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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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3篇)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客观性原则: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客观、公正,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三)全面性原则:执业质量检查应当覆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不留死角。

(四)连续性原则:执业质量检查应当持续进行,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稳定提升。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执业质量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结果评定。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处。

第六条检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二)检查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三)外部专家。

三、执业质量检查内容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审计业务承接与保持情况。

(四)审计程序执行情况。

(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与保管情况。

(六)审计报告编制与签发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遵守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四、执业质量检查程序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准备阶段:检查委员会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

(二)实施阶段: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报告阶段: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会协[2004]18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04【实施日期】2004.03.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会协[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二00四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制度2023-11-05•制度概述•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检查制度的实施•检查制度的效果与影响•检查制度的挑战与对策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展望录01制度概述定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的制度。

目的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准则等要求,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发展。

定义与目的制度的重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高质量的审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可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提高审计质量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和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行业自律到政府监管,再到现在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演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监管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

完善制度的演变与完善02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检查标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标准,如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检查流程包括检查计划的制定、实施、报告和整改等环节,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检查标准与流程检查人员的资质与职责检查人员的资质具备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资格,并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和相关知识。

检查人员的职责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并督促整改和提升执业质量。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如责令整改、暂停执业等。

结果反馈将检查结果向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反馈,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结果的处理与反馈VS制度遵循的法规与政策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 , 深入推进行业创先争优“ 制度建设年” 活动 ,
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 对注册会 计师行业诚信执 业的要求越来
贯彻落实建立新型行业管理和 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 做好会 计师事务所执 越高 必须在加快 发展的同时,通过推进执 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 , 加强行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 业 质量检查制度 ( 以下简称执业 质量检查制度 ) 改革工作 ,夯实行业科学 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质 量和社会公信度 , 发展 的基础 , 制定本方案 。
系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赋予注册 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财政部党组对 在巩 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 , 持续 跟进职 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
注册会计 师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行业 发 则国际趋同成果 , 进一步 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 。 系统风 险检查 旨在将
展质量的系统检验 。2 0 0 4年 以来 ,中注协积极 推进执业质 量检查 制度建 事务所工作 重心引导到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来 , 切实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对 设 ,对事 务所实行周期性 的全面检 查。总体上 , 业执业质 量明显提高 , 行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发挥了重 要作用 。服务国家建设 ,实现行业 跨越式
( ) 二 执业质量检 查制度改革是实现 行业 跨越式发展 的有力保 障。国 三 、强化事务所系统风 险检查 际国内经验反复证明,行业发展必须建 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会计 ( ) 七 各匡执业实践充 分证明,事务所 的系 统风险不仅关系事务所的 I
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事务所 ) 执业质量 实施监督检查 , 是行业 质量保证体 生死存亡 , 也关乎行业 的兴旺发达 , 更影响经济信息质量和社会诚信建设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附件1: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省注协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

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

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执业质量检查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六条省注协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第七条省注协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规范好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给予公开谴责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

必要时,也可采取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

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分所实施惩戒。

第八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会协[2009]46号【修改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7.28【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会协[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依据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

诚信建设体现在行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现在考试、培训、注册、标准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大力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自律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并予以必要的惩戒,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第三,协会监管工作过去的主要精力和任务是从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处于灭火式的被动状态。

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组织业内自身的力量,开展常规化、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将使协会监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处罚为审计风险事前、事中的防范与化解,使协会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和质量,提高行业信誉度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本次检查旨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并发现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程度。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本次检查的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

检查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手册等;•实地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场所和工作环境;•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和解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和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三、检查时间和程序本次检查计划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分为以下程序:•筹备阶段:确定检查计划、选定检查对象、组织检查人员等。

•准备阶段:通知被检查单位、收集相关材料等。

•实地检查阶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听取其汇报和解释。

•整理报告阶段:根据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具体时间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的检查对象是全国范围内从事审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五、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级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本次检查结果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存在问题且影响较小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存在问题且影响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收回执业证书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省级协会应当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联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注协,由中注协统一作出综合评价。

证券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中注协统一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执业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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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对象
第四条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五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审计业务的;
(六)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
(七)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检查人员
第七条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参加质量检查的时间可作为接受后续教育的
时间。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二)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质量检查应当采取到事务所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其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检查小组可通过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七条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

第二十八条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查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问题严重的还应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强制培训;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书面检讨;
(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社会公开谴责;
(九)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适合继续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内部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三十五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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