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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1-2004第一号修改单

TSG Z7001-2004第一号修改单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
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TSG ZF003规程及1号修改单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爆破片装置部分对比表

TSG ZF003规程及1号修改单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爆破片装置部分对比表
B3.4 出厂资料和文件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产品交付用户时,应当随产品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爆破片装置装配简图;
(3)安装、使用说明书;
(4)产品质量证明书(按批次向用户提供,符合B3.5的规定);
(5)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
4. 将B3.5条改为:
B3.5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新产品投产前的;
(三)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的;
(四)制造许可证换证的;
(五)制造单位停产超过6个月重新进行生产的;
(六)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进行产品试制,试制产品应当是许可申请爆破片装置型式中有代表性的产品。
(2)爆破片装置治安早单位无损检测工作外委时,外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核准资格和能力;
(3)爆破片装置制造过程中外委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由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负责。
C2.3 质量保证体系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4)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产品特性,建立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1)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以及制造工艺文件;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检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4)出厂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证明书;
(6)用户反馈信息、售后服务或者维修记录以及事故现场调查与分析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产品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年。
附件C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3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3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7年1月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1.将1.7修改为:“1.7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修改为:“2.1 基本要求(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以及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2)罐体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除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其使用要求还应当满足本规程协调标准(修注1)的要求;(3)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4)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3.将2.10.1(4)、(5)、(6)修改为:“(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测值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可以投料使用;(5)用于焊接结构罐体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2.11.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TSG R7001-2004《容检规》1号修改单

TSG R7001-2004《容检规》1号修改单
(二)满足本条(一)项中1.、3.、4.、5.、7.、8.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
(三)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4
第二十九条的[σ]t有关内容(第17页第17行)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4操舱、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
附录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目录》(第57页)
16耐压试验报告
17气密性试验报告
18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16气密性试验报告
17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另,附录3,《耐压试验报告》(第75页)最后一栏修改为:
检验: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7.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实施情况,需要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告,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1号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1号,对2004年8月第1版的修改)
[σ]t-最高工作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5
附件一,第二(二十)项(第31页第16行)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正文修改1. 将第3.2条表1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注4)”;将3.2表1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

2. 将第3.3.2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 项以上”,并删除注8。

3. 将第3.3.2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3 项以上”。

4. 将第4.1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6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考试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 执行。

”5. 将第4.7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4.2和4.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

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原证书逾期5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2017-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017-01-162017-08-01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2017-01-162017-08-0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N0001-20172017-01-162017-06-01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TSG G0001-20122017-01-162017-06-01程》第1号修改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TSG R0005-20112017-01-162017-06-01改单— 1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 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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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 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 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 检验;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 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 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 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 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 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 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
——
——
增加: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
验B
8.3
8.3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8.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8.4
8.4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 联动试验B
8.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 联动试验B
8.8
8.8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删除
——
——
增加:8.8应急救援试验B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
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 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 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 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 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 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 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 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 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 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 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 修理、调整等工作。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4.5
4.5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4.5对重(平衡重)块B
4.7
4.7轿厢内铭牌C
4.7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
6.1
6.1门地坎距离C
6.1门标识C
6.3
6.3玻璃门C
6.3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6.5
6.5门的运行和导向C
6.5门的运行和导向B
6.7
6.7紧急幵锁装置B
6.7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幵锁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
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 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 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 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 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仃为,提咼检验工作质 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 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3.11井道照明C
3.13
3.13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2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4
3.14底坑空间C
3.13底坑空间C
3.15
3.15限速张紧装置B
3.14限速张紧装置B
3.16
3.16缓冲器B
3.15缓冲器B
3.17
3.17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
护C
3.16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
护B
条款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 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 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仃为,提咼检验工作质里, 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 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 本规则。
第八 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 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 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 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 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 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 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时,检验 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 作。
第二
十二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 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 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 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 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 受 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 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 “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 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 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 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 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置B
——
——
增加:6.10轿门幵门限制装置及轿 门的幵启B
续表
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6.10
6.10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6.11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7.1
7.1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7.2
7.2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1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3
7.3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2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4
7.4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3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5
7.5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调整到2.8
7.6
7.6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7.4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8.2
8.2耗能缓冲器试验C
删除
8.5
8.5平衡系数试验C
8.1平衡系数试验B(C)
8.1
8.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8.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2.11限速器B
2.9限速器B
2.12
2.12接地C
2.10接地C
2.13
2.13电气绝缘C
2.11电气绝缘C
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14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2.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
增加: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3.11
3.11随行电缆C
删除
3.12
3.12井道照明C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6
2.6断错相保护C
调整至2.8
2.7
2.7主幵关B
2.6主幵关B
2.8
2.8驱动主机B
2.7驱动主机B
——
——
增加:2.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
态测试装置B
2.9
2.9制动装置C
调整到2.7、2.8
2.10
2.10紧急操作B
调整到2.7
2.11
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2
)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 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 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 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
)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 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 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 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 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 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 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 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 以 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 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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