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合集下载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国家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性的检定和认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保障国家的计量准确度和公平贸易。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检定对象: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的对象,包括各类仪器、仪表、测量工具等。

2. 强制检定周期:法律、法规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周期,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检定和认证。

3. 检定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检定机构,负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检定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检定标准:对于每种计量器具,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检定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基本要求和精确度等指标。

5. 检定程序: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样品检定、实验室测试、数据分析等环节。

6. 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获得国家认证标志,证明其具备一定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
的准确度和可靠性,防止计量误差对贸易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计量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力学计量仪器检定应注意的问题及策略

力学计量仪器检定应注意的问题及策略

力学计量仪器检定应注意的问题及策略摘要:力学是物理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分支,并且力学在设计领域中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力学中涉及到的相关仪器有很多种,但是我们在对这些仪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却不能随意的进行,一定要遵守相关的使用准则和检测的规则。

力学是一门对物质机械规律进行探讨的学科,虽然是我们学习当中比较基础的学科,但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重要的一门学科。

对力学计量仪器进行检定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严格的过程,其中需要使用的步骤十分的精准,同时也有着十分复杂的要求。

本文主要以力学计量仪器的检定为说明对象,对检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研究,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读者带来一些有用的信息供读者进行参考和借鉴,以提高力学计量仪器检定的质量效果。

关键词:力学计量仪器;检定;注意问题;解决策略在力学测量的过程中,每个人可能出现不一样的问题和需要进行的注意事项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会根据我们在进行力学实验时的使用的实验方法以及力学衡器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注意事项,因此我们在对力学计量仪器检定过程中应该首先对力学计量仪器的种类和使用力学仪器时用到的检定方法给出一个详细的介绍。

1概述1.1力学力学是一门比较独立的基础学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都可以得到应用,是有关力、运动和介质(固体,液体,气体和等离子体),宏、细、微观力学的学科,其主要研究的方面是机械运动,同时还有一些物理化学和生物运动耦合的现象。

力学本身是一门比较基础的学科,但是同时又是一门技术性的学科,主要研究能量和力以及他们和固体、液体以及气体之间的平衡、变形或者运动的关系,力学大致可以分为静力学、运动学和动力学三个部分,静力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力的平衡或者物体的静止问题;而运动学只需要考虑物体是如何运动的,不需要讨论运动和受力之间的问题;动力学主要讨论物体的运动和受力之间的关系。

在当代,很多力学实验设备比如说大型的风洞、水洞等,它们的建立和后期的使用本身来说就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科学技术项目,需要很多工种和很多学科的共同配合协作。

仪器设备强行检定新规

仪器设备强行检定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34、场强计:场强计;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8、活度计:活度计;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1、声级计:声级计;42、听力计:听力计;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56、棉花水分丈量仪:棉花水分丈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11月1日起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并给予处罚

11月1日起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并给予处罚

抓紧了:11月1日起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并给予处罚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020最
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根据公告: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
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
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编者按:
全国多地检测机构对于强制检定项目不收费,但是需要排队,而且要排很久,所以,大家需要早点做好检定计划。

以下为最新目录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中国计量法基础知识测试题(答案解析)

中国计量法基础知识测试题(答案解析)

中国计量法基础知识测试题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____和__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1.2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___国际单位制_计量单位和__国家选定的其他__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__计量行政部门_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___县级以上__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设施监督管理。

1.4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____计量基准___器具,作为___统一全国________的最高依据。

1.5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___社会公用_______计量标准器具,经__上级人民____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6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__检定系统表___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__计量检定规程___。

1.7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_经济合理_的原则__就地就近_进行。

1.8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_《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_。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__《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9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__新产品___,必须经__省级以上__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10我国《计量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__非法定计量单位的_计量器具和国务院__禁止使用的__其他计量器具。

1.11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__计量性能合格__,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一、项目名称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审批。

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等;
(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2.计量器具的中文技术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3.计量器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4.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还需提交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一份(应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1、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2、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负责该项目受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办理人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对送检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四)审批:计量检定机构完成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后,将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送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证书或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此项行政许可另外需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部门核准不收费。

计量检定机构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和《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计量检定费。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

各市质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网站(/) /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