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PPT课件

• (2)由上级许可机关决定的许可事项, 下级许可机关要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审查补证后依法移送上级机关决定,以减 少申请人的办事成本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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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效率原则。
• 及时、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
(2) 配置资源(特许); • (3) 证明或提供信息、信誉(登记、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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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背景
• 1、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 2、兑现中国政府加入WTO谈判时的承
诺。 •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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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目的
•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 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 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 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 (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 等的开发和利用,医疗卫生、教育 交通资源的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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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 特定条件、技能、资质、资格、信 誉的事项。(如各种职业资格和技 术、技能等级的取得等)
应当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 供便捷、优质服务。能当地作出 许可决定的要当地作出决定。能 够统一、集中办理的,要减化程 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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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赖保护原则。
•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生效的 许可;确需改变的,应给当事人 补偿。(1)当事人信赖行政机 关,得到的许可受法律保护,不 得随意变更、撤销。(2)有特 殊的原因方可改变许可。如国家 取消许可项目,或者客观情况重 大变化。(3)取消、变更许可, 造成损害的,行政许可机关要补 偿当事人。•Fra bibliotek典藏PPT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一、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一)立法背景:1、行政许可过多、过滥。
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政府形象,甚至是社会稳定。
具体体现在:一是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就连县、乡政府也可以设,甚至一些行政机关也在设;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说行政管理,就是审批,除了是审批就没别的工作手段;三是实施行政许可不公开、不透明,如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进市场难,一旦进入又缺乏监管;五是将行政许可的权力设租、寻租。
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谈笑风生的蔓延;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
第二阶段,国务院起草阶段。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
国法办由2001年7月拿出初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
第三阶段,审议通过阶段。
2003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到会常委会人员152人,赞成票151票,弃权票1票,行政许可法以高票通过。
至此,历经七年的起草、4次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正式出台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行政许可法共分8章83条。
8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三)立法宗旨本法的立法宗旨:法条第一条: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本法在立法宗旨上,开宗明义,要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
包括两方面:一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事项。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作用1、行政许可概念:许可,从字面理解上来说,是指一方准许另一方做某件事情。
参照许可的字面意思,行政许可也就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
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2)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管行为。
(3)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内部的人事、财务、请假等,不属于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作用(功能)(1)控制危险(普通许可、核准)(2)配臵资源(特许)(3)证明或提供信息、信誉(登记、认可)。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现行法律中,许可的名目多,有许可、审批(核)、批准、认可、登记、注册、备案等。
归纳起来说,可以将其为分6类: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用于防止危害、保证安全,如产品(物品)安全的许可。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
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臵,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如海域、土地使用、出租车、电信经营等。
特点:获得许可支付费用,特许权可转让、继承,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可自由裁量。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用于服务业、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技能、职业、资源评价。
如律师、会计、特设操作人员。
特点:通过考试、考核发许可,对身份、素质确认,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不能自由裁量。
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
用于关系公共利益、安全产品(设备)的经营环节,检验检测及检疫。
特点:依据标准、技术规范,一般要检验(疫)或实地验收(工厂检查)。
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用于向公众提供当事人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信誉及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
《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讲义第一讲:《行政许可法》一、简介:1996年酝酿起草,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一)背景:1、行政许可过多、过滥。
一是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就连县、乡政府也在设;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说行政管理,就是审批,除了审批没别的;三是实施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进市场难,一旦进入又缺乏监管;五是将行政许可的权力设租、寻租;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政府形象,甚至是社会稳定。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入WTO:(二)宗旨:第一条: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意义: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1月6日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讲了四点: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多发生在行政审批环节上。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现在不少行政许可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也有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实际上是有的地方和部门搞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妨碍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
“治国者先受治于法”。
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从源头上防止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在政府工作中,必须健全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制度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制度。
总之,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切实抓紧抓好。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意味着行政许可通常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2、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和程序,通常会以许可证、执照等书面形式作出。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赋予了申请人某种权利或资格,使其能够从事原本受到限制的活动。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范围。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
在范围方面,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同时,也有一些事项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1.申请:书面申请,不允许口头申请
• 2.受理:a.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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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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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当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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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次告知,两次办结(5日内)
• 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3.审查:a.形式审查 • b.实质审查(两人以上)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a.实施行政许可 b.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c.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收费
不允许:返还或变相返还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1、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发证机关监督被许可人: a.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b.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设定范围:可以设定(第十二条)
•
可以不设定(第十三条)
• 二、设定权
• 三、设定内容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 设定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决定(必要时)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一年)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第二条)
•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知识讲座讲义

讲座目次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五、行政许可的收费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案例分析示例
引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过程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 施行,无疑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 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应WTO的需要,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 政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共分8章83条,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 可的设定权限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监管、责任等都作出 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着重讲7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
从性质上看,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 的管理行为,最主要的特点是单方面性和服从性,不 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从内容上看,行政许可是依法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 动的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从程序上看,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从适用范围上看,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 为,而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2、受理 受理是指行政机关接到许可申请后,决定是否正 式接收许可申请的活动。当事人的申请被受理后, 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开始启动,行政机关必 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受理的程序包括: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项 目是否齐全、申请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其内容包 括:A.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B.申 请事项是否属行政许可范畴;C.申请人是否提 供了法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D.提供的申 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E.其他文字、 图表、书面表述方面是否有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义

