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案例与文书精讲班(刑法)
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2009司考大纲之刑法解读今年刑法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大家根本不用恐慌。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总论部分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大家在以前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刑法大纲新增、删除、变更考点一览: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30个,删除考点18个,变更考点25个。
在总论部分,犯罪构成由以往的四要件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在分则中,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比如刑法分则中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的扩大等。
新增考点: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中,新增考点“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新增“犯罪论体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新增“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五章有责性(1)新增“有责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
(2)新增“责任能力”中作为第二节,包括考点“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3)新增“故意责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删除原“犯罪构成”整个章节变更考点:2009年刑法大纲的变更之处主要缘于新增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章所附带引起,故主要把握对新增考点的学习即可。
二、大纲中新增重要内容解读(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1、内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9刑法之刑罚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9刑法之刑罚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什么叫神话?请听男人向你表达爱意;什么叫传说?请听男人对你的承诺;什么叫梦境?请看你自己听到前两者时的反应。
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的概念一、刑罚及其特点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同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据此,对刑罚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我国一贯遵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不采取那些残酷、野蛮的刑罚方法来摧残、折磨犯罪人。
但是,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当然地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是最强烈的痛苦。
在社会主义国家,将刑罚当作摧残人、折磨人的报复手段,固然是错误的,但如果超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以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能允许的限度,把刑罚视为仁慈的东西,甚至把服刑人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过劳动群众的一般水平而令人向往的地步,这也是背离刑罚的基本属性,不能为国家和人民所容忍的。
(二)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什么样的国家为着什么人的利益而适用刑罚,是刑罚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内容。
在我国,刑罚是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三)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不仅如此,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
这不仅表明刑罚适用的对象与其他责任形式适用的对象有着严格区别,也表明它的适用根据与程序不同于其他责任形式。
(四)刑罚的目的性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一、简答题1.犯罪的基本特征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5.保险诈骗罪有什么特征?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什么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7.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10.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12.连续犯的特征及对连续犯的处罚原则13.保险诈骗的特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及处理保险诈骗案件时如何区别一罪与数罪14.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15.试根据刑法的规定,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6.论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17.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8.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19.简述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20.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21.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22.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线23.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24.简述报复陷(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25.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26.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9.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及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的体现。
30.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3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32.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
3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3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35.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处罚原则。
36.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定。
37.犯罪主观方面意识因素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意志因素的表现形式。
38.犯罪故意的特征。
39.犯罪过失的特征。
40.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4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9

★★第九讲共同犯罪相关法条第25—29条★★⼀、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以上在同⼀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
例,甲教唆⼄去路边抢劫,⼄⼊户抢劫。
