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办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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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1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1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级别。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____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8版(2)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8版(2)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8版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18)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28)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37)删除建筑业企业入库业绩的办事指南: (40)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9、《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号)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11、《关于做好交通、水利、通信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67号)12、《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渝建〔2016〕39号)1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8〕440号)1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8〕621号)二、提交书面材料:三、附件材料装订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 ×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06•【文号】建设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5.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二、《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件明细表》;
注:需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本表所填人员按“第二册:人员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附件资料(共三册,分别为“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
附件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社保局出具的社保缴交证明),技术负责人提交的职称证还需同时附以下查询方式之一:(1)职称证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2)职称证书的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4)企业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职称证信息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能查询相关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包括: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含建筑业生产企业,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含建筑业生产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②项目负责人安考证B证(项目负责人的人数应与本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人数一致);
□③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安考证C证(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业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许可行政权利事项流程图

建筑业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许可行政权利事项流程图

建筑业(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许可行政权利事项流程图
事项编码:11XK01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部门:建筑业治理处
办结时限:法按时限20个工作日,许诺时限3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5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21]159号)
4.《关于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大建委发[2020]20号);
5.《关于市建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我局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大金规建【2021】167号);
6.《关于大连金州新区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治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大金规建〔2021〕176号)。

提交材料清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简历;
6.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简历、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7.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人身份证明、职位培训证书、劳动合同;
8.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机具设备明细单及机具设备发票;
9.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

审核标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21]159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建筑业(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许可内部流程图
如不同意。

可退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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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发布

期: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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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核准了相应建筑施工类经营范围;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新申请、增项、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用A4纸装订成三册,其中:
第一册综合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③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⑥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⑦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⑧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⑨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③、④、⑦、⑧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第二册人员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
②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③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第三册业绩材料(新申请、增项核定除外)
企业完成的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二)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原企业注销凭证以及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最新合并的财务报表;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分立企业应与或原企业同时申报。

(三)企业申请延续资质,提交以下材料: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一般及以上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⑥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⑤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三条一款所有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企业若需延续资质,在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允许其按原有资质等级新申请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除外),符合资质标准的可许可原有资质等级,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申请取消暂定资质核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6、企业完成的与申请取消暂定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转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5426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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