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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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广场舞逐渐成为了众多老年人健身、娱乐的重要方式。

随之而来的广场舞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居民对广场舞的噪音、占据公共空间等问题产生了抱怨,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在这些广场舞纠纷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和经济学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来进行深入思考。

一、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就广场舞纠纷而言,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噪音扰民、占据公共空间、民事纠纷等。

首先是噪音扰民问题,一些居民抱怨广场舞音乐的噪音过大,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生活噪音扰民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相关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其次是占据公共空间的问题,一些广场舞团体在舞蹈过程中会占据公共空间,给其他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对此,相关法律规定广场舞活动不得占据公共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难度大,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广场舞团体依旧占据公共空间。

最后是民事纠纷问题,一些居民与广场舞团体因为噪音、占据公共空间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这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才能有效化解广场舞纠纷。

在广场舞纠纷中,也存在一些经济学问题,主要包括外部性、公共产品、产权约束等方面。

首先是外部性问题,广场舞音乐的噪音扰民属于负外部性的表现。

广场舞团体在进行活动时,由于音乐声音大、持续时间长,导致周围居民受到了负面影响。

这种负外部性需要通过合理的政策手段进行内部化,以减小负外部性所带来的社会成本。

其次是公共产品问题,广场舞活动属于一种公共产品,其特点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这种特点意味着广场舞活动很难进行价格调节,容易出现“悲观均衡”现象,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不佳。

最后是产权约束问题,广场舞活动所涉及的产权问题较为复杂,一些居民认为广场舞占据了他们的公共空间,而广场舞团体则认为他们有权进行公共健身活动。

广场舞噪音纠纷的救济规则选择

广场舞噪音纠纷的救济规则选择

广场舞噪音纠纷的救济规则选择一、广场舞的概况及主要问题随着广场舞热潮的推动,浮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是噪音扰民问题。

由于每个人的作息规律不同,喜好不同,而广场舞又一般都在居民区附近进行,所以,在进行广场舞活动的同时,就会有一部分人觉得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导致一些早睡的孩子无法入眠:一些上夜班的人因长期受扰而产生神经衰弱等。

广场舞具有随意性,舞者在播放嗨歌音乐的时候并没有太多的考虑,音量的大小,时间的长短,都随心随性而来。

寻求“你跳的欢乐,我睡得安稳”的平衡点,成了一个大难题。

从法理角度来看,广场舞问题起源于两大权利主体对各自享有权利的碰撞。

广场舞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在公共场合跳舞的权利,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他们不应该忽視最简单的常识,忽略居民拥有安宁的权利。

不管是谁,在行使自有权利时,必须清楚权利的边界,不能超越楚河汉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以不可让渡规则为中心分析广场舞问题吉多·卡拉布雷西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在其经典文章《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规则——“大教堂”的一幅景观》中提出了三种权利保护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规则。

财产规则体现的是最小数量的国家干预:一旦原始的法授权利得到决定,国家就不再试图决定其价值。

这一形式让每一方当事联盟人来说这一法授权利对他而言价值几何,并且在买方出价不足时给予卖方否决权。

责任规则涉及的是额外的国家干预,表现为通过司法定价来进行强制交易。

不可让渡性体现了国家的最大干预,当某些权利受到不可让渡规则保护时,就等于规定了这些权利在某些或所有情况下禁止转让、销售,也确定了这些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有学者形象的将其比方为“公路”,路权属于公众,私人只能使用,不能处分,既受国家权力的干预,也受其保护。

当居民的安宁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支持广场舞舞者以支付经济补偿的形式来承担法律责任,将自己的侵权行为合法化。

经济效率因为这些限制反而更容易达到。

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

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

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广场舞是中国舞蹈的一种特色表现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其发展尤为迅猛,时至今日已经风靡全国。

经过长期发展其已经改变了原有形式,成为一个新兴事物。

新事物的产生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其本身,广场舞这一娱乐活动在带给广大中老年朋友(下文以“大妈”代称)以娱乐消遣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如广场临近居民的安静权,其他人对广场的使用权等一系列争议。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这里主要探讨大妈们制造噪音(大妈跳广场舞所放音乐产生的高分贝的声音)的权利与广场临近居民安静权的问题。

