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服务政策,解决“夹心层”企业人才住房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集就业创业,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我区(含我区参与税收分成)且符合我区“4+X”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是指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申请时上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含本数,下同),平均工资数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交单为准;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和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3.持有厦门市和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可查证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且在相关技能岗位发挥骨干作用的本市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申请企业人才房租补贴者,必须是个人及配偶在厦均无自有住房且近5年在厦无住房交易记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11]3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11]3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6065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14.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22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厦府[2011]34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11〕344号)集美区人民政府:《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集美区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请示》(集府〔2011〕101号)收悉。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请严格按照该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本区实施征地时不再区分土地类别,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
二、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合计237003600030000300800098000三、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集府办〔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137号各镇、街,各相关单位:《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0592-*******”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厦府办[2005]251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一、审批依据和目的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一)可受理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集府〔2018〕175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集府〔2018〕17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
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集美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集美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宿的建筑设施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
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集美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43dc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3.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厦国土房[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186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3年6月7日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思明、湖里老城区范围内市直管公有住房中的危险房屋,直接按面积比例与新市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的调换安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
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报告。
除市公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的房屋安全鉴定外,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使用人)要求安全鉴定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直管公房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是指由政府提供调换安置所需房源,并公布安置标准,组织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在退出原租赁房屋的同时按规则选取新的安置房源入住,原公房租赁关系在新的安置房源中延续,而危险房屋则交回由政府拆除、改造或临时封闭管理。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臵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及【厦府办,2015? 108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臵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臵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臵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臵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臵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臵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臵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臵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全区安臵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按需建设。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臵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臵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
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臵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臵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臵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臵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臵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臵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臵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臵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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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
建设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集府办〔2005〕97号
各镇、街,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制定的《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
为规范辖区私人住房危房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私危房改建)审批工作,方便行政相对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历年的私危房翻改建、维修审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集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危房的翻改建(被市、区级及市、区级以上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及发布拆迁公告的地区除外)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私危房翻建改建的书面申请书(应写明房屋的来历、建造时间、房屋的现状、要维修的部位、将采用的建材和颜色等情况);
(二)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
(四)与房屋地址相一致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对周边住户通风采光有影响的,需提供和周边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六)体现房屋四面外墙状况的照片;
(七)翻改建的应提供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D级危房才允许翻建);
(八)土地部门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材料;
(九)维修若涉及到房屋外观,应提供拟维修的立面效果图,不得随意改变原房屋建筑风格;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二)《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四)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审批原则
私危房翻改建实行两级管理。
三层以下(含三层)私危房直接向区建设局申办具体规划审批手续;三层以上危房由区建设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批准后,再由区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私危房翻改建面积控制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私人住房翻改建的建筑规模按原性质、原基地、原规模、原层数、原高度控制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集体土地私房新建、翻改建的面积按原红线面积、三层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住房总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给予适当增容审批。
(二)对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征用的地段(尚未发布拆迁公告的),根据具体情况需对危房翻改建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
(三)对于被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包括构筑物)的翻改建、修缮,按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经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审批。
五、审批管理程序
(一)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集美区私房建设申请表》;
(二)复审与勘察:复审申请人交回的《集美区私房建设申请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测量和设计;
(三)核查与报批:核查设计单位资质、所报图纸及分层面积等是否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根据现场勘察、测绘及设计结果经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的建设进行全程管理,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并提供施工单位资质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时间到发放审批意见书,但不含申请人委托测量时间及现场勘察后需补交材料时间)
(六)监管办法:
1、在区建设局办件服务大厅应将私房审批规划管理审批须知(含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依据、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程序流线图、审批结果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2、公开具体承办人、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上岗时配证、置身份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前,须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及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房屋地址、拟批准的翻建改建面积等,群众无异议的,方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