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土地收入分成政策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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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统一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及补偿政策拟定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各县(市、区)发改、公安、审计、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黑建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3〕7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征收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征收决定等,严格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不得擅自附加影响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条件。

二、关于业务培训方面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经过培训合格的,方可从事现场征收岗位工作。

可以将相关征收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通过制作成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便于一线工作人员查阅和学习。

三、关于公告公示标准方面为提升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入户调查结果、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决定等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告至签约期结束,其中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与政策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与政策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与政策(总分61,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日。

SSS_SINGLE_SELA 7B 10C 15D 30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D2.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SSS_SINGLE_SELA 1年B 2年C 3年D 5年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A3.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 )讨论决定。

SSS_SINGLE_SELA 征收人B 被征收人C 房屋征收部门办公会议D 政府常务会议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D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罚款。

SSS_SINGLE_SELA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B5.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 )。

SSS_SINGLE_SELA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B 省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C 市、县级人民政府D 省级人民政府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C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SSS_SINGLE_SELA 房地产开发企业B 人民法院C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D 市、县级人民政府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D7.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违法建筑应由( )认定。

SSS_SINGLE_SELA 征收人B 征收主管部门C 房地产登记机构D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D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考虑被拆征收房屋的( )因素的影响。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新条例的主要变革内容: 三个突出
2.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由于是政府负责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条例》在征收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透明 公开的原则,并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七项公布公示要求: ①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 ②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 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⑥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⑦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新条例的主要影响: 房屋征收实施后
1.房屋征收成本增加 房屋征收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2.房屋征收时间变长
3响: 房屋征收实施后
1.房屋征收成本增加。
《房屋征收条例》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 失予以补偿,并提出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等措施。同时,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要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就 近安置。如果要征收实施顺利,就要提供相应适合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在 征收实施前要超前规划,超前准备,找好房源。因此,相对优惠的补偿和安 置政策会带来房屋征收成本的增加。
4
关于“征收补偿”
5
关于“法律责任”
6
关于“附则”
一、新《条例》的 主要变革内容及影响
(一) 新
条 例 的 主 要 变 革 内 容


政府角色地位和承担责任的重大变化


房屋征收体制和运作模式的重大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

突出强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突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二、关于“总则”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邢国辉2016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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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1.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主要针对旧城改造
该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五点重要的改动: • (1)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2)征收房屋应符合规划 • 征收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 • (3)补偿方案须征求民意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பைடு நூலகம்
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
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 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收入分成政策研究
• 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各地对已完成征收、 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 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 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 ,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 定列支。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 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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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政策区别 • 旧城改造与城中村拆迁,政策是否一样得看土地性质 • 但旧城改造一般为国有建设土地,城中村改造多为集体建设用地 • 旧城改造项目因为是国有建设用地,有产权,不能强拆。 • 城中村项目涉及到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
土地收入分成政策研究
2011.5.17,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36号)颁布 •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 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 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 (4)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 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制度上界定了政府主体地位以及在拆迁中具体工 作部门的非营利性质 (5)行政强拆改法院强执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6)先补偿后拆迁 明确补偿必须到位才能拆,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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