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乌政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9]7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基础。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的迫切需要,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快速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为方便群众就医,保障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水平与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社区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人民健康为宗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工作水平,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健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城市医疗机构对贫困人员的救助作用;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以各区政府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现况分析

李新凤 ,宋芳
LI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9982 (2014)01—0091—03 【关键词 】 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卫生应急 ;体 系建设
2003 年 肆 虐 全 球 的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SARS)疫情 过 后 ,留给我 们 的是 深深 的思 考 , 思考我国公共卫生体 系 的现况 中存 在 的一 系列 问 题 ,也 唤醒 了 全 民对 公 共 卫 生 的重 新 认 识 ,如 何 防 控 突发 公 共 卫 生事 件 被 提 上 了重 要 研 究 日程 ¨ 。 作 为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的 乌 鲁木 齐 市 ,通 过 多 年 建 设 和 实 践 ,在 原 有 卫 生 应 急 工作 良好 运 行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加 强 了 管 理 体 系 建设 ,卫 生 应 急组 织 管 理 和 指 挥 体 系 更 加 健 全 , 实 现 了管理 职 能 从 分 散 到 集 中 、管 理 方 式 从 经 验 管 理 到依 法 科 学 管 理 、工 作 重 点 从 重 处 置 到 预 防 与 应 急处 置 并 重 、协 调 机 制 从 单 一 卫 生 部 门应 对 到 跨 部 门协 调 联 动 的转 变 。
中国健康教育2014年1月第30卷第1期
·工作研 究 ·
乌 鲁木 齐市 突 发公 共 卫生 事 件 卫 生应 急体 系建 设现 况 分 析
Overview analysis of response system to unexpected public health incidents in Urum qi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市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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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新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乌政办〔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轨,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政策统一制定、经办统一管理、系统统一运行、基金统一核算管理的模式。
2016年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城乡居民自愿缴费参保;(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乌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发〔2011〕12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安委〔2010〕2号)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市、区(县)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乌政办[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8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目标任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5号),特制定我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我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全面覆盖、彻底治理、完善制度三个环节,排查覆盖面达到100%,限期内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白桦市委常委、副市长童兆玲副市长马雪峰副市长李宏斌副市长袁宝新副市长李光辉副市长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高柳市经委主任李东明市市政市容局党组书记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付杰市监察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王晓鹏市行政执法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西日甫江·伊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刘新民市质监局局长彭小平市国资委副书记、副主任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侯志和担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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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二)受理和处理权利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三)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乌政办〔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4日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做好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安全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实现应急处置的科学、快速、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1.2.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1.2.2部门规章、国家专项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1月25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34号)、《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5〕105号)1.2.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2.4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1.3事故分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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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182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市长
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副书记
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鸿副市长
杨梅市委副秘书长
迟维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贸发局、市外办、市口岸办、市水务局。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全面工作和协调。
组建专家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医疗救治专家、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防治专家、除害消毒专家和社会卫生管理学专家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科学的应急对策。
专家组的职责:
(1)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2)提供有关具体技术咨询。
(3)协助督查、指导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项目。
争取在短时间内逐步消除或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人群健康、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
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三)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
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病人,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乡)、社区(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
率。
信息报送点与监测点可合并设置,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周边地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发病和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资料等,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授权有关专业机构收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或阻碍。
(四)兵团、军区、武警和铁路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驻乌鲁木齐地区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可能涉及的范围,依法通报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举报电话,电话设在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对报告、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而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授权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有关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应予无偿播发。