标签:权利配置;交易成本;责任规则1权利初始配置的重要性当面临一个甲乙之间的侵权案件时,“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要解决的是如何制止甲的问题,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关键在于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

”此处讨论的广场舞案例中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涉及的是资源(社会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论述中曾提到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才会导致社会产值的增加,不论权利的初始界定如何,其不会影响最终结果。

但事实上任何交易市场都是有成本的,当将交易成本考虑进去以后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如此的重要。

1.1零成本下的权利界定在假定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初始权利如何分配都不影响最终交易结果。

假定大妈对居民的损害负有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源于音箱发出声音的分贝及时间。

假设声音在55分贝以下是不赔偿的,超过55分贝要赔偿500元,每增加一分贝或每延长一个时间单位对居民的影响损害赔偿就要多支付100元,1500元就可以为所有受影响的居民安装隔音玻璃,1000元可以为每位大妈配一副蓝牙耳机。

现有一十人组的大妈团每晚六点至八点在一小广场跳舞,当声音达到60分贝时,大马可以选择支付1000元赔偿,也可以选择为自己配蓝牙耳机而不需要支付赔偿。

若戴蓝牙耳机跳舞会影响大妈的心情对大妈而言就失去了跳广场舞的本来意义,则大妈很可能选择支付赔偿而不是限制自己。

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作者:刘敏邓健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广场舞作为一项简单易学的运动,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

但是由广场舞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噪音扰民、场地占用尤其突出,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由广场舞所引发的纠纷。

本文将从广场舞纠纷出发,结合在江苏省所做的调研结果,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以此探究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噪音侵权场地侵权法律制度权利救济基金项目: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探究——以江苏省为例,项目主持人:刘敏,邓健雅,其他项目成员:顾梦颖,褚天屿,贺慧慧,项目编号:201411287058X。

作者简介:刘敏、邓健雅,南京审计学院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54-02一、江苏地区广场舞现状及其纠纷根据2014年7-8月和2015年1-2月笔者及其团队成员对南京、盐城、泰州、无锡、扬州、南通等城市的广场舞情况所进行的走访调研,并通过问卷星网发布广场舞纠纷的调查问卷,我们发现以下几点:第一,在调查的居民中,他们所居住的社区中存在广场舞活动的约占90%。

居民对于广场舞的态度,62%的人表示支持,5%表示反对,33%表示无所谓。

对于广场舞是否给生活带来困扰的居民约占78%,其中噪音污染被列为困扰之首。

第二,在不同的时段广场舞的情况是不同的。

清晨,大多都是中老年人在跳广场舞;而傍晚,青年人甚至小孩也会加入到广场舞的队伍中。

清晨时段的广场舞节奏较为缓慢、音乐柔和;而傍晚时段则比较激烈、音乐刺耳。

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便在一个城市,广场舞的现场秩序也存在较大差异的。

在我们所调查的盐城建湖县希望广场,泰兴银杏广场,无锡市希望广场,扬州江都龙川广场,南通海安的海陵公园等有公共休闲场地的地点,广场舞现场秩序良好。

红遍大江南北的广场舞涉法问题探讨

红遍大江南北的广场舞涉法问题探讨

红遍大江南北的“广场舞”涉法问题探讨一、不讲理的广场舞踩了德和法的底线中、高考临近,广场舞也让很多备考的考生们无法集中精力复习,6月3日晚,甘肃兰州东方红广场城管执法人员对东方红广场舞大妈进行劝解和执法,却遭到了广场舞大妈大叔们的围攻,甚至和城管执法者发生冲突。

无独有偶,6月3日晚,北京丰台区城管队员也在公园向广场舞大妈发放高考期间暂停跳舞或调低音量的倡议,同样也遭到广场舞爱好者的围攻。

(6月5日《兰州晚报》)平心而论,尽管近年来无所不在、热热闹闹的广场舞引发了广泛争议,也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但由于这种矛盾仍然是基于民众健身活动权和安宁权的冲突,且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而,广场舞的标签并不是绝对负面的,而是有些模糊的中性。