2.如果⼆⼈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为,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的成⽴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盗窃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犯和抢夺罪之间是⼦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法拘禁罪,强*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当然在⾮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共犯。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实施了转化⾏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如共同实施⾮法拘禁⾏为,其中⼀⼈故意杀害被害⼈,共同犯罪⼈在⾮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以上如何理解“⼈”?1.包括单位、⾃然⼈以及单位与⾃然⼈。
(注意: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但单位成员内部可以区分主从犯。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
(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犯罪⾏为,被利⽤者不成⽴犯罪,利⽤者构成间接正犯)(⼆)共同故意1.相同的犯罪故意。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3

★★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各罪概说(⼀)⽣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罪与⾮罪的界限(1)⽣产、销售⾦额五万元以上;(2)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产、销售假药罪1.本罪成⽴的标准:⾜以危害⼈体健康。
——危险犯(不⼀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只要⽣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给使⽤者的状态,就应认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2.注意:如果销售的假药并不⾜以危害⼈体健康,但如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本罪的性质:⾏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在⽣产经营过程中,⾏为⼈的⽬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四)⽣产、销售劣药罪1.本罪的性质:实害犯。
必须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犯罪。
(五)⽣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品罪1.性质:危险犯。
必须⾜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
(六)⽣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1.注意,该罪原来是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四将其修改为危险犯。
即“⾜以危害⼈体健康”的,构成本罪。
(七)⽣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性质:结果犯。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成⽴此罪。
★★⼆、其他问题1. ★关于定罪的标准(1)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3条)、⽣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第145条)。
(2)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7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3)只要实施了⾏为即构成犯罪——⾏为犯:⽣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第144条)。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13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二、参考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4

★★第四讲侵犯公民⼈⾝权利罪★★⼀、故意杀⼈罪(⼀)认定中的若⼲问题1.安乐死。
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2.教唆⾃杀。
是指故意采⽤引诱、怂恿、欺骗等⽅法,使他⼈产⽣⾃杀意图并进⽽实⾏⾃杀的⾏为。
——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但注意如下例外:(如果被害⼈没有真正的意志⾃由、没有能够理解⾃杀的意义)(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使其⾃杀的,属于故意杀⼈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威胁或者其他⼼理强制⽅法,使他⼈⾃杀⾝亡的,成⽴故意杀⼈的间接正犯。
——如组织和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实施⾃杀⾏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员⾃杀的,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3)⾏为⼈教唆⾃杀的⾏为使被害⼈对法益的有⽆、程度、情况等产⽣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罪。
——例,医⽣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
”进⽽使其⾃杀的,对医⽣应认定为故意杀⼈罪。
3.帮助⾃杀。
在他⼈已有⾃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实现⾃杀意图的⾏为。
(1)为他⼈⾃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故意杀⼈罪。
(2)对⾃杀⼈实施了杀⼈⾏为,使其实现⾃杀,定故意杀⼈罪。
★4.相约⾃杀。
两⼈以上相互约定⾃愿共同⾃杀的⾏为。
需要区分情况处理:(1)双⽅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2)双⽅各⾃⾃杀,⼀⽅死亡,未死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将他⽅杀⼈,但⾃⼰没死的,应以故意杀⼈罪追究刑事责任。
★5.逼迫⾃杀,成⽴故意杀⼈罪。
是指利⽤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杀的⾏为。
(认定的时候应注意:逼迫的程度及其与⾃杀之间的因果关系)6.引起他⼈⾃杀,即⾏为⼈所实施的某种⾏为引起他⼈⾃杀⾝亡。
(1)正当⾏为引起他⼈⾃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
(2)错误⾏为或者轻微不法⾏为(如⼀般辱骂)引起他⼈⾃杀的,也不成⽴犯罪。
09年司考卷四及答案

09年司法考试卷四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80分)1.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后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
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公司,但在清算过程中,三人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导致债权人损失严重。
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甲、乙、丙三人的法律责任。
(1)张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2)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提起公诉,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如何履行辩护职责?(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延期交货?(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1)王某的听力受损是否属于工伤?(2)若认定为工伤,王某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二、论述题(每题35分,共70分)1. 论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2. 结合实际案例,论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法律文书题(40分)原告:李某,男,30岁,住址:市区路号。
被告:王某,男,35岁,住址:市区路号。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
