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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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一、项目名称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审批。
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等;
(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2.计量器具的中文技术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3.计量器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4.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还需提交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一份(应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1、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2、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负责该项目受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办理人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对送检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四)审批:计量检定机构完成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后,将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送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证书或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此项行政许可另外需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部门核准不收费。
计量检定机构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和《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计量检定费。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
各市质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网站(/) /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