应该说,广场舞总体上还在大多数人可以包容接受的范围之内。

要是在平时,即便广场舞的动静大点儿,大家纵有不满,一般也能忍一忍。

可现在是初三、高三学生中高考的冲刺阶段,这几天最为关键,学生们需要安静的环境学习和休息,对于每一个学生和家庭而言,兹事体大,如果广场舞者依然只顾自己高兴,丝毫不顾考生的权益,甚至还要对执法者进行围攻,这种近乎撒泼胡闹的行为,已经不是讲不讲理的事,而是自私自利的表现,完全突破了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

不讲理的广场舞不仅踩踏了社会公德底线,还踩塌了法律底线。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在昼间(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和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的噪声限值分别为55分贝、45分贝。

即便是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在昼间和夜间的噪声限值也分别为60分贝、50分贝。

而各地对广场舞的噪声监测取值普遍超过了这些限值,有些地方的广场舞噪声甚至达到了近百分贝。

这样的广场舞污染了声环境,明显侵犯了周边‚受众‛的权益。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除了带来经济的飞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其他问题。

广场舞,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引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对于广场舞这一问题,政府是否应当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禁止,抑或限制。

也或者关于广场舞运动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等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权利;禁止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广场文化渐渐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这其中,广场舞也慢慢发展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中国各地从早到晚,都能看到广场舞的影子。

但是,广场舞的兴起与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和谐的现象。

广场周围不堪其扰的住户,为了驱散广场上的跳舞大妈,有人泼粪、丢水袋,甚至放出藏獒驱散。

一边是,广场舞爱好者乐此不疲;另一边,噪音受害者苦不堪言。

双方各执一端,针尖对麦芒,发生各种难以避免的冲突。

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慎重对待。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场舞活动中的两对权利(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周围居民不受噪音侵害的权利。

另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的集会权与其他所有人对于该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进行讨论与分析。

一、广场舞问题的相关法理依据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所提出的“卡-梅框架”成为了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主导。

“卡-梅框架”的初始结构包括三种具体的基本规则:(1)财产规则:私人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对人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了价格上的补偿后才会发生。

也就是说: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

1(2)责任规则: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被他人强行占有,但对于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但该损失价值应当由客观的第三方来确定。

即“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

广场舞扰民法律案例(3篇)

广场舞扰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

广场舞作为一种简单易学、老少皆宜的健身方式,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近年来,广场舞扰民现象频发,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广场舞扰民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详情(一)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向公安机关投诉,称小区内某广场舞团队在每晚7点至10点期间,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噪音严重扰民,影响其正常休息。

李某多次与广场舞团队沟通,要求降低音量,但效果不佳。

无奈之下,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该广场舞团队共有20余人,每晚在小区广场跳舞。

为确保广场舞活动不受干扰,团队成员在活动前购买了一台高音喇叭,以便播放音乐。

然而,由于喇叭音量过大,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

经核实,广场舞团队确实存在扰民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广场舞团队进行了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扰民行为,并处以罚款。

同时,公安机关还联合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广场舞团队进行了教育,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降低音量,以免影响周边居民。

三、法律分析(一)广场舞扰民行为的法律定性广场舞扰民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噪音扰民”行为。

该法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广场舞团队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广场舞团队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严重扰民,其行为已构成噪音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予以处罚。

(三)广场舞团队的权利救济广场舞团队在受到处罚后,如认为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地区广场舞扰民现状调研与对策分析调研报告【精选】

上海地区广场舞扰民现状调研与对策分析调研报告【精选】

上海地区广场舞扰民现状分析小结经过针对上海地区广场舞舞友与普通居民的分别问卷调研,从192份有效问卷的分析中可以发现,目前上海地区广场舞扰民问题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上海地区广场舞开展较为普遍,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1)现阶段,上海地区广场舞活动开展得比较普遍。

