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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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修正2023简版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修正2023简版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 为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保障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生物制品的研发和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生物制品的批签发管理。

二、申请与审批1. 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签发。

2.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基本资料、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及仪器设备等。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签发决定。

4.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并要求其补充或改正。

三、条件与要求1.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2.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生物制品生产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生产企业应保证原料的来源合法,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

4.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质量验收工作。

四、批签发管理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流程和标准。

2. 批签发的时间限制应根据生物制品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分设定。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已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名录,并定期更新。

4.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批签发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监督与检查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并进行抽样检验。

3. 如发现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撤销批签发资格。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为期三年。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1.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6月29日,《疫苗管理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科学、严格的疫苗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管理法》有效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7日前反馈,公众可以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精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精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4 11 201628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公司名称:单位:部门领导:编制:XX年XX月XX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㈠药品批准文号;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的批签发管理,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的批签发管理。

第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遵循“安全、有效、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生物制品批签发基本要求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的主要任务是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药品检验等环节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生物制品进行批签发,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执业资格;(二)熟悉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三)具备从事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操作经验。

第三章生物制品批签发具体要求第六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采取多种检验手段,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二)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三)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严格遵守药品质量标准,保证生产的生物制品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四)对未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按照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监督管理第七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应当以质量为中心,以药品安全为目标,原则上应当实行“先检查、后发证”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制定批签发工作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档案、批记录明细等相关记录。

第五章罚则第十条对于生物制品批签发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8.06.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08〕16号)现将《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盛圆贤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销售前实施的强制性审查。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具体实施。

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批签发样品的现场核查和抽样、封样。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对所提供批签发材料和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生产企业、代理机构首次申报批签发的,应当填写《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代理机构《兽药进口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批签发产品的批准文号审批件复印件;(三)批签发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信息或者上述材料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资料提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第六条生产企业、代理机构材料通过审核并获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样表后,可依照本办法申报产品批签发并申请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抽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解读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解读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如何落实新制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要求?根据新制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为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修订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一是全面规范批签发行为。

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规范细化操作要求,明确批签发豁免的情形、批签发检验项目和频次要求,强化批签发工作中生产工艺偏差管理要求。

二是全面厘清批签发主体责任。

明确批签发职责分工和重大质量风险产品查处程序,明确批签发机构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职责,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

三是全面加强批签发风险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核查中心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批签发过程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缺陷和风险及时进行调查评估,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四是全面落实最严厉的问责。

坚持利剑高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有关处罚条款的具体情形,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罚。

二、药品监管部门批签发管理事权如何进一步明确?为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环节监管,明确监管事权划分,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生物制品批签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明确批签发工作要求,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二是中检院组织制定生物制品批签发技术要求和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协调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三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承担批签发过程中境外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是经国家药监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负责批签发受理、资料审核、样品检验等工作,依法作出批签发决定。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生物制品监管及质量保证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和生物制品行业的壮大,该办法的实施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从而更好地了解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分别是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意味着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开透明地制订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

公正则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不得歧视任何一方,要以公正的态度执行法律法规。

公开则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对生物制品的批签发管理过程进行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生物制品的定期检查生物制品的定期检查是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

如果生产企业未能通过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依据规定对其生产活动进行整改或处罚。

三、生物制品的生产环节管理生物制品的生产环节管理也是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中一个关键的内容。

生产企业要遵循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生产企业还需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和质量管理记录,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四、生物制品的批签发流程生物制品的批签发流程是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批签发是指相关部门对生物制品进行批量审核、验收及签发批准文件的过程。

生物制品的批签发流程包括准入申请、审查、实验室测试、考核等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都要求生产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生物制品审查事项生物制品的审查事项是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需要提供具体的生产计划及产品的技术资料。

相关部门会进行评估及检查,对合格的申请进行批准。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及进口后,应当由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应当以兽药国家标准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对申报的批签发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1―第二章申请第六条首次申请批签发的,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备案表》,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代理机构《兽药进口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或者《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三)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文件复印件。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向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发放《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备案单》。

