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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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1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1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级别。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试验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证建筑从业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评估。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等级第五条建筑行业从业者的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经济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建筑行业从业者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越高。

第七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按照企业的规模、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越强。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从业者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十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一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资质审核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限制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资质审核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资质要求进行,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四条资质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资质管理部门有权对资质申请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对已经获得资质的从业者和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从业者和企业的评估和检查工作,确保评估和检查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 号《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造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规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造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造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造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造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造业企业应该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造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造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造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造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造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造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造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所有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以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信、项目绩效等为主要依据,确保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资质等级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市场准入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颁发证书和公示等。

第七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技术资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相关网站和媒体。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质第九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与行业实际需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安全培训、质量培训等。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认证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企业资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实际经营与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评估应建立正常与弃用机制,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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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背景
建筑业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复杂行业。

在建筑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
知识,需要各种资质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参与。

如何对建筑行业进行资质管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阶段,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相关法规、
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下,建筑业资质管理已经逐步得到改善和完善。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目的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管理建筑业资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
发展,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规定办法应该包括建筑业资质管理的全过程,以及各个环节的详细要求和操作步骤。

重要性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行业规范
通过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实施,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

对于建筑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领域,都会有相应的资质要求,从而保证了各个环节的专业人员水平和技术能力,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整体水平。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行业存在很多技
术门槛比较高的专业领域,且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如设计、结构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

这些领域的专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的资质考试和认证,才能参与到建筑工程过程中。

有了这些规定,就可以有效地提高专业人员的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防止不合格的工程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实施可以防止不合格的工程。

如果建筑工程相关的
专业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就无法保证他们的专业水平。

这样,就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

通过规定一些资质要求,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合格的工程。

规定内容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资质类型分类
建筑行业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应该针对不同的专
业领域进行分类管理,比如:建筑设计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等,规定不同专业领域的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
针对不同专业领域,规定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的资质要求,如学历、工作经验、
技能等,以及相关考试、认证制度。

资质证书管理
规定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管理和维护资质证书,如证书有效期、证书
延期和添加资质等。

资质审核和监管
制定资质审核和监管制度,规定资质审核的流程、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

资质扶持和激励
建立资质扶持和激励机制,比如推出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资质评鉴机构等,对达到一定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进行激励。

实施
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实施应该与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相结合。

建筑业权威机构应组织专家对规定办法进行审评,确保规定办法的确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该推广规定办法,宣传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建筑业资质管理的必要性。

结论
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高效精准运作的复杂行业,资质管理的规范和严格实施对
于保障工程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出台和实施,符合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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