是经公指济共由 技利行 术者益政 规特并机 范殊且关 的技要对 判能求某 断的具些 、资备事 确格特项 定、殊是 ,资信否 主质誉达要的、到适事特特用项殊定于。条技公件术共或标安准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
4.核准
是安指装行和政使机用关,确直立接相关对系人人的身特健定康主、体生资命格财的产行安为全。的特 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 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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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组织
✓ 授权限于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对象限于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时,被授权组织视同 行政机关对待。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 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 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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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 关于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 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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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形式(多样性)
法定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 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检验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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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便民、效率原则 • 法律、救济原则 • 信赖、保护原则 • 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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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原则: 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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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
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
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
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利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
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
人身权又包括了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
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
显然,聘请保姆这类的事情,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事情,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设定许可是政府过度干预的表现。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
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
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
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
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
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通过平均利润率来调节的,当某一行业的投资回报超过平均利润时,其他行业的资本就会转入到该行业;当某一行业的利润低于平均利润时,该行业的资本就会退出,使该行业的投资减少,改变供求关系。
因此,对于这样一些由经济规律可以解决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干预,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业组织是联系市场主体与政府的桥梁,中介机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媒介。
它们具有自律、服务、灵活、高效等特点,是市场经济发育和成熟不可缺少的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蓬勃兴起。
这些组织和机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育和成长,逐渐规和完善,可以承担起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压力,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因此,对于一些可以由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可以解决的事项,也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特别是一些资格资质、对物品的检测、检验等,完全可以由行业组织来规确认,如电工、烹饪、电脑软件运用以及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将这些工作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既可减少政府职能,也可以避免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借审批谋私,还可借此调动行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培育和完善社会服务功能。
四、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许可只是众多行政管理手段中的一种。
对于行政许可管理手段的选择,应当与其他管理手段相比较,看哪一种的管理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解决,达到与行政许可相同作用和效果的,也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如通常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什么样的节目,出版什么样的书籍,事先并不去审查。
但播出或出版之后,如发生纠纷、侵犯名誉权等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处罚等解决,因此,对播出的节目或出版的书目原则上不要搞事先审查。
再有,经营销售一般生活用品和工业用品,不需要审批,如发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可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处罚解决,因此不需要许可。
而对于销售经营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等物品,就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因为这类事项是属于事后难以补救或者会造成重大损害的事项。
前条对行政许可设定围的表述,使用的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条对不宜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表述,同样使用的是“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这两个可以的使用,表明对行政许可设定围还处在探索之中,现行的规定还有较大的弹性,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立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事前管制的手段,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等等。
目前行政许可太多、太滥,主要原因就是设定权大乱,一些没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在设定行政许可。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规定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行为,应当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立法权限如何划分的制度。
主要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哪些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享有多大的立法权;二是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从世界围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体制:一是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二是二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三是一元二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享有部分立法权。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相关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决定的。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人民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立法体制有自己的特点。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多层级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只有通过上述立法形式,才可以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设定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就是在这些立法形式之间进行分配。
二、行政许可设定存在的问题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确立的立法体制进行。
目前行政许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设定权太乱,不仅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大量的规章以下的规性文件也在设行政许可;不仅有立法权的机关设定行政许可,许多没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在设定行政许可,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部机构也在设定行政许可。
据1997年市对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市人民银行外,50个政府部门以审批、核准、备案等3种形式实施的行政许可共1134项。
这些许可形式中,法律设定的48个,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设定的104个,部门规章或者部委文件设定的323个,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3个,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49个,省委、省政府设定的70个,市委、市政府设定的143个,省政府厅、局设定的53个,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设定的27个,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设定的110个,各部门部处室发文设定的20多个,还有一些没有任何依据,只是政府部门自己认为应当审批。
行政许可太多、太滥,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活力。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规定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行政许可设定权“乱”的问题。
三、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性文件,是宪法之下效力层次最高的规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的权力分工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由它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
因此,本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但是,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的,首先,法律也要尊重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充分保护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尽量少设行政许可。
其次,法律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受本法第十二条的限制,即一般应在第十二条规定五类事项的围设定行政许可。
虽然本法规定法律可以超出这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但应当理解为这是例外规定,是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才可设定,不是可以不受限制,任意扩大设定围。
第三,法律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受本法第十三条的限制,即通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方式可以解决的,也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四、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性文件。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是效力层次仅次于宪法、法律,其设定权的围较大,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围是一样的。
但实际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围要小于法律,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在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律没有规定的,它可以规定,法律有规定的,它可以作具体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此外,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受立法法第八条限制,立法法第八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不得设定立法法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须经法律明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