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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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出租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省级机关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对外租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获取相关经济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省级机关应当做好房产出租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闲置房产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省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省直部门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外派机构”)使用管理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以外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外派机构腾退移交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其他房产出租,由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

出租人负责提出房屋出租的申请,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

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一)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四)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1.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等。

(二)附属用房。

包括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和审核。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

第二章出租出借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次出租出借建筑面积在100m2(含)以下的房产,应当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出借100m2以上的房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政府或公有机构出租的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公有房屋租赁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维修公有房屋,并采取措施预防房屋损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作为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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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机关公有住宅房屋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关公有住宅房屋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关公有住宅房屋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机关工作,依据政策法规,结合分行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是指分行拥有房屋产权或房屋使用权而尚未出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机关所有公有住房实行统一管理,房屋管理和租赁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公有住房租赁的范围:1. 新进入分行机关工作,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职工;2. 上级下派锻炼人员;3. 交流干部;4. 家不在分行本地,临时性有住房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租赁住房办理程序:1. 职工本人提出租赁公有住房的书面申请;2. 职工所在部门的分管行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3.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提供临时租赁住宅房源;4. 职工本人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向后勤服务中心领取房屋钥匙。

第六条租赁方式(一)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由市场确定价格的租赁方式,根据公有1住房的户型结构分别确定基准租赁价格,基准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一年一定。

2024年基准价格为:1. 三室一厅,租金基准价格为每月330元。

2. 两室一厅,租金基准价格为每月230元。

3. 单身职工租赁公有住房时,两室一厅的必须由两人租用一套,三室一厅的必须由三人租用一套,房租由合租人平均分摊。

(二)优惠租赁对象1. 对营管部统招入行并下派到我分行实习锻炼的人员,租赁价格每月优惠50%。

2. 对营管部统招入行并分配到我分行工作人员,租赁价格第一年每月优惠50%;第二年每月优惠30%;第三年全额收取租金。

3.原石柱县支行撤并后调入的职工,租住分行公有住房的每月优惠50元。

以上这部分享受优惠租房的职工,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房手续时应全额交纳租金,优惠金额待合同到期时一次性返还。

4. 底楼和顶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每套房优惠50元/月。

第七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租住房的,合同一年一签。

第八条租金缴纳1. 租金于每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清全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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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房屋出租的管理,防止房屋租金的流失,确保单位及租房户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归局办公室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后勤管理与公司会计负责。

第三条所租房屋是指行政办公楼一楼及场地。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
1、房租和水电暖价格由办公室按市场价确定,经主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2、建立房屋出租档案,登记清租房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年龄、籍贯、单位、经济来源、房屋用途等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对身份不明者,不得租房。

3、必须经常性的检查房屋、水、电、暖的状况,防止乱接电、水、暖及偷电、偷水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凡发现租房人员违反合同且不服从管理或有违法现象的,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公安机关。

5、严格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收回房屋。

第五条租用人职责
1、按时交纳房租及水电费。

2、遵守局、市有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

3、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租费及收取
1、每年度提前1个月,必须与租房人员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并收取全年房租。

2、在每季度5日前收清全部房租和水电费,
3、在收取房租时,必须开支相应的票据,并如实登记。

4、每季度做好房租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办公室主任审阅。

5、房屋出租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单据齐全,符合规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收取房屋或提高租金,应向承租方予以赔偿。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者,收回房屋。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纪事件处理
管理人员瞒报租金、收受贿赂、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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