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八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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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
一、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和擅自离岗、脱岗;
二、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报实情;
三、严禁工作中态度生硬、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
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吃、拿、
卡、要等损害机关形象的行为;
四、严禁工作时间安排和参加娱乐活动,上网聊天、
玩游戏、看电影,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严禁用公款部门(单位)之间互相宴请,公款招
待、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提倡工作餐;
六、严禁工作日早餐、午餐饮酒,晚餐酗酒;
七、严禁公车私用,出席婚礼;
八、严禁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
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

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工作日非商务活动中午严禁饮酒;
二、到农村基层执行公务,严禁在村居就餐;确需在基层就餐的,必须在机关食堂就餐并禁止饮酒;
三、严禁接受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更不准借手中权利“吃、拿、卡、要”;
四、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和公款私请;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场所打麻将、打扑克,更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六、严禁向基层单位索要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
七、严禁到基层和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交警大队学习先进单位的工作措施

交警大队学习先进单位的工作措施

交警大队学习先进单位的工作措施交警大队学习先进单位的工作措施连续五年未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三年实现零投拆、零复议、零诉讼,连续四年执法质量考评为“优秀”,连续多年未发生公路“三乱”及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这就是新乐交警大队。

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交警系统“三项建设”现场观摩暨动员部署大会在这里隆重召开,河北省交管局局长王同志提出“新乐交警精神”,并全面推广我市交警大队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对交警大队的多次参观学习,我的心得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关键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大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一是树立鲜明的主题,使活动更具有针对性。

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根据交警大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树立了“基层组织有活力、党员队伍有生机、民警形象有提高、交管工作有跨越”的主题,围绕“全省第一、全国一流”争创目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促进了交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大队班子明确提出了“我是标杆,向我看齐”的口号。

要求民警做到的,班子成员必须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班子成员坚决不做。

生活低标准,工作严要求。

我们不靠空洞的说教和严厉的手段带队伍,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及人格感召身边的同志。

二是加大了对硬件建设的投入,使活动有场所。

我市交警大队投资50万元对党支部原场所进行了改造升级。

设置了专门的党建工作室,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入党誓词等全部高标准上墙;建设了40平方米的党员活动室,60平方米的党员健身房,以及40平方米藏书10000册的党员图书室、40平方米拥有23台微机的党员电脑培训室。

三是加强大队内部的文化建设,使活动有载体。

在加强室内阵地建设的同时,党支部充分利用室外空间加强警营文化建设,设置“警苑艺海浪花墙”,展示民警的摄影及书法作品;设置“民警亲人寄语墙”,激励民警踏心工作、创先争优;在楼道书写格言警句共100余条,提醒民警公正执法、廉洁奉公。

八严禁规定

八严禁规定

八严禁规定
八严禁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允许发生的行为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这些禁令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

下面是八个常见的严禁规定:
第一条,严禁破坏社会和谐。

任何破坏社会和谐的言行都是不允许的,包括制造和散布谣言、挑起民族矛盾、煽动群体事件等。

第二条,严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人身攻击、恐吓、欺凌、性侵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第三条,严禁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包括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机密、煽动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严禁非法拥有和使用危险物品。

包括非法持有、制造、销售和使用枪支、爆炸物、毒品等危险物品和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

第五条,严禁贪污腐败。

包括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严禁非法经营。

包括偷税漏税、走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采矿等一切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严禁危害公共安全。

包括纵火、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非法集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包括损害社会文明风尚、传播淫秽色情、侮辱他人尊严、轻率扔弃垃圾等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这些八个严禁规定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利益。

遵守这些严禁规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和保护。

在面对这些禁令时,我们应该做到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共同建设和谐有序的社会。

8项规定6项禁令

8项规定6项禁令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十不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4
【发文字号】冀字[2015]18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的通知
(冀字[2015]18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直管县(市)委:
现将《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
2015年7月6日
河北省党。

【2018最新】常委联系乡镇换届职责word版本 (6页)

【2018最新】常委联系乡镇换届职责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常委联系乡镇换届职责篇一:冀州市乡镇换届实行常委分包巡视负责制冀州市乡镇换届实行常委分包巡视负责制中共冀州市委组织部张云峰河北省冀州市在乡镇党委换届中,建立起市委常委和担任过乡镇党政正职的市直部门“一把手”分包联系点制度(来自:WWw. : 常委联系乡镇换届职责 ),由11名市委常委担任督导组长和11名市直部门“一把手”组成6个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巡回督导组,每组负责2个乡镇,具体负责乡镇换届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

实地指导,确保换届顺利运行。

巡视组深入到乡镇巡回指导换届工作的各个步骤、每个环节。

一是认真听取基层的建议。

巡回督导组广泛征求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研究,收集整理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60多个,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化解矛盾9起,及时消除了一些影响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隐患。

二是实行“一报一会一卡”制度。

实行“周报”制度。

乡镇一周一汇报,巡视一周一通报;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汇报进度,交流经验,共同分析解决遇到的问题;设立换届工作进度卡,逐天记录换届工作的新进展、新收获、新动态。

三是手把手指导。

巡回督导组仔细听取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情况汇报,详细了解乡镇换届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采取逐人讲、逐乡镇灌输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交心和分类教育,宣传上级的换届要求,保证换届工作平稳运行,进展顺利。

全程监控,确保换届精密操作。

巡回督导组从思想教育抓起,坚持“三抓”。

一是抓专题学习。

专门召开由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会,集中学习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地方党委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纪委和我市市委组织部制定的“五项工作制度”,即:《严肃换届纪律专题谈心谈话制度》、《换届纪律督查工作制度》、《换届风气考核和民主测评制度》、《换届举报受理工作制度》、《换届举报案件查核专办制度》。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不分所有制形式、行业种类和经营规模,都有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限制、干扰或者歧视。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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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八条禁令”
一是禁止拉票贿选。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宴请、拜访、授意中间人说情等各种形式拉票活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是禁止买官卖官。

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并从中收受贿赂。

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是禁止跑官要官。

不准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四是严禁违规用人。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严禁干扰换届。

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禁止泄露涉密信息。

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坚决杜绝跑风漏气现象。

七是禁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前,不得提拔调整干部。

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八是禁止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上级机关开展调查时,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干扰、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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