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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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裴玉梅讲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裴玉梅讲解

(二)清算的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 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清算单位
立项批文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目前各地采用的主要依据如下: 1、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准 (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销售(预售)许可证; 5、初始产权登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可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 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应清算 可清算
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
20
20
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
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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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
0
0
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 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 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 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 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 调整。
收入的审核要点
3、代收税费是否计入收入 代收税款,不计入销售收入。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4、商用房预征率为2.5%。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开发间接费用
造价咨询费
工程保险费 法律顾问费 专家评审费
支付给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论证会所聘请的费用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间接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 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它专项基金,以及小区 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间接费
物业管理完善费用
营销设施建造费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 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 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1)广告设施费;(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退出 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的现场设计、 等。 工程、装饰费及工程返工损失;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 工程、装修等费用;(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包括设计、 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 设的、使用用后将会拆除的售楼处还包括建造费用;(4) 样本间费用:包括样板间的设计、装修、装饰以及使用 期间的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使用后将 会拆除的样本房还包括建造费用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与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与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与9个实例1.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转让的价格,包括现金、非现金或者现金和非现金结合的支付。

“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款”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的价款或费用,包括购买土地的价款、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土地利用权出让金、交付费等。

“税率”根据国家的不同政策而定,一般为30%。

2.土地增值税的实例:(1)企业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2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40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200万元。

(2)公司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1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15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50万元。

(3)一些人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10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50万元。

(4)开发商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5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300万元。

(5)公司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2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30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5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100万元。

(6)一些人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8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12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土地利用权出让金3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40万元。

(7)开发商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3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50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土地利用权出让金8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120万元。

(8)企业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1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25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2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80万元。

(9)一些人购买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6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该土地转让价款为80万元。

但同时需要支付交付费10万元。

则土地增值为20万元。

以上就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以及9个实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率和其他的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应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土地价值增加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定土地初始价值。

土地初始价值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之前的土地评估价值。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拍卖、竞价或者评估等方法进行确定。

其次,确定土地转让价值。

土地转让价值是指土地在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之后的市场评估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采用土地评估师的专业评估结果。

然后,确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价值减去土地初始价值的差额。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额体现了土地在利用过程中增值的部分。

最后,根据土地增值额计算税费。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所以,通过将土地增值额乘以30%,即
可得到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举个例子来说明计算方法。

假设某个土地的初始价值为100万元,通过再开发利用后,土地的转让价值为200万元。

那么土地的增值额为200万元减去100万元,等于100万元。

根据税
率30%,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0万元乘以30%,等于
30万元。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比如地区差异、政策调整等。

所以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计算。

总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初始价值、土地转让价值以及税率来确定的。

通过计算土地增值额,并根据税率进行计算,可以得到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随着土地利用的增加,土地增值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者以及相关税务从业人员来说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例如,房地产销售收入 10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9%,则应税收入为 1000÷(1 +9%)= 91743 万元。

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5、加计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扣除。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第四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第五步,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率未超过 50%的部分,税率为 30%,速算扣除系数为 0。

2、增值率超过 50%至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速算扣除系数为 5%。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43讲_土地增值税法(1)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43讲_土地增值税法(1)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二)征税范围(掌握)1.基本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

【提示】(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不同于“出让”)两个关键特征。

2.特殊征税范围(掌握)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③存量房地产买卖;④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⑤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⑦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①房地产继承(无收入);②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③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④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⑤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⑥房地产评估增值;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②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值税清算条件,该房地产企业对A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

该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确认收入()万元。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一、收入的界定1、收入的定义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有关经理利益的理解,比如:售后租回业务中,产品市场价格100万,出售给客户的价格为80万,然后从客户处租回该产品并约定租赁期间,在租赁期间也不用再另外支付给客户租金。

虽然产品销售合同价格为80万,但实际从客户处还另外获取了价值20万元的租金经济利益,因此应该按照100万确认收入。

2、不含税收入的理解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即: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相当于,因土地成本扣减的销项税应调增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简易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5%)3、诚意金、订金、退房违约金销售成立合同前收取的诚意金、订金、退房违约金,由于销售尚未成立,不属于销售收入。

但是,销售合同成立前收取的定金(非订金),属于销售合同成立的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4、价外费用销售合同依然成立前提下,因客户延期付款等原因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和更名费,构成合同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

判断是否构成价外费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销售是否实现。

5、代收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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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王洪沙春屏黄传海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赋,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阶段,土地增值税征收包括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开发两个环节。

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地税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重点领域,其不同于一般房地产价格认定,有其特定的要求,价格认定人员要熟悉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涉价认定相关内容、要求。

现结合工作实践,对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进行了梳理,以期实际操作参考使用。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将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

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

(四)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需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二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涉及价格认定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有:(一)收入确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扣除项目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约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021号)第二条:“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下的操作要点(一)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涉及价格认定1.收入确认需要房地产转让收入不实,存在隐瞒、虚报成交价格和成交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需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市场价格的认定,操作技术可采用《房地产估价规范》,价格定义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认定方法可根据房地产本身特点、所处的市场状况、可操作性等因素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相适宜的方法。

具备运用市场法条件的,应选用市场法为主要认定方法,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认定。

对于交易较少限制了市场法运用或具有独特设计、针对特定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开发的房地产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其基本公式为:房地产价格=房地产重置成本-建筑物折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建筑物折旧不仅仅指建筑物的有形损耗,它包括建筑物物质折旧(有形损耗)、功能折旧(无形损耗)与外部折旧(经济折旧)三部分,因为现实中房地产市场价格直接取决于其效用而非花费的成本,而上述折旧因素均会影响房屋及建筑物的效用。

2.扣除项目确认需要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计征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旧房及建筑物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旧房及建筑物价格需进行认定,其基本公式为:旧房及建筑物价格=重置价格X成新度折扣率(1)重置价格旧房及建筑物重置价格是指认定时点的重建价格,其求取思路是假设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已经取得,在该土地上建造与该建筑物相同或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按历史成本扣除,根据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土地取得费用有毛地价、熟地价、生地价之分,建筑物重置价格的构成因土地取得时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务当中需加以注意。

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熟地价时,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毛地价、生地价时,建筑物重置价格=土地开发成本+建筑物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2)成新度折扣率房屋的成新度折扣率不同于会计核算中的折旧,也与利用成本法求取市场价格中的折旧含义不同,应注意区分。

房屋的成新度折扣是反映房屋的实际新旧程度,对照房屋新旧等级标准,并参考房屋的使用时间、使用程度和保养情况等综合确定,用成新率来表示。

(二)房地产开发涉及价格认定1.收入确认需要(1)房地产销售价格存在明显偏低情形或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视同销售但税务机关无法取得开发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时需对其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一定合理幅度,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规定幅度为10%。

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认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认定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房地产销售市场价格的认定宜采用市场法,在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因开发项目不同销售时点价格的变化,可比实例的选取应注意与认定标的时点一致,有时交易实例销售价格形成的实质时点未必是销售合同上日期或开票日期,需要认定人员对项目整体销售情况有一定了解,是否存在预售、先期签署过买卖意向书,是否先付款、确定房价后补签合同等情形。

二是可比实例交易价格应注意选用“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并剔除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形下的成交价格,价格的选取应按以下次序,优先采集次序靠前的房地产销售价格:1.同一企业销售日当月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2.同一企业销售日邻近期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3.相同或者类似地段其他企业销售日或邻近期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并对交易时间、区域、个别因素进行价格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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