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已成为我国贸易结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内出口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向银行进行申报,并进行核销确认。
本文旨在探讨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分析其重要性及实施方法,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什么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国内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结算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汇收入进行核销确认和管理的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可以通过电汇、信汇等方式进行,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出口企业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外管局申报,并完成核销确认。
三、为什么需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1.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出口收汇是中国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出口货款合规收入,避免资金流失和偷逃,从而促进国家外汇储备的增加和稳定。
2.规范出口结算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管理,规范出口结算行为。
出口企业在进行外汇结算时需按照一定的制度进行,从而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价格虚高或其他贸易欺诈行为,促进出口结算的公正、透明和合规。
3.优化贸易结算体系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优化贸易结算体系,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规范收汇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可以提高出口结算效率和安全性,从而优化贸易结算体系,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
四、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申报备案国内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结算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汇收款金额,并完成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收款人信息、收汇方式、货款金额、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发票等内容。
2.核销确认一般贸易出口货款在外汇结算时需要进行核销确认,核销确认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一、背景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出口收汇一直是各国政府、企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出口收汇管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以规范出口收汇的网上核销流程,提升监管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强化金融运营服务。
二、适用范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和境外银行),适用于进行货物出口、技术出口、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等相关业务的收汇行为。
三、核销管理要求1. 收汇申报收汇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收汇信息,包括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等收汇信息。
申报信息内容应准确、完整,申报后须及时进行网上核销。
2. 网上核销网上核销是指收款人在外汇局核销系统中填报核销信息,并提交给收汇银行进行复核的过程。
核销内容包括核销金额、核销依据、核销方式等,核销信息应与实际收汇情况相符,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核销条件收款人在网上核销时应满足以下核销条件:(1)货物出口需要提供货物出口销售合同、采购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文件;(2)服务贸易需要提供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接受证明等证明文件;(3)非贸付款需要提供外汇局特批文件、支付凭证、外商投资证等证明文件。
4. 网上核销时限收到外汇计入银行账户的资金后,企业应尽早进行收汇申报和网上核销。
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的网上核销时限均为90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销的,将被视为无法核销。
四、风险防范措施1. 信息披露收汇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出口收汇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口量、收汇金额、核销情况等,增加用户对收汇的了解和正确使用。
2. 风险预警收汇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导致风险的情况,避免收汇金额大幅下降、政策变化导致业务受损等情况。
3. 检查审核收汇机构应当加强公司内部审核与检查,避免数据不准确、核销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增加公司稳健性,提高质量效益。
五、监管措施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收汇机构的监督指导,记录监管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罚和处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3、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按不收汇差额核销;4、包机贸易形式的一般贸易出口按规定作收汇或不收汇核销;5、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致;
1、核销专用联的格式及印模应与在所在地外汇局事先备案的样本一致;
2、核销专用联应具备以下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收账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9“核销专用联”字样;10银行业务公章、业务员签章;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注明的;如: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要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字样;3、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4、对于核销专用联上未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的,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5、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复印件;
4、核销专用联;5、出口收汇核销单;6、报关单;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完整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
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健全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第一条:全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
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
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
二、核销期限第四条:各出口企业财务部应根据核销单领用登记事项,督促、检查核销工作办理情况。
第五条;核销期规定为:即期信用证及本票出口项下的核销单,原则上一个月内核销完毕。
远期信用证及托收出口项下核销单,原则上一个半月内核销完毕。
第六条:过期未核销的,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发出催办通知。
催办后仍不办理,又无特殊原因的,业务管理部有权哲时不发核销单,直到办完过期核销单为止。
三、核销单的核销第七条:核销单的核销,总公司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下属各有关出口单位由各自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
第八条:在办理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核销单、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以及结汇水单正本及复印件。
第九条:如结汇水单金额中已扣除押汇利息、佣金、保险费等,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单据及银行付款通知单。
第十条:为便于电脑操作,单位应在核销单备注栏上填上本单位代码。
第十一条:核销单核销完毕后,核销单领用人员应及时把《出口收汇核销回执》送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销案,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注明核销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总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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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二、核销管理
三、出口收汇
四、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五、电子数据补录入
六、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九、退赔外汇
十、逾期监管
十一、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十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十三、遗失单证的处理
十四、档案管理
十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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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通过发票、合同、结算单等方式进行核销,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
以确保外汇有效安全地流入国内。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规定。
下面,本文将针对这
方面加以详细解析。
一、收汇管理制度
1.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收汇的分账户,并根据核销情况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付汇方式和期限将收汇存入相应外汇账户,并做好收汇登记、记录和核销工作。
3.企业应当做好外汇结算单的填制工作,并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由银行对结算单进行审查和核销。
二、外贸文件管理
1.企业应当对外贸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符合规定,并妥善保存,便于核销时提供。
2.企业应当在签订或变更外贸合同时,履行严格的签订程序,将合同及时备案,并向银行提交备案证明、仅供出口证等资料。
3.企业应当确保外贸文件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核销管理制度
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和期限,将外汇分配到不同的应收账款或预收进口货款科目下。
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及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汇入企业主账户。
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外汇转入“外汇账户-货,款,项下”的相应科目,并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四、打印结算凭证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对已核销的外汇收入进行结算凭证的打印。
2.结算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包括货物、劳务、运输等方面信息,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
3.结算凭证应当加盖企业印章,与收汇核销信息相符,并由企业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就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外汇管理工作,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并避免造成违法违规的行为。
同时,企业还应当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方式,以确保自身正常运营和稳
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