每天都参加的占到受调查人数的45.20%,多数的广场舞舞友参与的地点主要分布在公园空地、学校操场、小区广场以及一些文化广场等地,时间主要集中在早晨和夜晚。

(2)舞友跳广场舞的目的是健康积极的。

其中,健美减肥的占到21.11%,增进人际交往的占到30.20%。

因此,不能由于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存在而彻底否定广场舞活动开展的积极意义。

(3)广场舞开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88.89%的人认为场地不够,77.78%的人认为没有音响设备,22.22%的人认为时间受到限制,11.11%的人认为没有良好的组织管理、秩序有些乱,44.44%的人认为缺乏专业人员培训。

所有这些不仅限制了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积极开展,而且为噪声污染等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发生打开了缺口。

2、上海地区存在广场舞扰民问题,产生不良影响。

(1)扰民问题仍有发生,但并不严重。

超过50%的居民承认广场舞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扰民问题多发的地带主要集中于离居民区较近的广场以及小区内部广场之中。

(2)广场舞扰民主要在噪声污染和占用公共。

88.14%的受访者认为广场舞的主要弊端在于会产生噪声污染,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广场舞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占用公共、影响交通安全。

3、广场舞舞友与普通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政策效果不明显。

(1)广场舞舞友与普通居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多数舞友与居民对国家立法和上海市的规定都不知道,仅11.11%的受访者对国家相关立法和上海市政府规定都比较明确,35.48%的居民表示对两项立法均不知情。

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足、落实不到位,同时法律法规本身也存在僵硬性、滞后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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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一、江苏地区广场舞现状及其纠纷根据2014 年7-8 月和2015 年1-2 月笔者及其团队成员对南京、盐城、泰州、无锡、扬州、南通等城市的广场舞情况所进行的走访调研,并通过问卷星网发布广场舞纠纷的调查问卷,我们发现以下几点: 第一,在调查的居民中,他们所居住的社区中存在广场舞活动的约占90%。

居民对于广场舞的态度,62%的人表示支持,5%表示反对,33%表示无所谓。

对于广场舞是否给生活带来困扰的居民约占78%,其中噪音污染被列为困扰之首。

第二,在不同的时段广场舞的情况是不同的。

清晨,大多都是中老年人在跳广场舞;而傍晚,青年人甚至小孩也会加入到广场舞的队伍中。

清晨时段的广场舞节奏较为缓慢、音乐柔和;而傍晚时段则比较激烈、音乐刺耳。

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便在一个城市,广场舞的现场秩序也存在较大差异的。

在我们所调查的盐城建湖县希望广场,泰兴银杏广场,无锡市希望广场,扬州江都龙川广场,南通海安的海陵公园等有公共休闲场地的地点,广场舞现场秩序良好。

在这些地区广场舞的场地比较固定也不会占用其他用地比如停车场、居民小区的道路。

这里的音乐也不是特别刺耳、音量也控制的比较好。

有些地方还有领舞者,她们除了带领广场舞之外还会帮助维持秩序。

据我们调查这些地方也没有发生什么争执、吵闹,走访中被调查的居民对广场舞也没有太大反感。

但是在我们调查的居民小区中纠纷就比较多,例如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场或是其他马路,在南京江宁区庄排路一居民小区内就曾发生过广场舞大妈为了与小区私家车主争地盘用砖块树枝堵路,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

二、广场舞纠纷的法律属性及其缺陷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对于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是广场舞场地少;噪音污染;人流量大、人员复杂造成安全隐患;纠纷双方意见不一,素质低等等。

但是归根结底是因为权利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噪音侵权和场地侵权上,最终归属于法律范畴。

(一)噪音侵权1.广场舞噪音侵权。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跳广场舞的人跳舞正是实现其健康娱乐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公园散步和在小区休息的人们是享有安静的权利的。

马克思曾说: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

广场舞活动本身是一项有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运动,也是促进居民社交的一座桥梁,但是当噪音扰民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时,广场舞本身所蕴含的魅力由于邻里之间的矛盾冲突而随之消失。

2.我国关于噪音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噪音侵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民法和行政法领域来约束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环境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有义务防止噪音污染,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的权利救济。

但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时间是1997 年3 月1 日,经过18 年的实施,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实际需要。