第七条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凭《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备案单》向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抽样,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供以下资料:(一)《批签发产品目录单》;(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三)《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抽样单》;(四)对有特别要求的生物制品,还应提交《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原始记录表》;(五)进口产品有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的,应附具中文译本一并提供。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生物制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第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依法对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注册申请、评审、审批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批签发。

第五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批签发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

第三章批签发申请第七条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批签发审批第九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对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审核。

第五章批签发结果第十一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批签发结果,批准的应当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经批签发的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收缴违法所得;4. 中止或者撤销批签发证书;5.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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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稿)2015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药品检定机构(以下称批签发机构)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产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进行检验、审核的质量评估过程。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不得销售或进口。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负责指定批签发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负责制定批签发机构评估指南,指导、培训和考核其他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

批签发机构负责承担批签发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资料审核、样品检验、现场核查、签发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批签发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核检验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的其他药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批签发申请人对提供的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开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和不合格信息。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等信息。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申请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检验结果和签发结论等信息。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申请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批签发机构第八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具有实施批签发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与批签发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仪器;(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品种的审核和检验能力,数量应能满足批签发工作需求;(三)已建立符合要求的批签发工作文件;(四)其他与批签发工作相关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申请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定机构可根据具备的批签发条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相应品种批签发。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检院对药品检定机构的批签发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其为批签发机构,承担相应品种的批签发工作。

中检院应定期对批签发机构进行再评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已受理的样品由中检院负责审核、检验。

(一)产品质量评估出现重大偏差的;(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三)无特殊原因,多批超出批签发时限的;(四)经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向任一家批签发机构申请相应品种批签发。

一般情况下,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批签发机构。

第三章申请第十三条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境外制药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申请批签发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三)上市后变更批准证明性文件;(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六)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七)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八)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进口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申请批签发的资料要求及格式,由中检院负责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批签发申请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批签发抽样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抽样。

批签发抽样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

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七条对于国家疾病防控特别需要的生物制品,经批签发机构审核、确认,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批签发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检验报告后方可作出批签发决定。

第十八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核、检验与签发第十九条批签发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或检查。

批签发采取的方式由中检院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

第二十条批签发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企业印章、是否有质量受权人签字;(二)生产用原辅材料、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三)生产工艺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规定,制品关键质量指标趋势分析是否存在异常;(五)制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六)其他需要审核的。

第二十一条批签发机构负责组织对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也可根据具体品种质量评估情况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产后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应进行全部项目检验:(一)新批准生产的;(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并经批准的;(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或其他原因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五)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产品,重新提出批签发申请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批签发工作时限,是批签发受理、审核、检验、签发等的最长时间,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查时间、生产现场检查时间和对生产现场检查组织评估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四条批签发工作时限的要求:批签发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血液制品和血源筛查试剂类产品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检验周期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品种经批签发机构审核后确定批签发时限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批签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经批签发受权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批签发机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办理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批签发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批签发机构可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一)涉及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不合格的;(二)涉及效力等有效性指标连续检验两批不合格的;(三)资料审核发现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存在严重问题的;(四)批签发工作中其他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情形。

批签发机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检查机构或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抄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检查机构在收到批签发机构的生产现场检查通知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批签发机构。

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应作为对存在质量风险的相关批次的批签发依据。

第二十九条批签发申请人撤回已受理批签发申请的,应说明理由,经批签发机构同意后方可撤回。

批签发机构应公开撤回信息。

批签发机构已经确认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撤回。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撤回情况。

第三十条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生产现场检查等评估结果作出批签发决定。

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加盖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批签发申请人,同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二)样品检验不合格的;(三)生产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第三十二条批签发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每年的批签发工作进行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核结果通知书》由批签发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批签发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五章复审第三十四条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复检的项目,不能申请复核检验。

第三十五条原批签发机构或中检院自收到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

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核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批签发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

第四十条经生产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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