然而,自2018年7月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至今未付。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 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案例分析题1. 甲、乙、丙三人的法律责任:(1)甲、乙、丙三人构成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张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2)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辩护职责:发表辩护意见;质证;申请调取证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3.(1)甲公司无权要求延期交货,因其违反了合同约定。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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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论述题提纲
韩友谊
基本答题思路
一、以行为人作为分段的标准,逐个讨论
在案例题中,往往参与的人有数个(如问甲、乙、丙的责任),有些考生会把所有的人都混在一起论述,这是最危险的解题方式,因为这样很容易会让自己陷入混乱,漏掉很多细节,更严重的是让判卷老师看不明白。
所以要依行为人人别的不同,分段叙述,把第一个人的责任彻底叙述完毕之后,再开始叙述下一个人的责任。
二、注意个行为人之间叙述的先后顺序
当案例中有数个行为人时,原则上当然可以按照名字的顺序(甲、乙、丙···)或者是出场先后顺序来叙述,但有时候这样的顺序并不是最好的,如果碰到共犯或者是各罪之间有前后接承的关系时,则要视情况而定。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先从实行犯开始讨论。
一般情况下,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成立是以不法的主行为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先讨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没有办法单独地先确定其是否构成共犯。
也就是我们先讨论亲自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个人。
亲自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人,在绝大部分的情形下都会构成正犯,即便他是被其他人在背后支配、利用(间接正犯的情形),如果我们能先确定他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也有助于快速厘清幕后者的责任。
当各行为人所触犯的罪之间有先后顺序的要求时,比如赃物犯罪的成立是以不法的前行为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在叙述时,比较理想的顺序当然是先讨论前行为人的责任,再接着讨论赃物犯的责任。
三、一罪一罪分别叙述
同一个行为人的同一个行为或是数个行为可能同时或先后涉及了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建议在叙述时还应分段进行,不要全部混在一起。
这样段落分明的好处是不仅阅卷者方便,也有利于自己答题。
面对复杂的案例事实,如果我们按罪名分段,在讨论某罪时,就只需要看当中相关的事实,专心分析,相对不会受到其他不相干事实或要件的干扰。
四、结构示范
“(一)、某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A、B两罪
1、某甲所为的OO行为构成第XXX条的A罪
(1)、主体条件:
(2)、客观方面:
(3)、主观方面:
(这些段落可视情形并为一段,简单叙述)
(4)、结论:
2、某甲所为的OO行为构成第XXX条的B罪
与上段同。
3、罪数关系:某甲因同一行为触犯A、B两罪,因此···
4、结论:对某甲应以····论处。
(二)、某乙构成C、D、E三罪
叙述同上。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样的答题结构有可能会因为太复杂、时间太短而不利于考生,这里只是希望提供解析刑法案例题的基本思路。
在考试时,考生当然还是必须根据自己的时间以及题目的难易程度作适度的调整。
五、分段叙述、不留空白
在考试时,尽量分段、分点叙述,原则上一个重点一个段落,这样就可以让阅卷者轻松,不容易漏掉应该给分的重点。
除此之外,按照中国人写论文的固定模式来答题,是最容易获取分数的了。
碰到需要比较的题目,不要劈头就进入区别点或者争议点去写。
而首先要作下定义的工作。
如问到A、B两个概念的比较时,第一步先在第一段给出两个概念的定义,再从第二段开始比较。
在考试中,如果遇到有争议的问题,考生只需要把相关的学说争议内容写出即可,不建议在试卷中提到具体的学者名。
对于考试而言,这是一种完全多余而冒险的动作。
六、平均用时
答题时根据每道题的分值平均分配答题时间。
案例演练
一、【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不管该规定的内容如何,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请对此判断进行评析。
2、习惯法、判例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
二、【知识点:正当防卫和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某甲夜间于海边散步时,遇到仇家某乙。
乙见到甲后,立即手持木棍向甲攻击。
甲一边躲闪一边抵挡,退到无路可退时,乙仍持续攻击,甲便欲将木棍夺下,争夺中甲将乙推至海水中。
不料乙不谙水性,大声呼救。
甲听到乙呼救后,本想拉乙上来,几番思索后决定不理会乙的呼救而离去。
乙因此而淹死。
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知识点:打击错误(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甲告诉乙想找人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丙买枪。
行凶之日,丙错拿玩具枪“行凶”,甲因此毫发未伤。
之后丙日日随身携带真枪,某日于酒店门口遇见甲,丙朝甲开枪,却误中旁边的丁,丁不治身亡。
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四、【知识点:因果关系中断情况下的犯罪中止间接正犯、紧急避险的条件: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甲意欲毒杀自己的父亲丁,在丁的饮食中投放了毒药,丁食后痛苦不堪,甲心生悔意,开车送丁去医院救治,不料途中闯红灯与大卡车相撞,丁当场被撞死。
后甲又绑架了乙的儿子,要求乙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乙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银行职员丙奋起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由
于乙未能完成抢劫银行的行为,甲杀害了他的儿子。
分析本案中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知识点:伪造货币罪】
请问在下列各情形中,甲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伪造货币罪?
(一)甲自行设计面值200元的假人民币。
(二)甲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造出完全相同的金属货币。
(三)甲伪造外国货币。
(四)甲伪造货币贴在墙上供自己的朋友欣赏。
六、【知识点: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如何理解适用这两个法条。
七、【知识点:诬告陷害罪】
请问在下列各情形中,甲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诬告陷害罪?(须附理由)
(一)甲为让乙不得安宁,而向警察诬指乙十岁的儿子丙偷窃他人财物。
(二)甲向警察诬告乙之后,又撤回告诉。
(三)甲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出于诬陷他人的意图而故意作虚假陈述。
八、【知识点:盗窃罪与侵占罪】
甲拟杀A,某夜携带尖刀一把潜入A宅,将熟睡中的A杀害。
从A卧室出来后看到A的院子里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车。
遂将该摩托车骑走逃逸。
第二天,甲的朋友乙获悉此情,力劝其从速将该摩托车毁掉,免遗后患。
但是甲没有听从乙的劝告,转而将该车暂存在知情人丙处。
丙料甲不敢声张,就将该摩托车以低价转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
分析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
九、【知识点:诈骗罪与盗窃罪、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无业游民甲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
后来甲又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对乙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
乙答应给甲四万元好处费。
乙到甲下榻的酒店,刚将四万元交给甲,接到友人电话称某部委没有甲这个人,甲可能是个骗子。
乙立即呵斥甲,并要求其返还四万元,甲见骗局被拆穿,拿起桌上水果刀,威逼乙让开去路,而后携款逃跑。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