是人身。
(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
3.反诉《民诉法解释》第233条(1)概念:独立的诉。
①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诉法解释》第239条②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法解释》第232条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
(2)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
也可分别审理。
①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②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根本性、统领性、普适性的指导作用,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标。
一、平等原则1.权利义务相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保全、参与庭审等权利。
2.权利对应:原告起诉权——被告答辩权;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即平等原则要求原被告诉讼权利相同是错误的。
3.法官中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二、同等、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包括无国籍人)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主体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主体的民诉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平等原则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
平等适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等、对等适用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关系。
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三、辩论原则1.专属于当事人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辩论权;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享有辩论权。
形式: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均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2.范围(1)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2)法律问题;(3)程序问题。
阶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3.当事人的辩论权保护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常见行为: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违法缺席判决。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并不违反辩论权保护。
4.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处分原则1.处分的对象: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权的限制:依法处分、诚信处分3.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4.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阶段,执行阶段也可以行使【区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对应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还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
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能够让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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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辩论原则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辩论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意义:
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说明自己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澄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使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义务,听取辩论后作出认定。
3)诉讼程序民主化的表征,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3.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
超出诉讼请求辩论范围进行审判,会造成诉讼突袭,从而违反程序公正。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