比如,不同场所的噪音程度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是不同的,对此不能一刀切,现行的法律也未对此做出详细的划分标准,导致实践中执法的难度。

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受不了广场舞的噪音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很多次,每次报警警察只是对当事人劝导几句或罚款,矛盾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中国有句古话,远亲不如近邻,因广场舞纠纷而导致邻里之间反目成仇,实在令人惋惜。

所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广场舞纠纷仍得不到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履行职责的不到位。

(二)场地侵权1.广场舞场地侵权。

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在公共广场发生广场舞纠纷的比较少,因为这些公共广场往往比较空旷。

反倒是在一些小区,因为地方狭窄,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位或是街道。

那么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跳舞的人数远远大于城市公共娱乐场所所能接纳的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 年末,从城乡结构看,城镇常住人口74916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05 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1866 万人,减少1095 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

但是城镇化的发展却没有跟上城镇人口增加的速度。

虽然每个城市都建了自己的广场,但是广场的数量和分布与城市的发展规模不合理,有些广场由于疏于管理早就丧失了公共娱乐的功能。

所以可供人们健身娱乐的场地严重缺乏,从而引发场地侵权纠纷。

2、我国关于场地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

场地纠纷体现了相邻权的问题。

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这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场地侵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排放噪声、侵占通道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因广场舞纠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但是,这期间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不是每个人都耗得起的,所以人们往往倾向于私了。

三、解决广场舞纠纷的建议(一)江苏各地措施2014 年7 月23 日盐城市环保、公安、城管等5 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 时至次日6 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按照相关规定,盐城市区白天噪音排放标准为60 分贝,晚上为50 分贝,环保部门定期检查。

2014 年扬州市出台的《扬州公园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2014 年下半年南京市旅游、城管、环保等多个部门联合,拟定管理方案,划定公园内的广场舞区域。

虽然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将广场舞划分区域、限制音量将会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方向。

2015 年2 月25 日宿迁市公告了《市区广场舞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他江苏城市也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或是正在拟定,在此我就不再一一列举。

(二)居民见解根据我们的调查,大部分居民表示应当相互理解,通过交流沟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有些居民表示政府应该出台一些规范措施妥善引导;也有少部分居民觉得应该让公安机关介入。

还有居民提出应该对广场舞划分区域,希望政府多建一些公共广场,让大家有更多的娱乐休闲空间。

(三)方案设想1.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

(1)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政府部门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也要关注文化建设,关爱居民的身心健康,给居民创造更好的活动场所、居住环境,使居民舞有所地。

目前,面对人多地少的现状我们也可通过定时交换场地的方式解决场地不足的问题。

(2)完善小区活动管理,对领舞者进行定期培训。

我们要充分利用居民自治这一权利,通过业委会和居委会加强社区管理,大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跳舞者跳舞和居民正常休息的权利冲突,比如定时跳舞、控制音量等等。

在很多广场舞小团队中,领舞者往往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政府可以定时组织这些领舞者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领舞者的素质,带动更多的人文明跳舞,舞出精彩。

(3)和学校合作。

很多学校在周末是不上课的,我们可以让社区与学校协商,在周末把学校的篮球场或是足球场租给或是让给居民跳舞健身,充分利用场地,这也是一个好方法。

(4)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许多地方出台了广场舞的管理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以劝导为主,但是当劝导教育不奏效时,应采取严厉的执法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2.纠纷发生后如何妥善处理。

(1)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人们在发生广场舞纠纷后最常用的解决方法。

因为如果走诉讼途径,诉讼费用高,时间成本也高,而且,发生纠纷的双方往往是邻里关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不想把事情闹大。

再加上如果真的走诉讼程序,告谁也是一大问题,如果告行政机关,会增加公民维权的困难。

所以,人们更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的方法来化解矛盾,但是,有时事与愿违,有些人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最终导致拳脚相加,触犯法律,从而升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笔者建议,在私力救济中,也要疏通民事权利主张的渠道,比如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噪音检测数据,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冲突和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力救济。

进入诉讼阶段的纠纷往往是造成比较严重损害的纠纷,因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诉讼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个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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